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doc
6页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 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 要 韩国律师是指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委托或由国家机关指定从事诉讼或其它一般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服务者韩国律师作为有公共性的独立法律职业者,肩负着促进国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完善的使命韩国律师职业群体公益服务性职业性质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本文主要就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现行伦理规则规定及其修订和加强韩国法律职业群体及措施及新的律师伦理规则修订动向等进行考察,藉以此并对中国法律伦理完善及建设提供借鉴意见。
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 作者:杜向前 王晓丽 20世纪,韩国社会基于对传统权位主义的反抗、对自由主义思考的扩散、对传统社会价值或结构变革的失望及受西方市民社会作用影响等,呈现出意图摆脱权位主义统治社会关系的倾向和趋势但韩国司法界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特权,固守传统价值及文化体制,无视韩国社会各阶层的司法改革要求和社会变革趋势韩国司法界在过去数十年间形成的法律伦理意识也遭到韩国民诟病和指责 一、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 韩国律师是指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委托或由国家机关指定从事诉讼或其它一般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服务者韩国律师作为有公共性的独立法律职业者,肩负着促进国民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完善的使命韩国律师职业群体公益服务性职业性质给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韩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担负着维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及完善法律制度的使命但韩国律师职业伦理评价却面临拷问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律师受到惩戒的数量大幅增加1997年发生的“议政府事件”充分暴露出了韩国法律界内部各种丑恶现象。
律师伦理职业的堕落已经成为韩国法律界不得不关注的严重问题 律师受到惩戒的具体事由主要包括支付案源介绍费、按案件比例分成、违信辩论等呈现多样化趋向据韩市民团体“参与连带”(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司法监察中心2007年收集的数据显示,1993年5月份至2007年9月份期间共有345名律师(总人次应为354人次)有过惩戒记录其中有过2至3次惩戒记录的律师达20多名,约占2007年9月份8300多名执业律师4%其中1993年至1999年期间有过惩戒记录的律师为186名2000年至2005年期间有过惩戒记录的律师为111名; 2006年至2007年9月,有过惩戒记录的律师为57名仅2007年9月份以来,受到惩戒的律师人数就多达20多名345名受惩戒的律师中,受谴责处分为48例,罚金处分为219例,停止执业处分为100例,取消律师资格的为11例韩市民团体“参与连带”司法监察中心并于2007年9月27日开设了网络律师惩戒记录检索系统韩国民在委托律师之前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该相关律师是否存在因违反职业伦理、违反律师法、行贿等不当行为而遭受惩戒的信息。
“议政府事件”后,大韩律师协会于2000年7月24日对《律师伦理规则》予以全文修订,韩国现行律师伦理规则并于2000年7月29日开始正式实施随后,大韩律师协会又制定了把律师伦理讲义纳入律师研修科目,开始推行律师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案2003年1月,大韩律师协会开始推行律师伦理意识提高方案,通过组织伦理考试以加强律师职业伦理修养大韩律师协会新的规定要求“律师应当研修协会制定的律师伦理教育”韩新律师及从事10年以上业务的律师每年均要接受一定时间的伦理教育在韩国注册登记的外国律师也要求接受伦理教育 大韩律师协会于2003年1月在司法研修院举行了一次法律职业伦理科目考试考试选择开卷方式进行,允许考生把试卷带回去作答,但结果出现了1/3的应试人员抄袭别人试卷现象 随后,大韩律师协会2003年6月开始推行伦理教育义务化制度,意图加强律师伦理教育其方案主要内容是作为律师伦理考试制度的措施之一,大韩律师协会根据伦理教育指针把律师伦理讲义作为律师通用研修科目,并使伦理教育义务化伦理讲义包括如何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接受委托处理案件时应注意事项等有关律师伦理全部内容大韩律师协会称为推进律师伦理教育义务化,律师协会章程将明确开业不满2年的新执业律师应当参加律师研修课程,其中伦理讲义也包括在研修内容之列。
但在推行律师伦理教育过程方案过程中未对不参加律师研修的律师以惩戒措施,且给予未参加律师以罚金以上处分的措施实施起来也存在诸多困难,导致律师没有研修伦理讲义也没有受到明确的处罚大韩律师协会2003年1月实施的律师伦理考试和伦理讲义从其实施之日起就引来对其实效性等的非议在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大多数是抄袭蒙混过关,并未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且律师研修本身并无强制力,未取得明显成效这些研修生中的多数将被任命为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由此可见韩国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已经到不容忽视的严重程度 2004年9月29日,大韩律师协会开始着手对《律师事务员规则》进行修订意图采取措施对律师事务所利用“顾问”手段在案源争揽方面的恶性竞争进行约束和制裁此外,大韩律师协会已经于2007年6月成立伦理规则修订委员会着手对2000年7月24日修订的《律师伦理规则》再次进行全面修订二、韩国现行律师伦理规定 