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工会法》修改的必要性.doc
3页试论《工会法》修改的必要性四川大学邓觉新内容提要:现行《工会法》缺乏具体法律责任条文,对工会“维权”保障力度有限,对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起不到警戒效果,已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柔性”的 工会民主参与权利、会员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钢性”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保障! 为此修改《工会法》应当提上国家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关键词:工会维权法律保障修改《工会法》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会组织“维权”作用极为重视,对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 作用更寄以厚望在党的“ I•七大”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提出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关注民生,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为中国丁•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用武Z地, 丁会巨大的社会协调功能已逐渐为全社会所公认然而曾经发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工会法》 在新的形势下,其法律效力已明显滞后,尤其在保障T会履行“维权”职能的相关法律条款 弱化及空洞现彖更加凸显出来,原因在于工会“维权”的法律定位过余原则化、概念化和模 糊,尤其是法律授予工会组织“维权”的法定权利、对违法“侵权”的预防机制和制约机制 尚未得到根木性有效解决,现行《工会法》已适应不了国家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新形势的发展,本文就T会“维权” 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依法“维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工会组织依照《工会法》“维权”,在 法律保障上存在盲点由于企事业单位相对职工个人拥有调动社会资源的绝对优势,拥有许多有利的“刚性” 法律法规保障,掌握行政支配及指挥的权力,处于相对弱势的会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一口遭 受侵害,《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不足以拥有独白“维权”的能力《工会法》规定工会纟R织“维权”具有的权利归纳为:“建议意见权、提请解决权、要求 纠正权、要求追究权、参与研究权、平等协商权、进行调查权、提请仲裁权和提起诉讼权”, 这些权利都不是“最终决定权”提出建议意见可以不接受;提请解决可部分解决、不解决; 要求纠正可不理采或避重就轻;要求追究可拖延或敷衍应付;参与研究协商而不让参与民主 决策;行使调查可制造障碍拒不配合除了人人都有权行使的“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外”, 工会“维权”的空间相当小,显得单薄和柔软,对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更不具备 依法强制性和有效抵制性由此不难看出法定的工会权利和义务是不相称、不对等的例如 《T会法》规定丁•会有“平等协商权利”:一是T会虽作为独立法人组织,具体到企事业单 位,工会经费根木不能支撑T•会组织正常的独立运行(人员配备、T资待遇、工作经费、活 动场地等等),财务完全不独立,实质是靠单位养活的“下属机构”,脱离不了依附关系,任 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做到、也不敢要求与企事业行政平等,其“平等协商”份量很难界定;二 是工会虽有权代表职工“提请政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除了依靠各级总工会, 企事业单位丁会很难做到。
因为企事业基层工会要维护木单位的利益和发展,任何有可能提 请政府或向法院起诉的行为都会对企事业不利,从而危及到基层工会组织白身的权利和长远 利益;三是“平等协商”中,工会组织的“独特”性作用在《工会法》中体现不出来,也没 有相应的能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的司法解释基层工会要把“屁股坐在职工这边”切实做 好“维权”,常会不受欢迎,茯至得霁企事业领导,由于工会不敢旗帜鲜明地坚持“维权”, 所谓“平等协商”过稈常流于形式,往往只能两边“劝解、合稀泥”,难达到真正的“维权” 效果二、 《工会法》过于封闭、单薄和原则,保障工会“维权”缺乏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照应的空间,尚未完全融入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全国人大日前己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这是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典,其中多达 11处提到了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对维护职T劳动权益制定了相当具体的条文,为工会组织 “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T会“维权”预留了极大的法律空间而《工会法》 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相当笼统又无具体实施细则,仅限于在几种情况下可“责令”企业恢 复职工被非法解除了的“劳动合同”,若不执行并未设定违法责任纵观《工会法》,缺乏保 障实施的“罚则”条文,进而使得该法缺乏严肃性。
必然造成工会“维权”得不到《工会法》 有效的法律保护T会在“维权”实践中,往往不得不转向寻求其它途径、其它实体法律法 规进行“维权”,其“维权”成本、代价和风险大增,常常因不现实,最终“维权”行动失 败如此,企事业单位只要“《工会法》明文制止的(会受到政府劳动部门责令的行为)不 犯,侵权就难以被有效制上”正是由于《丁•会法》缺乏对侵权金事业阻挠“丁•会依法履行 维护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文,使“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落不到实处, 即便不履行《工会法》也受不到法律追究于是侵权时有发生,“隐性侵权现象”更为普遍 存在鉴于《T会法》“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遗漏、缺位、不确定性和难以操作,《T•会法》 体现不出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易受到其它实体法(如《劳动法》、《民法》、《治安处罚 法》肓到《刑罚》等)的照应及有效保障架空的《工会法》对企事业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 益的行为既然不足以构成法律强制约束力,就难以规范金事业单位落实好职工各项合法权 益,更难以对违反木法者实施惩戒、处罚,工会的“维权”白然就显得苍白、尴尬和困难三、《工会法》赋予工会“维权”的法律武器,不具备独特的法律权威,且难以操作《工会法》更像纲领性文件。
