
对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比较与借鉴.docx
5页对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比较与借鉴对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摘 要: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导致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仅局限于一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有司法保障模式、私人律师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借鉴国外的有效的法律提供模式的检验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关键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比较 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大多数学者对法律援助的研究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援助理论制度的研究,而逐渐探索法律援助实施的方式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是指有何种类型的援助律师(主要包括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准律师等)为主,运用何种方式为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目前的问题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法律援助如何尽可能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笔者试图通过对各国不同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探索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一、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归纳 国外典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专职律师模式、司法保障律师模式以及混合模式 (一)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1、专职律师模式。
专职律师模式是由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专职律师,由专职律师根据法律援助计划来提供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纯粹的专职律师模式最常见于公共法律援助服务领域,主要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以及萨斯卡通省,丹麦等在加拿大的沙士通省实行全部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的制度[1] 2、司法保障模式司法保障模式是根据政府的法律援助计划,按照特定的方式向私人律师付费,由其为某些特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律师服务这种模式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其中英国主要是法律援助委员会与全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由律所来承担法律援助案件[2]不仅如此,英国还签约民间机构,由“公民咨询局”提供咨询服务,缓解律师办案压力在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中通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与私人律师来提供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 3、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即是将专职律师模式与司法保障模式并存的一种提供模式,该模式大多由除律师外加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以及志愿者等共同服务的一种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法律援助混合提供模式,美国、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比较典型的混合模式的代表。
其中美国主张民刑分开的提供模式,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通过公共辩护人提供,由政府雇佣律师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方式主要由民间组织以及法律援助服务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实行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模式其中由公职律师专办民事法律援助而刑事法律援助则由私人律师承办另外安大略省还让法学院的学生处理少数轻微的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仅提高法学院的教学还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二)对国外各种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评价 专职律师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是由国家拨款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经费具有财政上的保障,政府律师以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主动担负起法律援助的责任,提供代理以及一定的咨询服务,使弱势群体得到了一定的司法保障其次,由于是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且有专业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服务质量,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这种模式过于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财政经费的有限性可能导致专职律师收入降低从而间接影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积极性,并且人员编制的有限导致专职律师数量不能普遍发展然而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需求增大,有限的律师数量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导致律师办案的压力增大。
在经费、人员数量以及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的限制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难以保障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另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落后以及不方便的地方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由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有可能会浪费财力以及人力因此一味的追求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提供模式过于死板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司法保障模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广泛选择律师的机会,甚至能够选择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的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市场竞争的存在这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保持援助的独立性其次,由于该模式较为灵活,能为对法律服务需求不大的地方提供简便的方式,方便当事人但是这种模式的缺陷则是缺乏客观的服务质量控制措施不仅如此,在司法保障模式下,由于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为了能获取较多的报酬从而拖延办案时间,对法律援助案件并不是尽心尽力的办理,并且对办案律师缺乏监督管理由此将导致有可能降低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由于该模式主要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在市场情况下律师靠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然而法律援助经费的有限,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取的报酬较低,就导致大多数有经验的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将案件交由年轻的律师办理。
这不仅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还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选择涉及到人员,经费以及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影响,而专职律师模式以及私人律师模式各有优缺点,然而在社会的复杂情况下,采取单一的法律援助模式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而混合模式不仅克服了专职律师以及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缺点,特别是采取多样化的混合模式,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各个领域各个地方根据当地的特色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更符合现实需求因此从现实的角度出发,选择混合的提供模式更是将来的发展趋势更能适应现代化发展要求 二、我国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简介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制建设,进行律师改革后逐渐建立起来的1994年初,肖扬部长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各地开始纷纷响应并逐步探索法律援助的建设法律援助首先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展开,而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司法力量不足、经济困难、经费紧张,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相对滞后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甘落后,按照自己对法律援助的理解探索法律援助建设,各地区逐渐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3]。
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我国的法律援助取得一定的成绩,初步建立起由广州、北京、上海、武汉、郑州五城市为代表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其中广州模式(即拥有一支专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标志着国家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正式成立在经过多年的试点,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体系其模式各具有优缺点北京市的法律援助模式分散受理,事后审查具有方便、灵活性;上海、广州模式拥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上海模式由律师值班,把法律援助定性为律师事务所及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的义务,广州模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统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案件;而武汉郑州模式是集广州模式的优点上,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同时并调动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当中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的多样化发展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对我国的启示[4] 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我国虽然取得较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贫困人口数量较大,在财政的压力下,由于律师数量的有限单纯的依赖某一种提供模式不符合现代中国的国情,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国应充分的考虑到目前的基础情况,可适当借鉴国外有效的经验,对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采取一定的改良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一)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提供主体 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匮乏是制约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方面,因此扩大法律援助建设的提供主体一方面对法律援助建设起到推动的作用,另一方面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让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如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高校的法学师生等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中,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做到应援尽援 (二)提供形式多样化 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该保障贫困人群不因经济的原因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如可以借鉴美国的民刑分开的模式,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可以采取建立专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法律援助的质量与效果,在民事法律援助上可以借鉴英国的合同形式的方式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民事法律援助方式由于大多是由于合同以及经济类纠纷,一般可以采取一些较为简便的服务方式就能起到解决纠纷的效果,因此应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及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并积极调动民间组织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拓展法律援助的多样化提供形式。
根据民刑的特点来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服务方式更加的多样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建立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关系到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提供尽可能的服务,而中国属于一个人口复杂地域辽阔的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法律援助的发展,因此采取统一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难以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起到较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上可以采取混合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特别是可以借鉴加拿大特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当地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建立适合中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即在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城市可以借鉴英国的私人律师模式,由于当地经济较好,社会律师人力资源丰富,可以实行合同制由私人律师来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建立一套监督体系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其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经济较贫穷的地区仍然实行法律援助混合模式在由政府设立专职律师以及法律事务所的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下,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模式,将高校的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志愿者等等纳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之中提供一定的基础性法律服务在案件比较复杂的援助案件仍然由律师提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