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及FAQ.doc
18页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文号】市交管局通告[2007]68号【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颁布日期】2007-06-12【生效日期】2007-07-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八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相关知识问答(一)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7-06-18 一、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二、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三、机动车撤离现场后应将车辆停在什么地点? 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四、事故车辆在移动过程中,其他车辆怎么办?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五、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六、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怎么办?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七、哪些交通事故应标划现场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八、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哪些物品?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最好在车内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石笔或粉笔、签字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停车位置,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标划停车位置? 对需要标划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Т”型线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图1) (图2)图1、标划车辆停车位置 图2、车辆移动后地面的标划痕迹 十、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怎么办? 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号、逃逸驾驶人特征等基本情况,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拨打“122”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十一、当事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办法》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十二、《办法》第七条中所列8类事故情形都包括哪些具体情形? 《办法》第七条中所列8类事故中共涉及到43种情形,分别是: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