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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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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08767317
  • 上传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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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立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立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立住宅的规划管理,标准个人建立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立住宅的规划建立管理,适用本方法主城区的详细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限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本方法所称个人建立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获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立活动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立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立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综合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立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那么,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立规划,以消除重大平安隐患、完善市政根底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效劳设施和景观相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立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那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立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立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方案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立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第七条 个人建立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个人住宅单独建立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 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 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 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 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立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1〕临城市主干道〔60 米≥道路红线>40 米〕的用地临 街宽度不小于30 米〔2〕临城市次干道〔40 米≥道路红线>24 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 米〔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立,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让步用地红线最小间隔 和让步道路最小间隔 应根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构造和平安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撤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根底设施用地控制黄线间隔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限,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平安〔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根底设施建立征收方案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撤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买第九条 饮用水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制止建立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制止审批和建立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撤除改建的除外第十条 个人建立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办理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展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立;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立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立工程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立工程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局部;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工程,住宅局部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局部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前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个人建立住宅办理施工答应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立工程管理答应手续办理人防建立工程管理答应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立答应》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____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____按手印〕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设计、施工、监理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含300 平方米〕或自建3 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答应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办理个人住宅施工答应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海口市建立工程施工答应申报审批效劳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立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立答应的,应提供易地建立费缴费证明文件〕〔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立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结合建立”的形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依本条规定建立个人住宅的,按建立工程根本建立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获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的要求放线建立工程施工至±0.00 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施行现场核验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展现场复验工程开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开工规划核实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对个人建立住宅施工质量平安监管、技术指导和效劳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开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开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办理开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开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工程开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海口市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效劳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立的监视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立行为的日常监视检查,对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进展建立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进展建立的,应严格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自然资和规划局商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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