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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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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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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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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文件科〔2013〕32号关于印发《长江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属相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考试保密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江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江委长科院 2013年4月23日长江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自命题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考试保密(以下简称考试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院自命题试卷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均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制及保密责任人第三条 我院考试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制第四条 主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领导为我院考试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院硕士研究生的考试保密工作第五条 所有参与命题、制卷、装订、封装、寄发、答卷整理、接送、评阅、成绩登统、录入、上报、保管及监察等人员均属涉密人员。

      第六条  所有涉密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我院硕士研究生第七条 各命题组、阅卷组、制卷及保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组人员的保密工作第三章 保密教育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第九条 各命题组、阅卷组、制卷及保管组组长要加强对组内工作人员的领导,及时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规定的贯彻实施,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第四章 试卷保管室的设置与管理第十条 我院设立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的专用试卷保管室(以下简称保管室)第十一条 保管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配备密码锁铁柜、铁门,并安装监控或报警装置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的一位副主任作为保管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保管室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制卷及保管组的两名工作人员为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保管和保管室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保管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第十五条 各考点寄回的考生答卷的整理、装订及密封工作须在保管室完成第十六条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当事方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文件,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第十八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一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三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三年第十九条 凡有亲属报考我院当年硕士研究生者,不得参加试卷的命题、接送、保管、印制、寄发、整理、成绩登统、录入及上报等工作第五章 应急措施第二十条 我院自命题科目一旦发生泄题、试卷错装、错寄等,招生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第二十一条 试卷寄出前发生泄题,根据具体情况,招生办公室将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命题第二十二条 在试卷寄出但未考试时发生泄题,应立即上报并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一、 若时间允许,招生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命题打印,并直接将试题送往各考点二、若时间不允许,停止该课程的考试,并通知考生进行补考第六章 命 题第二十三条  命题人员姓名对外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四条 命题选用符合保密要求专用计算机;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不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将试卷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第七章 试卷移交第二十五条 命题人员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制卷及保管组,制卷及保管组按统一要求打印,分别用封条封好并签字第二十六条 制卷及保管组在接收试卷及电子版时,应在保管室进行,至少有2名制卷及保管组工作人员在场,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入内第二十七条 试卷按机要文件保管,试卷交接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试卷接收后要将试卷与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分开保管第二十八条 制卷及保管组在接受命题人提交的试卷电子版时,密码保管人员应对试卷等设置密码第八章 试卷印制第二十九条 试卷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在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格实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间第三十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在印制结束后当场销毁试卷在印制及装订时至少有2人在场,装订数与印刷数必须一致第九章 试卷封装第三十一条 试卷分装、密封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试卷密封后应认真核对、登记份数,并及时分类存放至保管室第十章 试卷寄发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试卷由制卷及保管组负责保管和寄发第三十三条  试卷寄发应在核对无误后,由2人以上乘专车,将试卷送往机要局寄往考生所在的考试点。

      第三十四条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试卷,只能由考生本人于规定的时间在考场当场拆封任何人在开考前不得启封试卷  第三十五条 接收各考点寄回的答卷,必须严格进行核对和登记,并存放至保管室铁柜内若发现答卷份数有误或缺页,应立即与有关考点联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按要求进行分科整理,装订并密封第三十六条 如发生试卷丢失或试题泄密情况,必须立即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报公安部门立案侦察,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第十一章  评 卷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前,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整理、加密试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应考试卷份数,并在向有关单位送交试卷和我院自行评卷过程中,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第三十八条 我院自命题试卷必须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阅阅卷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对外泄露阅卷情况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处理阶段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已评阅的试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第十二章 信息安全第四十条 考生的报名信息和考试成绩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招生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四十一条 试卷保管室专用计算机不得与网络连接,并设置开机密码对于重要信息和数据应随时做好备份第四十二条 重要信息和数据的上机修改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签字  第四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应对招生信息和数据管理情况加强检查,对于变动部分应核查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将考生的报名和考试成绩等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未经主管领导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十三章 监察监督第四十五条 考试保密工作环节多、周期长、保密要求高,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所有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及教育,所有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第四十六条 院招生工作监督组派员监督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并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对于违规、违纪人员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并追究当事人和各环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长江科学院2013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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