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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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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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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杨世增(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Reference: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Keys:民事权利能力;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D923.8:A:1007-8207 (2011) 07-0075-04:2011-03-04作者简介:杨世增(1985-),男,云南腾冲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社会属性是人最重要的属性人格权作为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人固有的基本权利人在社会中生存,其生前必然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利但是,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则随之消灭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以及如何保护随着近年来有关侵害死者利益案件的不断出现。

      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问题一、死者人格利益界说(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所必备的固有权利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即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母权,衍生出个别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一般人格权中为法律所明确承认从而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人格权利本文所说的人格权就是指具体人格权,其具体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人格利益经法律确认以后就成为人格权利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具体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享有必须以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其不享有人格权死者虽然不享有人格权,但其仍然享有人格利益。

      当然,死者人格利益的内容在范围上要比自然人小得多具体来说,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以后,其遗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利益,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自然延伸,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对此有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各种主张,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死者权利保护说该说认[来自Www.lw5U.com]为,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可以继续享某些人身权其中,有学者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继续存在还有学者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虽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自然人仍可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利二是死者法益保护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但死者的某些人身利益(“人身法益”)继续存在,法律应予保护这不仅仅是保护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更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说”,即民事主体在其诞生前和消灭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区别的先期法益和延续法益,人身法益和人身权利相互衔接,构成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三是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即告消灭。

      但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此,侵害死者名誉可能同时侵害其亲属的名誉如果受到侵害,则亲属可以以自己的权利为依据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还有学者指出纯粹侵害死者名誉时,因为死者人格已不存在,所以不是侵权行为:如果侵害死者名誉导致死者遗属名誉受损,则属于侵害了遗属的名誉权,或者损害了遗属对死者的敬爱追慕之情也侵害了遗属的人格利益,遗属均可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近亲属利益关联说”该说认为,人格利益具有客观性,死者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人格利益是相关联的死者的近亲属维护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实质是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四是延伸利益说该说认为,死者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其生前享有权利的保护在其死后的延续,并转而由其近亲属行使可用以类比的是,对死者遗体的保护即属法律主体的身体权在其死后的延续五是人格利益继承说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可混为一谈,后者具有可继承性就名誉而言,继承人所取得的不是名誉权而是名誉利益的所有权死者的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部分身份利益都可以继承名誉利益也可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人六是社会利益保护说。

      该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是民事主体,从而也就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利益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因为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一利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自然人死亡,其生前享有的权利中的社会利益仍然需要法律保护因此,死者的亲属和社会上的其他人都有权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以上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自身的局限性相比较而言,笔者更为同意“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和“社会利益保护说”理由在于:一方面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往往与其近亲属的情感寄托和人格尊严紧密相连,损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同时侵害到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名誉或尊严因为一般人都对死去的亲人怀有深深的怀念之情,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损害往往会使死者的亲人感到愤怒,屈辱,从而陷入巨大的精神痛苦之中所以,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上的人,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可能决然分开的,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某方面的联系,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同时也会不同程度地侵害到社会利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一样,也会不可避免并程度不等地侵害到公序良俗、社会秩序等社会利益。

      所以,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三、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关于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看,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在其第101条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是,并没有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最早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也就意味着作者死后依然享有以上这些著作人格权,这些权利并不因作者的死亡而终止同时,该法第21条又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另外,该法第48条还对相应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义进一步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从司法解释层面来看,最早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

      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保护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死者人利益的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和全面的规定该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由此可知目前我国关于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极为欠缺和不完善,还只是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一些零星的涉及和规定,还没有专门的人身权法或者人格权法亦或是民法典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还有待通过制定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系统和完善四、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一)侵害死者人格利益行为的大量存在现实生活中。

      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大量存在,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死者尸体、骨灰和墓葬的侵害如擅自丢弃、解剖尸体、取走尸体上的器官,盗窃、侮辱、破坏尸体,盗掘、破坏墓葬、骨灰等二是对死者姓名的侵害如盗用、假冒死者姓名三是对死者肖像的侵害如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或者对死者肖像进行侮辱性使用四是对死者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如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诋毁等方式破坏死者名誉和荣誉五是对死者隐私的侵害如非法揭露、传播、利用死者生前的隐私等六是对死者遗愿的非法侵害最典型的就是为争夺死者遗产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死者生前的遗嘱七是对死者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如擅自发表、使用、修改或者剽窃死者作品擅自改变死者生前作品的作者署名等对于以上这些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法律不应该视而不见,而应该也必须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来加以规范和治理二)保护死者近亲属民事权利的需要前文已经说过,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对死者近亲属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因为,由于死者近亲属和死者的特殊关系,死者人格利益很大程度上与其近亲属的相关精神或物质方面的民事权利紧密相连在精神方面,由于死者近亲属对死者在感情上的缅怀和精神上的追慕,当死者精神方面的人格利益。

      尤其是名誉、荣誉和隐私受到侵害时往往不仅会严重伤害到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感情,还会使其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从而使其感到悲痛、屈辱和愤怒进而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在物质方面,对于死者物质性人格利益,如遗愿、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将会直接侵犯到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权利,如对死者生前遗嘱的伪造、篡改、销毁将会使死者近亲属依照遗嘱本应当获得的遗产减少或丧失:对死者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将使死者近亲属本应依法获得的报酬减少或丧失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这些精神方面或者物质方面的民事权利都需要民法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而加以保护三)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自然人生前作为社会中的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个人人格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有着或大或小的联系当其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社会利益也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自然人死亡后,这种关联关系并不会当然地消灭,而会一定程度地延续下去当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对其个人来说已经无所谓损害,但对社会来说,影响却依然存在,仍会产生相应的损害:当死者精神性人格利益,如尸体、墓葬、肖像、隐私、名誉受到侵害时,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文明风尚同样会受到破坏:当死者物质性人格利益,如遗愿、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和他人财产权利(遗嘱继承人获得遗产的权利和死者近亲属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同样会受到破坏。

      因此,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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