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doc
8页红塔区民办学校设置条件、申请手续、审批程序民办学校指利用非财政性一、 民办学校设置条件1、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 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 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 备法人条件4、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5、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6、 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一)关于举办者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 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 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2、 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 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3、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 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二)关于办学经费4、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 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 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 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 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 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 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 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 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三)关于办学场所5、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 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 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 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 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 平方米(自有校舍1 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 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 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 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 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 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 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 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6、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 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四) 关于设备设施7、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 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 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 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 关于决策机构8、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 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 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 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 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 策机构成员六) 关于专职负责人9、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 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 任教育管理工作七) 关于专职管理人员10、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 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 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 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 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 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 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 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 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 关于专兼职教师11、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 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 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 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 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 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 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 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 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 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三、须提交的申办材料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 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 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 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2、 《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一式3份。
3、 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地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办学的须同时提供 经过公证的办学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包括:担保人法人证明、担保人 资产证明、担保协议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 学协议4、学校资产及注册资金有效证明文件5、 校舍使用权证明材料,附办学场所结构、面积图;消防和相 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6、 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管 理人员、专业师资资格证明材料U!1、 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申办者2、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评审组(评委会)对申 办人资格、办学场所.办学设施、专业设置、师资队伍、组织管理、 经费管理、办学安全等进行检查评估3、 审批机关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 人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 校发给办学许可证U!、其他规定1、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报审批机关批准2、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⑴根据学校章程规 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⑵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⑶因资 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并注销登记4、学校的招生广告要报请审批机关审核批准5、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 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 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 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 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