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避税陷阱.docx
4页有限合伙企业因为其决策和出资的分离,以及税收方面的优势,比较 广泛的应用在股权投资领域,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创始人持股平台的 首选,简直是居家旅行杀人越货必备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财政税务部门视角毒辣,一些曾经的避税方 式带来的往往是高昂的税务风险本文试图抛个砖,截取其中一小点 谈谈合伙企业因为不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主体,所以可以很好避免重复 征税,这是其优势但是,由于大家对公司比较熟悉,把对公司的认 识想当然的套用在合伙企业上,产生了巨大的税务风险首先,我们看一段经典的合伙协议的分配条款“8.2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8.2.1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 目的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而划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出资: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 的累计实缴出资(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该时点所有已发生的基金费用), 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2) 支付合伙人优先回报:在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之后,100%向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优先回报”), 直至各合伙人之实缴出资实现 8%的内部收益率(按照从每次付款通 知之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3) 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如在向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后仍有余额, 则应100%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直至达到(优先回报=80%X20%)的 金额;(4)80/20 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 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 于普通合伙人。
为什么会是这种条款设置呢?其中一个考虑就是避税,我先归还实缴 出资,合伙企业账务上做减资处理,各个投资方账面做长期股权投资 的减少,这样在把所有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归还完之前,所有的投资方 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可以不缴 纳这样的模式大家用的都很多,实践中都没有给税务局交过税,但 是这个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风险原因如下:根据财税[2000]91 号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 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 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 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8]159号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 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 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从上述税收法条原文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彻底的先分后税 原则,确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是无法通过分配方式的安排来推迟 纳税,比如上面举例的条款,虽然前期分配的都是实缴出资返还,但 是只要合伙企业账面存在税法利润,都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缴企 业所得税当然对于个人合伙人,有些人会觉得反正税务局又不知道 我投了哪些企业,个税可不可以不交呢?答案是否定的,财税 [2000]91 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并将个税申 报表抄送投资人可能有些人会说,这么多年都过来了,税务局不也没有找我嘛,不要 危言耸听,中国的法律和时间还是有差距的嘛对此附一个中国税务 报 2015 年 10 月 1 日的文章,来自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题目是 《经典税案:有限合伙企业留存利润猫腻-不分配不纳税?》,税务局 早就盯上这块了,赶紧老老实实整改吧,否则面临的将是税收行政处 罚,甚至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