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之必然性探讨.doc
8页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之必然性探讨徐欣,丁海波(上海同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 201899 E-mail:xuxin771017@)摘 要 : “放开监理服务价格、缩小强制监理范围”监理制度改革方案,引发了监理行业强烈反响业内企业向行业协会提出各种理由反对前述改革方案为消除企业忧虑, 树 立对政策扶植作用的正确认识,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 监理制度的 创立、成 长、发展瓶颈、行业 中权力寻租、 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等事实为依据, 论证了反对理由的不合理性 阐明了废除政府管制,回归市场竞争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改革之必然性并且提出以“成本价约束、行业协会再监理、 强制监理的豁免改革、 监理混业经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等一系列改革建 议,预防改革风险,应对市场变化主题词:监理制度改革 强制监理的豁免 成本价约束 再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A study of the inevitability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formXU xin, DING Hai-bo(Shanghai TJ Project Management & Consultation co.,Ltd, shanghai 201620,China)Abstract: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form plan of releasing supervision services price and narrowing the mandatory supervision scope raised a strong reaction in the supervision field. Many related enterprises rejected the reform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enterprises’ worries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reform,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irrationality of the objections.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based on the facts of the creation, growth, development bottleneck, status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the inevitability of abolish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us to return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field to the market competition were discussed. At last,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reform risks and cope with the market changes, a series of reform proposals were raised such as the cost constraint, associations re-supervision, compulsory supervision exemption,construction quality liability insurance, etc .Key words: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reform; compulsory supervision exemption; cost constraint; associations re-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quality liability insurance引言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网登出一篇题为《监理制度改革须缓步前行》的文章(以下简称“缓改” ) 。
文章的基本内容为 :国家相关部委“拟于近期放开工程监理服务价格,由市场自主定价同时鼓励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区试点缩小强制监理范围,放开对民营投资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实施强制监理的规定 ”的改革方案引发上海监理行业的担忧,企业纷纷建议:“现阶段监理取费标准不宜马上取消,就上海是否试点缩小强制监理范围,行业也达成了高度一致的意见,认为现阶段本市不宜先行先试 ”上述观点一言蔽之, “不愿改革,名为缓步前行,实则以缓阻改 ” 可见业内对改革积极意义缺乏认识有必要对监理制度改革的必然性进行讨论1 放开工程监理服务价格的必然性讨论及改革建议1-1 监理服务政府定价的由来1989 年颁布 《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当初市场化改革被冠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名称也就是当初创立监理制度,虽然实际上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但是受制意识形态,监理的市场地位没有被确立也正是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监理制度在市场化方面先天不足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 )价费字 479 号文件《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政府定价制度初步确立。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政府定价制度固定下来在监理制度建立的初期,政府定价起到了引导社会资源投入,起到扶持行业发展、培育市场的作用 1其历史作用应该得到客观评价回顾监理行业发展经历,并不是来源于市场真正的自发需求,即先设定行业,引进监理制度,而后才有市场(强制监理) ,而不是发达国家为满足市场需求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行业强制监理,它不但直接无视了作为投资者的建设方的建设管理需求和委托服务的自由意愿也扭曲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弱化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① 可以说我国的监理行业,缺乏市场的适应性1-2 市场规律对监理服务价格的影响由于监理实行的是企业制,在市场经济制度被确立后,企业的经济本能被激发出来而且在政府定价保护和限制下,监理企业不是通过“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的本质盈利方向而是转向了,降低支出的方向上因为这样实现利润更容易、更直接因为拿到项目,只要降低成本就有利润;相反的,如果不降低成本,为了保证服务质量,采取足够资源投入的监理企业,反而无法获取利润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定价无疑将使市场失去最重要的“定价”功能,市场价值规律被打破。
