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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问题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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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目录1、 竞业限制问题研究…………………………………………………………………………(1) 竞业限制理论问题………………………………………………………………………1、 竞业制止的概念………………………………………………………………………………2、 竞业制止的分类………………………………………………………………………………(2) 竞业限制相关法条梳理……………………………………………………………………2、 案例介绍………………………………………………………………………………………3、 案例分析………………………………………………………………………………………〔一〕案例中反映的问题……………………………………………………………………………(2) 问题的背景及原因分析……………………………………………………………………四、建议………………………………………………………………………………………………〔一〕加强对竞业限制合同的司法审查……………………………………………………………〔二〕加强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订………………………………………………………………5、 小结……………………………………………………………………………………………六、参考文献一、竞业限制问题研究〔一〕竞业限制理论问题1、竞业制止的概念一般认为,竞业限制制度是源于公司法中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规定。

      李孝宝:?竞业限制假设干问题研究?,载?商业时代?2021 年 04 期有学者认为,作为法律上的一种义务,竞业限制最早是在民法代理人制度中进展规定,其旨在采用法律手段防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倒代理人的不当侵犯其后再由代理扩及经纪、买卖合同等中之双方当事人,此后再开展到近代的商法中之合伙人,然后又开展至现代的企业公司法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的商业辅助人制度中,是针对所有与特定营业有着特定民事关系特定人所谓的竞争性行为的制止 孔祥俊著:?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 1997 年版,第 198 页我国民法学者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之制止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制止,乃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制止者而言其制止之客体为特定行为,其被制止之主体,那么不以特定人为限,即不特定人亦包括在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公司名称权等权利,均制止权利人以外之任何人行使狭义的竞业制止,乃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任何人之特定行为加以制止者之谓其制止之客体虽亦为特定行为,其被制止之主体,那么限于特定人不唯如此,该特定人尚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之法律关系者始可所谓特定之法律关系,指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笔者认为实际上广义的竞业制止是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本文的竞业制止采狭义说,即指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效劳的行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

      尤其是相对应的劳动法方面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制止协议问题2、竞业制止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制止和约定竞业制止两种 所谓法定竞业制止,是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的人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竞业制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 法定竞业制止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竞业制止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单位的高层领导者,一般都是核心人物,他们易于掌握和接触单位的商业事项,为了防止外泄,法律必须对其作出竞业制止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法定竞业制止的特点在于:〔1〕、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制止义务的相对人,一般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2〕、竞业制止的标的是特定的,是与义务人任职企业一样或类似的业务,并非所有业务 〔3〕、竞业制止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义务人任职期间。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法定竞业制止义务人在任职期间要承当竞业制止义务,对义务人离职后应否承当竞业制止义务,法律未明示制止 〔4〕、义务的法定性,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当事人的竞业制止义务 约定竞业制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与另一方当事人相竞争的工作既然是约定,它就具有平等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约定竞业制止仅包括离职后的竞业制止我国现有规章,也是对职工离职后的约定竞业制止做出规定,未有在职时的约定竞业制止的规定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术秘密管理的假设干意见?第七条对竞业制止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另外,在地方立法中,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规定了竞业限制,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企业的一定时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生产经营约定竞业制止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完毕时或完毕后企业不习惯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即签订竞业制止协议,更不习惯为之支付补偿金因此,在实践中,约定竞业制止的容往往是指离职后的竞业制止义务〔二〕竞业限制相关法条梳理?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事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 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劳动部1996年公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负义务的,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费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任职,企业那么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自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不按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支付费或补偿费的,按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条款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二、案例介绍某与某骨科器械〔简称骨科公司〕竞业限制纠纷 北大法意网 .lawyee.org/Case/Case_Display.asp 2021年5月21日访问某于2021年11月3日进入骨科公司工作,担任助理产品经理骨科公司经营围包括XX品牌的产品(仅有脊椎产品)和B品牌的产品,且两个品牌的产品分开独立运营某在职期间,负责的是XX品牌脊柱产品的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某与骨科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某在骨科器械部门担任产品专员工作,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同日,双方签订?骨科公司员工协议补充协议——竞业限制?,约定:“1、员工同意,与骨科公司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1年,未经K书面同意,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提供如下效劳:(1)涉及与员工在骨科公司任职的最后一年中工作或负责过的相关XX产品类型一样或功能近似的产品,及(2)在员工于骨科公司任职的最后一年负责过的区域提供〞2、在员工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假设骨科公司拒绝签发如上文第1条所述之书面同意以示其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决定的,骨科公司将向该遵守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为:该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假设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期限计算)的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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