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docx
21页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作者戚谦一、股东大会的职责(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一)有限公司(第 41条)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 主持;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2条) 1、董事长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事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组(第 18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这就需要清算组召集股东会三、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一)有限公司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 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四、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一)有限公司(第 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五、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有限公司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 42 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 外1)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既可缩短也延长会议的通知期限2)通知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书面方式,但必须在公司章 程中作出规定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可以具体约定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103条)(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
公司法第 103条第 3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3、通知期限的起算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六、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一)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第54条)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3条第 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董事会无权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交股东大会 审议七、股东大会表决规则(一)有限公司(第 43条)1、表决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戚谦律师提示:① 根据表决比例自治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是可以的,也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② 在分期缴纳出资项下存在着实缴的出资比例和认缴的出资比例,股东的表决权以哪一比例为准呢:戚谦律 师建议:在有一名或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 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③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按'出资比例”,对于首次会议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 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章程中应作规定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 22 条)(1) 普通决议通过(第44条第 1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44条第 2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 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 条)①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 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③ 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 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条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二)股份有限公司1、表决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 104条第 1款)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78条第 2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第2款)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第 4 款 :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① 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参会 者登记、提案审议、股东质询、股东讨论、股东辩论、投票、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② 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③ 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公证1) 普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76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2)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① 《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3)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 条)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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