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doc
31页残疾人法律法规汇编维护好残疾人权益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细 致、艰苦的工作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从 2002年起,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在每年的“ 5.19 ”全国助残日前,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 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命名活动为了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法 律援助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调解人员以及更多的群众熟悉了解 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使维护残疾 人合法权益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将《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搜集到一起,供大家学习《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1993年3 月29日、1999年3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 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 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 生活和教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 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 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修正)第二十六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 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米 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 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 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 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 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 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 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 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 判决予以驳回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 撤销原判决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 担人的;(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 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休订)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 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 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 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伤病军人重 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 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 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通过,1994年5月12 日修正)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 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 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 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 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 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 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 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 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 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 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 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 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 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 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 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接纳残疾学生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 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 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通过)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 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提供方便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 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 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 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 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 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休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 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 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