很大程度上像在重复《中国工会章稈》每一部法律应有执 法主体,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部门,《合同法》是工商管理部门等等,而 工会却成不了《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法律关于工会“维权”的权利、义务,更像规范工会 的工作方法《工会法》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相关性,但更应各有专指,其“法 律责任”却多比照违反《劳动法》制定,更像其“附法”所涉及到的执法权,均为劳动行 政部门(《工会法》七条法律责任中就有四处提到劳动行政部门)实际上,职工可能遭受侵 权的现彖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职工在政治、经济、人权等齐个方血均享有充分的合法权益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社会保障权、享受休假等权利),在企事业内部享有“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权益若受侵害,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必然造成《工 会法》在木法意义上的虚化,即权利与义务、违法与处罚不对称,作为《工会法》维护的主 体一工会自身的“维权”也会成问题,因为任何法律中部没有体现关于违反《工会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后果不难看出《工会法》除了很原则地提到治安案件和犯罪须追究责任外,违 背其它任何条款均不构成治安案件或犯罪,不必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对侵 害职T权益最高赔偿也仅是本人年收入的二倍(这是本法中可见的唯一量化标准),试想一 个收入很低的农民工费尽周折,通过T•会依法“维权”成功,仅得到年收入两倍赔偿,其“维 权”成木是得不偿失的,反Z对企事业单位来说,“侵权”成木微不足道,根木起不到任何 警示和惩戒效果。
总Z《工会法》较Z《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要 “软性”和笼统得多T会依照《T会法》做不到独立自主地“维权”,往往只能以民事代理(如律师)的角 色,代表职T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伤条例》等)去调解、 协调或提请仲裁、诉讼,权限和作用还不如律师(后者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有着法定的职业 优势),工会“维权”大多数情况是在事后和问接发挥作用,其“维权”空问狭窄,政府和 法院审理“维权”案例,依《丁•会法》操作难度大就工会“维权”,纵观全国儿乎很少有 依《工会法》上诉、审理和胜诉的案例这部涉及面非常广的法律,除了如《T会章程》那 样规范T会工作外,当前新形势下,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还没有产生过其应有的巨大作川四、《工会法》难以保障工会维护自身的民主政治权利,使得工会“维权”常显软弱、力 不从心,工会应有的、代表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一是对T会组织、T会干部的地位,《工会法》表述比较模糊各级总工会比照国家行 政机构设置,“机关化”倾向较浓,干部队伍结构过于“专业”固定,缺乏基层工会经历; 反Z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从属性、依赖性较普遍,工会负责干部受单位人事调整变化大,专 职人员年龄结构偏犬(企事业单位往往将其作为安置老弱的部门),业务索质堪忧。
工会主 席应具有同级副职地位,享受相应待遇,只是政策性一般要求,不具法律效力由于《工会 法》对T会组织和干部定位较模糊,加Z工会白身建设和机构改苹调整不够完善,造成了工 会组织地位低下、工会干部说不起话,开展“维权”不易二是《T•会法》对T•会的“民主 参与、民主决策权利”不是刚性要求,使工会难以介入企事业核心决策,难以实现民主参与 和源头“维权”知情知政难,参政议政更难,主动“维权”常无从谈起因为《工会法》 对企事业单位在法律责任中没有体现约束力和对违法的查处及惩罚,一旦侵权容易形成“马 后炮”局面,事后“维权”成木高、代价大、会留下后遗症,于职丁•不利,很难収得成效综上所述,鉴于中国工会的特殊性质,不具备强制性权力,法律也没有赋予工会组织“维 权”所必须具有的约束性权力,又缺乏其它法律法规对《工会法》的充分照丿应和保障,使得 工会的维护职能显得苍白、缺乏力度,职工通过工会“维权”难度大、成功率不高,极可能 还后患严重(一次“维权”小胜而最终导致劳动者失业),所以职工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寻 求工会组织“维权”正是基于T会“维权”法律责权的不明确性,使得基层工会组织软弱、工会干部腰杆不 硬、“维权”不力、不敢及无权“维权”现象普遍存在。
因为基层工会干部首先是职工,“劳 动人事关系”决定权掌握在单位领导人手上,形式上按《王会法》稈序走,实际上常常由“老 板”做主,“维权”令人堪忧T会是党领导下的T人阶级群众组织,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七大”精神,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办会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化解矛盾、构建和 谐,促进国家的稳定发展现在国家既然专门为工会立法,就应树立起《工会法》的法律尊 严和权威,就应当使《T会法》与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 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工伤管理条例》等等)相照应和衔接,就应设定相应的、可操作性的 民事及刑事责任,就应该给T会“维权”赋予专属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T会“维权” 有法可依、行Z有效;行政司法部门执法有据、违法必究;企事业单位遵纪守法、关爱职工; 全社会人人依法行事、守法光荣,为此修改《工会法》势在必行作者简介:邓觉新 四川大学工会副研究员 中宣部四川大学舆情直报点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