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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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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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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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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不当得利的认定 论不当得利的认定 俗语云:“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有人说:“幸福不是毛毛雨,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这里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馅饼也好,幸福也罢,都要通过个人的劳动去获得否则,即使吃上了“天上掉的馅饼”,那也会被追回;感受到“天上掉的毛毛雨般的幸福”,也只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迟早会在梦醒时分失去换句话说,任何所得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只会是镜花水月不当得利恰是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它主张当事人获取利益,须有合法的依据,这种合法的依据也正是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没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没有当事人所取得利益的“正当性”,最终也就不能得到该利益① 一、不当得利概念与性质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担忧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②”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因为尽管不当得利的原因很多,但其本身与人的意志有关,它属于一种不公正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不当得利人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后一种观点为通说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亦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义务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同样的一个事件(行为)因其出现不同情形,有的情况属于无因管理,有的情况则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如何认定不当得利?我认为,必须准确、辩证地掌握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条件 (一)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 1.侵害他人权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为基本构成条件侵犯他人权益既有恶意的行为,如故意占有他人之物;也有善意的行为,如误以为他人之物为自己所有而予以处分。

      侵害他人权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妨碍或限制了权利人对权利的支配,例如占有他人之物,使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另一种情况是未经授权在别人所属权利上获取利益,并使他人的权利陷于不自由状态的行为如擅自利用他人墙壁设置广告,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墙壁利用的目的的实现,但其依然能够成立不当得利 2.取得财产利益 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即财产总量的增加它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①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的扩大具体有: (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 (2)占有的取得占有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标志着享有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此,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有可能成立不当得利 (3)财产权利的扩张或效力的增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4)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 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因一定法律事实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它主要表现为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具体有:本应承担的债务或责任没有承担的,即是得利;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者减少支出的。

      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务合同,为乙提供劳务,后因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益;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 (二)使他人受到损失 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它包括两种情形: 1.现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 2.财产利益应该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这里面的“应该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该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者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在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没有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某广场,使得邻近的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得利益,但并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双方的“得”、“失”应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但是,如果某一现象并非同出一个原因事实,尽管一方有所得,另一方有所失,甚至表面上还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得与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不能成立不当得利。

      例如张某拾得李某抛弃的一头小病猪,经过细心饲养后成了一头大肥猪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得不应视为不当得利,因而李某不能请求返还因为李某之所失与张某之所得,虽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同一事实抛”使李某丧失了对病猪所享有的所有权,而“拾”使张某获得了所有权,两个事实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所以,不能成立不当得利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没看法律上的原因,我国《民法典》称之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何谓无法律上的依据?“无法律上的依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依据这里讲的法律上的依据是广义的,必须是既无法定权利,也无约定权利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从他人享有的权益上获取利益,其获利就是有‘依据’,不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例如,任何人都可以从外部欣赏他人房屋或拍照,甚至在德国和英国已通过判例确认了专业摄影师享有“以出售为目的、拍摄有特定利益的私人建筑物”又如相邻权人有从他人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尽管土地使用具有排他性,但相邻权人并不因此而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其有法律上的依据 决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本之处是在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法律所规定的他人所享有的专属权利。

      这里所说的“专属权利”是指某一权利只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任何他人对该项权利所造成的不利益,即可构成该权利人的侵权例如在他人汽车上喷涂广告,因为汽车所有权专属于其所有人,故可以构成不当得利,而利用他人灯塔捕鱼,因为“光”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资源,民事主体对其有使用权但不能说有所有权,不具有专属性,故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等同为债发生的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等 (一)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依法律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而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虽然也合法正当,但是其有其不道德的一方面,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

      此外,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利益 (二)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虽不是民事行为,却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但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三)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也是社会中发生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并且侵权行为也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但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一种不合法的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法律规范侵权行为的目的,是要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制裁不法侵权行为人而法律规范不当得利并不是为了制裁不当得利人,而是纠正不正常的财产利益转移,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这也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再是返还不当利益 (四)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其行为的违法性①在因合同的交付引发不当得利纠纷时,也就是说,在可能存在不当得利与违约行为两种不同请求权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因为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一方依据合同进行给付只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他方获得利益是有合法依据的,因此不存在欠缺合法根据的问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违约行为中的“约”是法律上的原因,与不当得利法律构成条件中的“无法律上原因”是天然对立无法相容因此,违约违约责任是一种需要法律规范的,而不当得利仅仅是道德层次的要求,并未触犯法律 四、其它几种非不当得利的行为 非不当得利的行为,我主要从给付不当得利方面谈谈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还可以是给付目的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也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为财产损益转移,或为其他给付,总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在于调整这种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的义务,依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三)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的意志为转移,仍成立不当得利 (四)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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