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剖析科学范式音乐教育.doc
3页剖析科学范式音乐教育 “科学”(science)是指“涉及对物质世界及其各种现象并需要无偏见的观察和系统实验的所有各种智力活动一般说来,科学涉及一种对知识的追求,包括追求各种普遍真理或各种基本规律的作用”[1] 音乐的科学化对音乐教育的影响 “科学”范式就是科学家“共同体”在科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建立在一种共识基础上的一套方法或模式这种共识中,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是“人文”范式的灵魂一样,饱含着“以物为本、求真、批判与革新、实证与证实”等核心内涵的科学精神就是其灵魂,也是“科学”范式的根基科学”范式本着价值中立的原则,以物为主、求真务实、追求事实知识科学”范式的音乐教育就是以音乐和教育的对象“人”(精神层次之外的人,主要指生理和心理)为对象,侧重于在追求音乐教育的事实真理(而非价值真理)过程中,传递音乐教育的事实知识(而非价值知识)用“科学”范式审视音乐教育,具有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是“科学”的必然要求,也是音乐及音乐教育发展的自然结果这种必然要求与自然结果随着“音乐”与“教育”“科学化”的深入以及“人文”范式音乐教育根基的削弱,而发生了“范式转移”于是,“科学”范式的音乐教育在“人文”范式音乐教育之中脱颖而出,大放异彩。
在西方,从“人文”范式音乐教育向“科学”范式音乐教育的“范式转移”,缘于音乐教育在两个层面的演变,即“音乐”与“教育”的“科学化”音乐的科学化,缘起于古人对宇宙万物本原的思考其中,毕达哥拉斯学派从数是万物的本源出发,认为“你不仅可以在超自然的和神的存在中看到数的本性和力量在起作用,而且可以在人的各种活动和语言中看到它们在起作用它们不仅贯彻于一切技术生产,而且也存在于音乐之中数与和谐的本质不容许虚假”[2]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音乐的和谐就是数的和谐(弦长比)的观点,主要从乐器制造和音乐的音高、节奏、形式等方面对音乐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从而为现代声学奠定了基础”[3] 希腊音乐科学化过程中的重要人物亚里士多德有关音乐的着述,不再依赖非音乐的因素,在他的体系中,“纯粹的科学—经验探索与音乐净化的教义并肩共存”,而且,其逍遥派弟子“将音乐科学的发展推向最高点”早期音乐科学化过程中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塞诺斯,被视为第一个音乐心理学家和音乐美学家,他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学—数字思辨不同,将音乐声响的研究基于物理学—声学,超越声音的“本源”问题,探索了人耳对声音的知觉问题圣奥古斯丁在六卷音乐论着《论音乐》中,毫不犹豫地在科学范畴中给音乐以一席之地,并“把音乐看作是受制于数字规律的事物,与其他有组织的存在完全类似,它们遵循同样的根本法则”。
[4][5]波伊提乌(卒于约524-526年)和卡西奥多努斯(卒于约580年)代表西方古代音乐科学的结束作为音乐科学化分水岭式的标志,波伊提乌的《论音乐的体制》是“对其从前所知的总和” 他在继承毕达哥拉斯学派观点的基础上,从思辨数学家的角度再次论述了“天乐”、“人乐”、“器乐”的和谐与数字的对应关系,认为只有“器乐”[6]才是最终用感官能感知到的音乐形式(“声乐”没有提及),并且认为“音乐家就是用理性推测的人”由此,后人尊他为“翻译、校正和发展音乐科学的大师”,所有后来的历史学家,在定义音乐为一门科学而非艺术时,都把波伊提乌奉为圭臬之后,音乐的科学化进入新的里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物理学的音乐的科学化,二是基于心理学的音乐的科学化[7] (一)基于物理学的音乐科学化,其过程主要是依据“声学”(acoustics)原理,吸收物理学及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运用数学方法,从“声音”与“振动”的关系出发,研究声音的振动频率、振幅、持续时间、泛音列、复合音构成等,并应用于音乐实践其结果带来音乐的系列变化,主要体现为:乐律的不断理论化和体系化、乐器制造工艺及技术的改良、科学发声方式的探索等;同时,对“音律”所做的探索作为音乐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进一步影响到记谱法、和声、曲式、配器、作曲、演奏、演唱、听赏、治疗等几乎所有音乐实践领域。
