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险公司.docx
9页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定文件、资料设立 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 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 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 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股份 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形式是我国保险法确认的惟一的保险业组织形式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有:(1) 申请和审查设立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设立保险公司 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所规定的 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 审批在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审 批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3) 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保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保险业的合法凭证1、 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减少盲目竞争和无序竞争导致滥设保险 公司的做法,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即经 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以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割断,在保险金融监管上设立一道风险防火 墙,并形成行业制度,以利整个保险业体系的安全2、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 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 不得动用2、 3、从业人员条件(1) 任职资格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 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 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 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 限的基本条件2) 禁止任职人员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 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 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3) 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选举、委派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无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公司 行为3、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 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 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 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 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其公司章 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 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 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 贝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二、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范围、经 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二亿元三、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 险公司的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规 定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的人员才能担任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 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本条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即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就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 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依照本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还要从宏观上保 证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使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4、―、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二、设立步骤1、筹建阶段(1)提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 结构合理;(二)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三) 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 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 系;(五)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六) 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2)申报材料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 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 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二) 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 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三) 筹建方案;(四) 保险公司章程草案;(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 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保监会审查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 行风险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 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 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 筹建决定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 投资人2、开业申请阶段(1)提出申请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 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六) 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七) 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 开业申请书;(二) 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 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三) 公司章程;(四)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 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 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 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 料;(七) 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八)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九) 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 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 钱等主要制度;(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⑶保监会审查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 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5、3、从业人员条件(1) 任职资格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 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 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 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 限的基本条件2) 禁止任职人员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 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