市场中的差异化竞争被平滑,抑制行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按质论价的市场法则难以实现,抑制了行业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价值的动力以致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市场的进出机制不完善,同时,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发挥 ① 市场机制失灵,必然诱发寻找经济租金的现象出现所谓寻租,通常理解为个人和组织通过直接非生产性活动控制或影响资源的分配者,不正当的获得高于一般的经济收益或好处,其结果不是生产产品,而是利益主体之间不正当转移,扰乱资源配置,败坏社会风气,损坏他人利益,减少社会福利 2监理市场中有违公平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理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底线市场受到挑战 ① 正是寻租的结果回归市场规律,监理才能获得正常的发展机遇1-2 监理服务政府定价有无必要?《缓改》提出反对放开监理服务价格理由有:1、 监理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属于重要的公益服务2、 强制监理项目的费用应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由市场自主定价还不具备充足的条件;3、 监理在建设主体中的地位较弱势,取费得不到保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上述理由值得商榷首先,监理的公益性从何而来?社会责任和公益性并不对等?实际上绝大部分行业都有社会责任。
不能说有社会责任就要公益性监理企业是收费服务,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职业道德和行业的社会责任并不能理解为公益性其次,强制监理项目应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强制监理,是政府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在建设领域类似的行为规范很多,例如:建筑工程必须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理解为“强制发包” 难道建筑工程承发包也要政府定价?若论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大,还是监理的责任大?就是任何一个监理人员都会认为施工者责任大而我们知道,承发包实行市场定价再次,监理弱势取费无保障这种说法似乎政府定价了,监理取费就有保障了实际上,政府定价并没有改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收支状况国家规定取费的所形成的利润,成了权力寻租的重要途径,形成权贵们的灰色收入,滋生腐败的温床我国检察系统 2010 年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占 81.5%3监理行业自然不能独善其身,加上寻租的空间存在,监理领域的不良现象也是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公共工程项目监理的“中介费”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而“中介费”甚至能达到监理费的 30%左右在私人项目资本,为绕开政府强制招标、强制备案管理,当事人往往签订多份内容不一致,这些合同被称为“黑白合同” 。
“白合同”指备案的中标合同, “黑合同”未经备案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 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另行订立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4但是我国,同时又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的“诉讼记录”的要求;实际也堵死了,企业的法律维权的道路通过黑白合同的方式,监理实际交易也不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总之,政府定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理取费问题最后,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督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 5”的行业,国外的同类行业没有政府定价,但是他们围绕市场需求开展服务而我们则是,让政府强制创造“市场”,让别人被迫接受服务,被服务者也完全感受不到这种服务的价值所在监理行业自然清楚自身在建设单位心目中的地位,监理行业甚至形成了“脱离政府保护,监理无法生存”的错觉强调市场定价条件不成熟,为政府价格定价保护下市场不可能成熟综上所述,从行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政府定价不是可取的方法1-3 如何 应对政府放开价格管制可能出现恶性竞争政府定价的初衷是避免恶性竞争,恶性竞争是否应该由政府来管?其实我国的《招投标法》明确:“低于成本价投标,被确认为废标。
”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恶性竞争这一问题,并不是无计可施关键是如何确定成本价的问题,而不是去解决交易价格问题,交易价格不应当依靠政府定价,还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形成,也就是利润部分进行竞争讨论和建立监理服务成本法律约束机制,依靠市场和法律手段来抵制“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成本价的确定宜由行业协会负责笔者认为,协会应尽快成立,项目监理成本测算委员会,应进行专题研究其服务成本构成行业协会应定期发布监理项目的成本价需要指出的是,行业协会只能测算成本价,但是不能搞保护价保护价实质是价格联盟对于低于成本价竞争的中标项目,监理协会将对社会公示“该项目监理服务成交价异常,存在风险” 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抵制不正当竞争同时监理协会可以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无效这样使企业避免诉讼记录1-4 改革建议废除政府定价是必然当然,监理制度改革的定价改革方向宜表述为:监理服务收费放弃政府定价,由行业协 会确定监理服务成本价,通过行业自律措施,防止不正当竞争建议:实施“再监理行业自律措施” ,即监理协会,对监理行业的服务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