韩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到《律师伦理规则》、《律师事务员规则》,都对律师职业和职业伦理有着细致的规定 韩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对律师的责任予以明确韩国《宪法》赋予国民遭受身体拘束时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承担国选辩护人职责、从事公益活动的义务、参与公证业务等职责进行了规定韩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担负着维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2000年7月24日由大韩律师协会全文修订的《律师伦理规则》则详细地规定了律师的职业伦理纲领和律师职业伦理规则内容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颁布于1962年6月30日,期间历经1973年5月26日、1993年5月24日、1995年2月25日三次修订2000年7月24日,大韩律师协会予以全文修订,并于2000年7月29日开始正式实施韩国现行《律师伦理规则》由律师职业纲领和5章38个条文及2条附则组成《律师伦理规则》对律师应当遵守的一般伦理、法律职务伦理、律师对委托人的伦理、律师对法院的伦理、律师收费伦理等予以规定大韩律师协会修订的律师职业伦理纲领内容包括:1、律师应以保护基本人权和社会正义为使命;2、律师应诚实公正履行职务维护职业名誉和品行;3、律师应致力于法律生活化运动为国家和社会服务;4、律师应促进勇气、睿智、创意法律文化发展;5、律师应致力于民主秩序的确立和抵制不公与非正义;6、律师应尊重友爱和信义,发挥相互扶助合作精神;7、律师应促进国际法律人士之间的友好交流和促进世界和平等七项内容。
大韩律师协会并设立伦理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对律师是否违反相关伦理规定予以监督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一章“一般伦理”章节由律师使命、律师基本伦理和律师应遵守外国律师职业伦理规则3个条文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的律师使命内容包括①律师应热爱正义和自由、追求真理,致力于民主秩序的确立②律师应恪守人权思想基于良心和勇气完成使命③律师应致力于促进法令和制度的民主性完善;第2条规定的律师基本伦理内容包括①律师应不趋炎附势不贪图财物光明正大②律师应尊重名誉坚守信义努力陶冶情操历炼技能③律师应谨持职务不从事损害品行及公共福祉的行为 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韩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考察启示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④律师应不得疏于查明事实真相⑤律师如无特别事由不得从事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公务员有钱物往来或饮酒或娱乐等可能存在误解的事前接触⑥律师日常生活应避免奢华而成为简朴生活的模范等6项要求第3条则规定,律师在处理涉外案件或国际事务时应尊重相关国家律师伦理规则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二章“职务伦理”章节由12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规则(第4条)、参与公益活动义务(第5条)、禁止夸大及虚假广告宣传(第6条)、禁止同时在两个事务所执业(第7条)、律师事务所事务职员配备(第8条)、案源承揽禁止事项(第9条)、职业中介人任用禁止(第10条)、诉讼目的转让禁止(第11条)、禁止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第12条)、禁止介入和轻率评论他人承办的案件(第13条)、禁止从事违法行为(第14条)、禁止教唆伪证(第15条)该章节规定律师应遵守法令和大韩律师协会及所属地方律师协会的会则、规则、规定、决议事项积极参加组织的活动,律师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和律师群体声誉和信用的行为,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国选辩护人、管理人、财务管理人、管理委员、职务代理人、临时理事、清算人、遗嘱执行人、公诉维持律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委员等公益职务时应公正正确地履行职务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额外的报酬费用,律师应依照大韩律师协会的规定每年从事一定时间以上的公益活动,律师不得向案件介绍人提供介绍费或其它类似钱物或利益,律师不得对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协助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应立即中断对其的协助,律师不得怂恿对没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进行起诉控诉。
此外,在事务所职员方面作出严格规定,主要内容包括①律师设置的事务职员人数不得超出地方律师协会规则规定②律师不得配备以争取案源为主要职务的事务所职员③事务职员报酬不得按案源比例抽取的方式支付④律师在聘用事务职员时不得有与其他律师竞争或违背信义的行为 韩国《律师伦理规则》第三章“对委托人的伦理”章节由10个条文组成主要内容有忠实义务(第16条)、禁止接受委托事项(第17条)、限制接受委托事项(第18条)、不得拒绝委托的事项(第19条)、提交委任状(委托书)事项(第20条)、共同代理(第21条)、禁止接触对方当事人(第22条)、保守秘密(第23条)、财物及证据妥善保管(第24条)、地方律师协会优先调处律师职务纠纷事项(第25条)该章节规定的律师的“忠实义务”中,明确①律师应对忠实善待委托人②律师应基于公正立场对委托人咨询或鉴定事项予以必要说明以帮助委托人尽快做出决定③律师应明确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并以诚实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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