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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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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 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 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 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秦汉时 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 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 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 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 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 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 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 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 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 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 “縻”为牛牵绳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 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羁縻”制度就是用马 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 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 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马络头和牛牵 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 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 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 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 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 官吏勾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 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 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 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四年(公 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 郎郡公”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 例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 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 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 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 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 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官司5、军民总管 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 蛮夷寨33。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 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 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 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 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 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 制度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11,为招讨 司者1,为宣抚司者10,为安抚司者19,为长官司者173”,计 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3,卫指挥使司385,宣慰司 3,招讨司6,万户府4,千户所41,站7,地面7,寨1,并以 附寨蛮夷官其地”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 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 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 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 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 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 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 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 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

      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 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 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 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职土司(府、州、县) 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 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 明末基本相同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 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 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 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 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 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 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 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土司制度的设置是对经济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不一致的 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不同于汉族地区的政策措施进行统治这种 制度的本身,也随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化的发展以及汉族化 与西南少数民族化的融合程度、封建王朝中央政策对西南少数民 族地区的深入程度而发展。

      任何统治制度都是建立在阶级矛盾的基础之上的,没有阶级 的出现就无所谓统治制度,羁縻制度是这样,土司制度也是这样羁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奴隶制和原始社会并存我 国自夏朝开始步入奴隶社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 我国的封建社会得以产生,成为统一的封建制国家但是,由于 地区经济化的差异,当中原一带进入比较成熟的封建社会的时候,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处在奴隶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个别地区还处在原始社会 末期与此同时,西南各少数民族内部的经济化发展水平也不平 衡,不同民族居住的区域,民族的特殊性也很突出由于各地区、 各民族人民的语言字、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同,西 汉王朝如果按照中原一带的统治方式,就难于和少数民族进行直 接接触,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就难以进行,就不可避免地 要出现因统治方式不适应地方情况而引起民族反抗当时我国的 这种国情,中原一带适应封建的统治方式;西南奴隶制地区适应 羁縻统治;在少数还没有真正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虽然也在王 朝设置的郡县之内,但由于没有阶级分化,也就没有奴隶主、部 落贵族,羁縻统治没有条件,就不可能对他们实行真正的统治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民族互相交往,原来还处在原始社会阶段 的部落产生了阶级分化,进入了阶级社会,羁縻制度又在这些地 区扩展。

      到了唐初,在广西左右江和红水河流域,唐朝统治阶级 就新设了 44个羁縻州、5个羁縻县、11个羁縻峒,羁縻统治的 空间进一步扩大羁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郡国并存为了逐步将西南少数民族 地区纳入统治,王朝一是在地势较为平坦、土地较为肥沃、气候 较为温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设置郡县据点,并从内 地派遣汉族官吏充当太守和县令,以加强对辖区各族群众进行管 理二是只要当地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承认接受王朝的统治, 王朝允许他们保留其国名、部族名,保留他们在本方国、本部族 内的政治、经济地位,保留军队和各种制度等三是封奴隶主阶 级,部落贵族的首领为王、为侯、为邑长,通过他们按照传统的 方式对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羁縻制度的目标是消灭方国,实现统一的封建制国家我国 进入奴隶社会之时,其统治方法采用分封制,王国将领地的一部 分分封给君臣后裔、有功之臣,让他们到分封地区当侯王这种 关系其实就是国中之国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臣服 关系,侯国除了表示臣服、纳贡外,一切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 关系下,王国与侯国之间经常出现若即若离的情况,当王国出现 问题,没有能力加强其统治地位的时候,侯国就会从王国中独立 出去。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对全国的统治,废除了分封 制,建立了郡县制,将全国的行政、军队、经济、化等社会事务 纳入封建中央的管理从西汉开始实行的羁縻制度,王朝统治阶 级虽然暂时不插手各个民族的内部事务,保留奴隶主阶级、部落 贵族在本民族的一切利益,但这是暂时的,一有机会,他们就会 取消方国名、部族名,取消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在本方国、部 族内的政治、经济利益,瓦解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军队、废 止各种制度等,将其完全纳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统一管理在羁縻 制度下,由于郡县制的建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奴隶主阶级、 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在本民族的统治,充当了王朝统治者的工 具而土著王、侯,邑长在政治上必须听从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们的调度,经济上又要将自己按照原有的方式对本民族剥削所得 的一部分,以纳贡的形式提供给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在羁縻制 度下,由于封建王朝的目标是最终消灭方国,对方国、部族的统 治和管理必然逐步加强,而各个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的目的是 不断扩大实力,以此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这样,就不可避 免地出现王朝与奴隶主阶级、部落贵族以及奴隶主阶级、部落贵 族之间的矛盾,当这种矛盾激化之时,也就是方国、部落完全纳 入封建王朝中央的统治之时。

      公元前28年,夜郎与漏卧、勾钉 因领地纠纷举兵相攻,王朝调解无效,演变成为夜郎与王朝的矛 盾,导致夜郎王被王朝派驻牂牁郡的首领领兵斩首,夜郎军队被 瓦解,夜郎国名从此消失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我国从秦朝开 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 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在西南靠近中原的一些地区,大部分进入 了封建社会;在西南汉化比较厚重的地区,已经是半奴隶半封建 制;在西南的边缘地区,汉化的比重很低,基本还是奴隶社会 在当时的这种国情下,既要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又不能因制度不对路而造成各种矛盾这样,封建王 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 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在这种国 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 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 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 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 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 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也叫土官制度。

      土司即土人,土人就是当地人;司 即管理,土司就是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责当地行政,赋税, 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土司制度就是利用西南少数民族中的贵 族分子担任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以便对西南土著民族进行统 治,也即土官治土民,或土官制度这种制度中土官,可以将职 务世袭给自己的子孙后代,让子孙后代拥有自己同样的土地和人民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我国西南少数各民族经过与 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经 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 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 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设置的土 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 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 土知县三种官职务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从元朝起,王朝就 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 司到路、州、府、县的都由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定职定位后,王 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三是规定土司义务 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中央尽一切义务为了加强对 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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