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pdf
8页1 出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房管理, 保证出租房的安全使用和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以下简称市公司) 和所属县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出租房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房, 是指由市公司 (含所属分公司)所有,可用于出租的各类房产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 全市系统出租房管理工作由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履行全市系统出租房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能第五条 市公司所属出租房由办公室牵头, 企管处、 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法规处、安保处等部门根据职能负责相应的管理监督等工作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研究制定全市烟草系统出租房产管理制度 ; 定期对本单位出租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保证出租2 房的使用安全和完整;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出租、维修等材料的整理、报批、归档等工作;负责上下级、部门之间日常出租房管理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权的登记、变更、注销和统计、年检登记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出租房相关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二)企管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应职能负责全市系统出租房在审核、报批、评估、出租等环节的管理监督, 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
三)安保处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系统出租房安防、 消防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在分公司权限内的房产出租工作由各分公司办公室牵头,财务科、监察科负责出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出租房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等 ; 定期对本单位出租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保证出租3 房的使用安全和完整;负责上下级、部门之间日常出租房管理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权的登记、变更、注销和统计、年检登记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出租、维修等材料的整理、报批、归档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出租房安防、消防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二)财务科、监察科的主要职责:参与本单位出租房在审核、报批、估价、出租等环节的过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第三章 出租房管理第七条 房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市公司本级及各分公司报送的年度拟出租房产 , 由市公司财务处负责初审汇总, 送交市公司办公室审核后, 拟定年度拟出租资产预算方案, 提交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财务处纳入年度预算上报省公司备案二)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500 万元(含)以上的房产评估,在相关行为批准后,由总公司推荐资产评估机构,省公司负4 责组织实施。
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00 万元 (含) 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评估工作由省公司负责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并对该项目实行备案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100 万元 (含) 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评估工作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公司备案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100 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年租金参照周边同类市场价格且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三) 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00 万元 (含) 以上房产出租,房产出租行为由承办单位报市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司审批,出租资产行为经批准后,由省公司组织进行出租资产评估工作; 依据评估结果, 办公室实施公开招租单位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00 万元 (含) 以上出租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1、资产出租申请文件;2、资产价值证明(固定资产卡片资料,账面净值时点为申报日) ;5 3、产权证明,如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四) 市公司名下账面净值 200 万元以下房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 1、 办公室应提前三个月将拟出租房产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2、出租房产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单位实物资产账面净值 100 万元及以上采用评估、备案, 100 万元以下的采用估价) ;3、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对出租房产实施公开招租。
4、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形式确定合同相对方,商定合同条款;5、房产出租合同订立前按合同审核流程进行审核;6、办公室根据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负责房产出租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五)分公司名下账面净值 200 万元以下 70 万元(含)以上房产出租,应遵循以下程序 : 1、 分公司应提前三个月将拟出租房产审批表报市公司审批;2、出租资产经批准后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估价(单位实物资产账面净值 100 万元及以上、6 评估结果报省公司备案) ;3、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对出租房产实施公开招租4、分公司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按照法定形式确定合同相对方,商定合同条款;5、实物资产出租合同订立前应报市公司审计、法规、监察等部门审核;6、房产出租合同经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签订;7、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实物资产出租合同的签订 , 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8、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须报市公司办公室备案;(七)市公司授权分公司对实物资产账面净值 70 万元以下资产进行出租, 由市公司招标确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 , 分公司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对出租房产实施公开招租。
分公司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确定合同相对方, 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签订房产出租合同;分公司办公室负责房产出租合同的履行;第八条 房产出租单位按公开招租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可参照省公司 《关于印发企业合同管理暂行规定7 的通知》 (浙 [2008]131 号) 第九条 房产租赁期限和租金收取方式(一) 位于繁华地段的门面房及沿街旺铺的出租, 房产租赁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租期二) 租赁资产位置偏僻或者较大型资产的整体出租, 租赁时间可适当延长, 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租赁资产超过一年租赁期的,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 其租赁租金应按合理的幅度予以递增,递增幅度参照本地综合物价指数予以确定三)租金采取按年收取,实行先付后租的原则,应在每年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当年的租金四) 市公司及分公司出租资产所形成的收入, 统一列入 “其它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纳入当年预算管理第十条 严禁企业员工未通过公开形式租赁本单位门面房或其它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严禁企业员工利用工作关系徇私舞弊,非法透露资产租赁招标竞标活动中的内部信息。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第十一条 市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对所属分公司国有资产质量、 资本运营情况和保8 值增值能力进行综合考评第十二条 市公司应建立、 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内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全市系统相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会计等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予以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 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