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doc
17页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 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 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 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 社管理人员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 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 手续的完整性负责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 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 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 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 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 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 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 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 主任为决策审批岗。
联社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 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第六条 贷款的审批管理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 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 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 责任份额分担:按4: 5: 1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 贷款第二责任人50%,贷款第三责任人10%o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 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 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 负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 任对信用社发放的每笔贷款,有关责任人员均必须在贷款审批表上 签字以示负责•对每笔贷款实行终身责任制,即相关责任人不论岗位 变换、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责任应从贷款发放Z U起至贷款本息全部 收回为止第八条 实行主任、信贷员离职审计制度信用社主任、信贷 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区联社必须组织信贷、稽核人员对其在任职期间 所发放的贷款进行全面审计,审计认定报告作为主任、信贷员在任(在 岗)执行贷款责任人制度的考核结论,以及以后干部使用、职称评定、 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联社稽核人员有权对违反信贷原则和《贷款通则》的违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制度规定和稽核处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和 提出行政处分第十条对贷款责任人和与贷款有牵连的有关人员,区联社可根 据其责任大小及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1、 限期收冋贷款;2、 经济处罚;3、 取消贷款调查权和审批权,就地收贷;4、 扣发工资,发给生活费;5、 赔偿经济损失;6、 行政处分;7、 追究法律责任;以上处罚可以数条并处,也可按较重的一条给予处罚第二章 贷款责任的确认第十一条信贷员在权限内发放的贷款均由信贷员负第一责任, 主任(副主任或网点负责人)负第二责任,会计负第三责任第十二条信贷员经调查后签具同意贷款意见,报集体或上级主 管部门审批的贷款,仍由信贷员负第一责任,主任(副主任或网点负 责人)负第二责任,会计负第三责任第十三条每笔贷款都要按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令 或强迫信用社发放贷款各信用社和责任人应遵循贷款的调查、评 估、审查、决策的运行程序, 不得逆向操作凡贷款第一责任人认 定不宜(不愿意)发放的贷款或未经第一责任人调查评估而发放的贷 款,谁批准发放,谁负责收回,收不回的,由批准人负责全额赔偿责 任,并按违纪贷款追究责任,但要有文字记载。
第十川条严禁内部人员介绍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 放宽贷款条件,必须严格按照第25条规定执行,其贷款责任份额承 担仍按照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三章 责任人的权力第十五条第一责任人有权在贷款权限内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和 偿还能力及信用社资金状况自主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一责任人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贷款原则规定的人 情贷款、介绍贷款,有权抵制社内外任何单位及任何人的指令贷款,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刁难、威胁第一责任人的,第一责任人有权向 上级稽察部门或越级提出申诉第十七条第一责任人对造成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 以向上级稽察部门反映,由稽察部门组织人员重新认定第十八条第一责任人在择优淘劣原则的前提下,有权选择贷款 投放对象,但应接受信用社职工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九条第一责任人有权对借款的资金使用、经营和管理等情 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加罚息、 停止新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等信贷制裁措 施,同时应及时向领导做岀书面汇报第二十条贷款第二责任人有权对贷款第一责任人提供的贷款 手续提出质疑,责成重新调查落实,有权依据资金头寸和存贷比例状 况提出贷款发放与否和贷款数额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贷款第三责任人应认真把好贷款的发放关,审查贷 款手续是否完整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有权拒绝办理第四章 责任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第一责任人在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 法规和《贷款通则》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信贷制度办法和贷款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责任人负有贷款手续合法性、贷款到期收回本 息、维护贷款债权完整性责任,并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性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每一笔贷款的中请单位或个人 进行全面调查,不得隐瞒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自批自贷第二十五条第一责任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条件优于 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不得利用权力之便 谋取个人私利向借款户吃、拿、卡、要第二十六条第一责任人在签署贷款调查意见时,必须做出贷或 不贷、贷多贷少的明确态度,不得模棱两可第五章 处罚的范围和标准第二T •七条贷款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标准划分责任:(一) 