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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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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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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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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强制医疗制度写入法律,实施以来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妥善处置精神病人发挥重大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开展,无疑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欢欣之余,亦留下隐忧,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尚存在亟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强制医疗;制度;问题;对策 一、法律依据及法理根底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平安,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建立了强制医疗制度,又通过专章共6个条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救济方式、诊断评估制度以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等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相关条款也进一步规定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程序 2.法理根底毋庸置疑,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应该成为刑罚的对象,所以该类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平安的,到达构成犯罪的程度,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行为,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为何要对实施上述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这样一种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呢?这一问题的解答成为强制医疗制度的建立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关键笔者认为,刑事领域的强制医疗是保安处分的一种,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领域,其目的在于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采取积极的强制医疗措施,从而到达减弱和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性,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行为,以到达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既然强制医疗就其性质而言不具有惩罚性,而是防范危险性,掌握好对涉案精神病患者自由权的限制和剥夺的限度,就成为法律人文关心的保障按照刑事诉讼的比例原那么,强制医疗措施应当与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互协调,这也正是刑诉法规定了救济、解除和诊断评估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当前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强制医疗的“必要性〞问题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的规定,精神病患者有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可能的,才可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同时这一标准也成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关键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此“可能性〞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这个可能性,成为横亘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难题。

      这不仅是技术问题而且也是主观层面的评价问题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要从精神病患者现在的精神状况来分析;有的那么认为要从以往其实施危害社会的频率和暴力程度等因素来分析;有的那么认为要从精神病患者居住的环境来分析等等,而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没有对鉴定对象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进行评估,这使得“再犯可能性〞的判断操作性不强、主观性偏重,容易产生社会不公 2.配套设施滞后问题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强制医疗的执行和交付机关,但是刑诉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交付何机关进行具体强制医疗,也并未规定何种资质的医院才有资格收治强制医疗对象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先将涉案精神病患者送至本县市区的普通精神病院进行保护性约束治疗,待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作出后,再持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与普通精神病院协调我国有精神病科室的医院较为普遍,但各地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能力参差不齐,且并非有设立精神病科室的医院均有能力收治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一旦公安机关将强制医疗对象送至无能力收治的医院,势必会损害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交付执行时遇到精神病院拒收,因法律没有规定收治被强制医疗对象是精神病院的职责,往往会导致法院的生效决定拖延甚至无法执行。

      3.强制医疗的费用承当问题刑诉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法律执行程序,但是,并没有介定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由哪方来支付治疗费用精神病具有疗期长、治愈难、易反复的特点,长期支付高昂的医疗费成为不争的事实,费用须由家属承当还是政府承当或者是由双方承当,以及承当的比例等问题,目前法律都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家属因经济能力问题、家属与政府就费用承当问题发生“扯皮〞等原因,导致医疗费迟迟未能支付,时有发生如费用承当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造成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未能及时接受治疗或者未能到达理想的治疗效果,最终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和破坏司法权威 4.诊断评估制度不明确,容易流于形式刑诉法规定了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诊断评估制度以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等内容,其宗旨在于既消除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和人身危险性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关键在于对被强制医疗对象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如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那么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如经过强制医疗后,其已经治愈,或者虽未治愈,但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了,那么强制医疗机构那么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并报请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如果诊断评估跟不上,便可能使该制度流于形式,不利于保障被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条件作明确的,可操作化的规定,主要表达在强制医疗机构的资格、诊断评估的期限与次数等问题尚未细化规定 三、解决强制医疗制度问题的相关对策 1.进一步明确涉案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的标准,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精神病人“再犯可能性〞,作出客观、合理、科学的评估,司法人员在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措施时,必须参考该鉴定意见必要时,为解决司法人员自身精神病学知识匮乏的难题,可以吸纳精神病学专家进入司法办案队伍,指导并帮助司法人员准确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2.明确强制医疗费用的承当问题笔者认为,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费用首先应由精神病人的医保、低保和民政救济来解决,缺乏局部由患者家属来承当,再缺乏局部或患者家属确实无法承当的,必要时由国家建立强制医疗基金,填补上述支付留下的空白笔者还认为,为了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目的,有效处理强制医疗的费用承当问题,目前,新农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将强制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可以减少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家庭负担,有利于强制医疗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3.明确规定具有一定资质的精神病院才可以收治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投入资金提高各地精神病院的收治水平。

      卫生系统应迅速对监管的医院展开排查,并根据各家医院实力编制有资质的强制医疗医院目录,凡不在该名录的医院不得接受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凡在此名录的医院不得拒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同时,必要时,安康医院在业务上应对普通精神病院进行指导、帮助 4.进一步细化诊断评估制度收治的强制医疗机构必须定期对精神病人的病情状况做诊断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及时地将评估意见反应给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必要时要派员向法院相关部门汇报病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评估意见以及结合案情,判断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从而决定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的强制医疗机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池中莲.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J].法制与经济,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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