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故宫盗窃案.doc
2页北京故宫盗窃案一、案件概况: 根据资料显示,建国以来,北京警方有记载的故宫失窃案一共发生了5起1959年8月16日,一个20岁学生制造故宫盗宝第一案2011年5月10日,有网友爆料,5月8日晚至9日凌晨之间,故宫博物院被“凿墙盗宝”,又有“文物”被盗 本次丢失的藏品非故宫所有,而是香港知名私人博物馆——两依藏博物馆与故宫合作举办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中的部分展品 失窃展品分别是:金嵌钻石手袋、金斩花嵌钻石化妆盒、金嵌珐琅斜纹化妆盒、金嵌宝石化妆盒、金嵌钻石化妆盒、金嵌珐琅花饰化妆盒而金錾花嵌钻石手袋和金嵌宝石龟饰化妆盒已经在故宫院内寻回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5月11日晚宣布,当天19时40分,北京市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在丰台区友联时代网吧将犯罪嫌疑人石柏魁(男,1983年出生,山东省曹县人)抓获归案,历时58小时迅速破获故宫博物院斋宫诚肃殿展品被盗案该案件2012年2月17日开庭审理,一审现场,控辩双方就“被盗展品价值几何”“石柏魁盗窃是预谋盗窃还是临时起意”“在故宫盗窃是否该从重量刑”等问题展开激辩。
一审并未当庭宣判19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5·8”故宫失窃案一审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万3千元2、 争论焦点及我方观点:焦点一:石柏魁盗窃故宫是否该从重量刑文化程度不高的石柏魁曾表示,一直认为盗窃故宫和盗窃普通烤串店没有太大差别直到被抓后听别人的议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公诉人指控石柏魁盗窃地点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处1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公诉人认为,石柏魁潜入故宫盗窃,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所窃9件展品虽6件归还,但有的已破损,难以修复在盗窃、逃跑过程中,导致故宫内建筑物多处损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也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对此表示不能认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故宫里盗窃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他说,“石柏魁根本没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也不知展品价值,他拿走展品的行为其实与普通的溜门盗窃没有什么区别 我们小组认为盗窃犯罪的情节由很多因素构成,包括被盗物品的价值、被盗的对象、被盗的时间地点,这些都是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到故宫中盗取物品与到普通民宅中盗窃不同,即使盗取物品价值相同,但量刑上也肯定是有区别的。
故我们支持公诉人的观点根据当时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石柏魁的量刑是适当的焦点二:石柏魁“临时起意”说法是否被采用 “临时起意”是目前国内很多案件判决考虑的情节之一石柏魁在故宫盗窃是预谋犯罪还是临时起意,是庭审争辩的重点,也是量刑的根据之一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石柏魁之所以要去故宫,目的就是盗窃他曾对公安机关供述,就是想到故宫偷一件物品,这一辈子就不用愁了且他在去故宫行窃前后,还涉嫌两起其他盗窃行为,这体现了他好逸恶劳的本性,应从重处罚辩护人坚持认为,此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盗窃案,只是发生在一个敏感的地方,那就是故宫 我们小组认为,不能因为不懂法而犯法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就算是临时起意,也构成了盗窃的构成要件,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临时起意不能作为量刑的根据之一焦点三:被盗展品价值受关注 据悉,石柏魁去年5月8日从故宫盗窃9件展品后逃跑,11日被警方抓捕之所以被抓半年多后才被起诉,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大量工作都围绕在被盗展品的价值鉴定难题上而盗窃价值直接关系到案件量刑 公诉人指出,失窃的9件展品此前的购买价格为165万元,保险金额为41万元,其中被石柏魁遗弃而丢失的3个展品投保金额为15万元,可以此作为涉案金额的参照依据。
此外,从失窃物品本身来看,其具有不可复制性,价值极高,遗失的珍贵展品后人将再无缘得见,这种损失是金钱无法衡量的而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给出相关展品真假的鉴定,不排除有仿制品的可能另外,投保的价值不等于文物的实际价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至于关于无价之宝的说法,辩护人也明确表示不能同意,“再贵的物品也是有价值的” 我们认为,展品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总体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估价的话应该只考虑文物的经济价值对文物和非文物的邮票、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无形资产等其他特殊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经办案机关(机构)同意,应当先由有关法定机构、专门机构或者有关专家作出质量检验、技术鉴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其提供的依据,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