贷款第一责任人因贷款调查不实、风险判断失误造成损失 的应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二) 贷款第二责任人对审批发放的贷款负决策责任若不采纳 信贷人员或参与集体研究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出贷款错误决策,造成 贷款损失的,由决策审批人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二)贷款第三责任人对责任信贷员提交的贷款手续应按规定认 真审查把关,负有监督责任若因工作不认真,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 现负失职责任,造成贷款损失的,追究其失职责任四) 贷款发放后因信贷员检查不认真,对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 报告,及信用社主任没有组织信贷员进行交叉检查,或检查不认真,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沉淀的,联社将给予 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收凹,若造成贷款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 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五) 因强令贷款而造成损失的,或对坚持原则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的,不但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触 犯法律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三违”贷款是指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发放的贷 款,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不管金额大小,第二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宜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二十九条 借名、冒名贷款属于违法贷款,一经联社稽核监察 部查出将立即追究第二责任人的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 机关查处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 越权(包括化整为零的贷款)、跨区、自批自贷的贷款;2、 未经上级批准自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3、 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4、 违规发放的抵押、质押、担保贷款。
如空物抵押(质押)的贷款;抵(质)押物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抵押物未经有权部门评 估登记的贷款;借款人、抵押产权人、保证人签名不实或保证人明显 无能力承担保证责任的"虚保”的贷款等5、 违章发放的贷款引起败诉或抵押、保证无效的;6、 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第三十一条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的贷款而信贷员未予拒 绝造成损失的,不管金额大小,第一、二责任人各承担50%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不良贷款因催收不力丧失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但当责任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由于接任人和时任主任对“岗位 清收责任贷款”催收不力而丧失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造成损失的(排 除已经无法落实或丧失诉讼吋效和执行时效的部分),则由接任人和 时任主任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三违”贷款一经认定,先根据处罚条例罚款,再 视情节轻重确定期限收冋期满不能收回的,次月起从责任人工资和 奖金中扣罚,保留每月400元基本生活费外,剩余部分上划区联社稽 核部门留做赔偿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赔偿金限期•次性交足,直至追 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限定收贷期限满扣罚的贷款赔偿金不足以偿还 责任贷款的部分,由责任人一次性交足;对超过应扣罚的“三违”贷 款本息部分予以返还。
第三I •五条各社要及时做好贷款形态调整工作,如不及吋调整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每次对主办会计处以50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要严格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贷款手续 不符合操作程序和规定的,每笔对包片信贷员处以200元的罚款,对 经办(贷款)会计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视具体情况 区分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信贷人员不按贷款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信贷档案的,未建一户处50元罚款,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贷款调查权,虽建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每发现一项处10 兀罚款第三十七条清收旧欠贷款实行新老划断,对1999年底前发放 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联社集中管理,由联社资产保全部组织管理和清 收,落实贷款清收责任人和任务;对2000年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 款,严格履行贷款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执行贷款责任人清收责任 制度第三I-八条从2000年度起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半年的收回宽 限期,凡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以上的,限次年6月底前收 回,半年后如仍达不到99%的,按每差1个百分点扣发月工资50元, 按各年度分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第三十九条从2001年度起凡贷款第一责任人发放的贷款逾期 半年以上,余额达到25万元以上;贷款第二责任人发放的贷款逾期 半年以上,余额达到20万元以上,将责成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 任人就地专职收贷,各取消其贷款调查权和审批权,发给每月生活费 400 元。
第四十条贷款责任人因工作需耍调动异地工作的,应酌情分清U!“岗位清收责任”和“责任清收责任”,应在调动Z日起一年时间内, 收回经手发放的责任贷款,如限期内未收回的按第33、38、39条规 定处罚十一条退休人员被确认为贷款责任人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六章 免责条件第四十二条“免责”是指免除贷款责任人的贷款直接经济赔偿 责任,不免除其他责任第四十三条免责贷款必须由贷款第一责任人写出沉淀原因,信 用社审贷小组成员审核证明,经区联社稽核监察部调查认可第四十四条当责任人所发放的贷款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抵押、质押实物俱全在无法抗拒的、无法预料的自然风险因素的前提下, 符合下列事实之一的,可免于承担直接经济赔偿责任:1、 当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财产 清偿后仍未能还清贷款的;2、 借款人遭受无法抗拒的灾难,如重大自然灾害、水灾、火灾、 车祸等意外事故损失□大,以保险赔偿金抵偿,抵押资产清偿,担保 人承担经济责任及债务转移给新的承担者之后,仍无法还清的贷款;3、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