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关注: 其一,是“律学”的研究与发展律制的演变,特别是三种律制(毕达哥拉斯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的变迁与欧洲音乐历史上的三种主要音乐体裁(单声音乐、复调音乐和主调音乐)的变迁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变迁并不是一种后者推翻前者的“革命式”更替,而是一种互补与共存[8]律制上的这种互补与共存也不断推动了音乐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世界音乐的繁荣与发展,从律学角度看正是乐律学的科学化过程这一过程在中外音乐文化发展历史上都留下了深刻的痕迹在欧洲,根据古希腊“数理派”、“和谐派”理论所建立的自然四音列、变化四音列、四分音四音列,经过拉莫斯、扎利诺、巴赫等人的进一步探索,不仅催生了西蒙?斯泰文、梅尔桑等的十二平均律,而且奠定了欧洲经典和声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在物理学、数学新概念激励下,特别是“对数”的发明并被应用于音乐领域;小微音差的发现,谐音列与共泛音结合,对沉音列的探索以及和声二元论的发展,不同的五十三平均律或趋匀律、二十四平均律或趋匀律等各种多律位的平均律的探索等,极大丰富了欧洲主流音乐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印度人古老的“22斯鲁蒂”理论及16世纪以后律学研究的学理化发展;阿拉伯—波斯人的“量音理论”(Theoryofmeasuration)、萨菲丁的不平均十七律及12种调式、乌德品位记录下的律学成就奇妙的律学理论;尤其是,由《管子?地员篇》所记录的中国最早的律学实践——三分损益,经过钟律的演绎,催生出京房六十律、钱乐之三百六十律、荀勖笛律、何承天新律、王朴新律、蔡元定十八律、多维生律因素的琴律,到明朝朱载堉最早创立十二平均律等等,都是对音乐“科学化”的追求。
[9] 其二,是“倍音”(实为“泛音”其结果导致了“音乐”概念的嬗变,在对音乐“自然之在”与“符号之在”的认识中具有了许多“科学”的意味,并直接影响到了音乐与音乐教育的实践[10])原理对音乐理论体系建构的影响在律学研究中,对“泛音列”(也有称为谐音列Harmonictoneseries[11])的研究,尤其是“倍音”的发现对律学与音乐声学都起到了极大作用它不仅是制定各种律制(毕达哥拉斯律、纯律、中庸全音律和不规则律等)的依据,也是产生各种音程(纯五度、纯四度、大小三度、全音、半音和四分之三音)的依据而且,音色也决定于一音中某些倍音的存在和强度,音高不定但有一定音色的打击乐器,则是由非整数倍的倍音所决定倍音原理在17世纪被梅桑纳从弦振动中首次发现,经索韦尔在概念上的详解,于18世纪,在赫尔姆霍茨自己发明的共鸣器中得到验证 另外,早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作曲家兼理论家扎利诺(GioseffoZarlino,1517-1590)就依据律学理论,撰写了他着名的《和声法则》(LeIstitutioniharmoniche)[12],第一次承认在和声结构里三和弦优于音程,扎利诺的这部着作对以后几百年西方音乐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他的调式理论为以后的大小调体系形成奠定了基础,他的音律理论、和声法、对位法以及作曲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西方理论家和作曲家[13]法国作曲家兼音乐理论家拉莫(JeanPhillippeRameau,1683-1764)在笛卡尔的影响之下,以声学作为和声理论的基础,首次把倍音原理应用于和弦的构成,并且对扎利诺提出的大三和弦的构成也归因于倍音,使其找到科学依据他于1722年发表的重要论着《基于自然法则的和声论》,就是基于倍音理论的产物与早期的多声理论着作,如胡克巴尔德(Hucbald,840-930年)的《和声基本原理》(DeHarmonicainstitutioneo)、无名氏(法,9世纪中后期)的《音乐手册》(Musicaenchiriadis)、无名氏(法,9世纪中、后期)的《教学手册》(Scolicaenchiriadis)以及规多?达莱佐(GuidodArezzo,约995-1050年)的《浅论》(Micrologus,1026年)[14]等相比,拉莫的着作由于依据倍音原理而具有了更多的“科学性”,该着作《基于自然法则的和声论》也由此奠定了近代和声学的理论基础,在十二平均律的助力下,从此开启了西方音乐的新时代,也带来了音乐教育内容与形式的巨大变化。
今天所建立起来的经典音乐学科,如和声学、曲式学、律学、配器法、作曲法、基本乐理及其相关衍生学科等无不与此紧密相关,形成了音乐“共性实践”(CommonPractice)阶段的理论基础 (二)基于心理学的音乐的科学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在1863年的德国,着名的生理学兼物理学家赫尔姆霍茨(H.vonHelmholtz,1821-1894年)出版了《论音的感觉——音乐心理学基础》的学术专着,从生理解剖和听觉实验角度阐述人耳对乐音的感受,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本从实证科学的角度探讨“音”的发生机理与性质的专着赫尔姆霍茨的理论是建立在德国物理学家兼哲学家费希纳(G.Fechner,1801-1887)所奠定的心理物理学研究方法基础之上的经施通普夫(C.Stumpf,1848-1936)和里曼(H.Riemann,1849-1919)等人的继承和发展,最终完善了欧洲音乐的“功能和声体系”正因为“功能和声体系”是建立在音响心理学相关法则基础之上,从而使得以此为基础的“欧洲音乐体系”被贴上了“科学”的标签,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的传播,经久不衰,在不同形式与层次的音乐教育中至今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