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交易-联交所与上交所.ppt
51页111A股发行讲座——关联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一月2目 录前 言……………………………………………………………………第一章 关联方的界定………………………………………………第二章 交易及关联交易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监管………………………………………………3514 2333473前言§关联方交易作为企业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身是个中性范畴,其产生的原因也具有普遍性,但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成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特有的模式便产生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特有的现状:Ø关联方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交易把大量优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粉饰业绩;Ø或者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资信取得贷款;Ø或者替上市公司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等等。
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无辜的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稳定整个证券市场,证券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台一系列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目前国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在会计准则、证监会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存在不同的标准,本文主要就上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证监会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简要介绍其他有关规定4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555关联方的界定第一部分6联交所对关连人士的界定§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或监事;§与上述人士的任何联系人[注];§属下列情况的上市发行人之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连人士(按上述(1)至(4)条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1-4项的关联人可控制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的非全资子公司)§上述第(5)条所指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任何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的定义不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全资附属公司注:联系人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又严格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第19A.04(a)条)和法人(第19A.04(b)条)7《企业会计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存在关联的各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关系可分为如下三类:Ø控制关系•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Ø共同控制•企业与其合营企业之间Ø重大影响•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1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持有企业20%以上-50%的表决权资本的法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8《企业会计制度》关联方关系的判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注意:§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而不应仅从法律形式判断,即要看是否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判定标准[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关联方的范围与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比较,范围是比较狭窄的。
9中国证监会对关联方的界定§第九十四条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包括:Ø(一)控股股东;Ø(二)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Ø(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的企业;Ø(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Ø(五)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Ø(六)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Ø(七)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Ø(八)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10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界定§目前国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界定在会计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存在不同的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中列示的关联方包括:Ø关联法人Ø关联自然人Ø视同关联人§关于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与中国证监会的定义基本相同,但上海交易所单独明确了“视同关联人”的情况:Ø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
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法人或自然人11联交所和境内的差异比较——关联方界定§关联人士的界定中范围最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定义不包括:Ø持有企业5%以上至10%的表决权资本的自然人Ø持有企业5%以上至20%的表决权资本的法人Ø控股股东或股东参股的公司§香港联交所和上海交易所对关联人士的界定,虽然在表述方面不同,但是在关联人士的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Ø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各控股、参股企业Ø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Ø企业与其合营企业Ø企业与其联营企业Ø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Ø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之间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关联方关联人界定12关联方关系举例过去12个月内曾经是,现在正是,未来12个月内即将成为下列人员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法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自己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国航关联人13关联方关系举例(续)§控股股东和股东Ø 国航集团Ø 中航有限Ø 国泰航空Ø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公众股东§控股股东和股东控股和参股的其他企业§国航的子公司、联营企业 及合营企业Ø Ameco Ø 深圳航空 Ø 山东航空集团 Ø 山东航空 Ø 国货航 Ø 中航兴业 Ø 港龙航空 Ø 澳门航空 Ø 其它投资企业[注]:以上信息根据中国国航的公开披露信息整理141414交易及关联交易第二部分15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分类收购购出售股份交易交易过程中涉及发行上市证券,且所有比率 10%且 绝对金额 >1000万元比率> 10%且 绝对金额 >100万元> 10%比率> 10%且 绝对金额 >1000万元比率> 10%且 绝对金额 >100万元应当 及时 披露并 经股 东大 会批准比率> 50%且 绝对金额 >5000万元比率> 50%且 绝对金额 >500万元> 50%比率> 50%且 绝对金额 >5000万元比率> 50%且 绝对金额 >500万元§以上各指标中分母中的上市公司数据全部要求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指标§上市发行人发生的交易,如果达到上述任一个指标,就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披露或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批率和履行相应程序。
20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定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不仅包括前述要求批露的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交易,还包括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与生产经营不相关的交易(一次性 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持续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交易所认为的交易21内地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人民币30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 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2联交所和境内差异比较——关联交易§香港联交所与上海交易所对于关联交易的基本分类是相同的,即都区分为:Ø(一次性)关联交易Ø持续关联交易§但是两地对重大交易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不同,香港联联交所上海交易所重大交易 比率任一项比率≥75%(出售) 任一项比率≥100% (收购 )任一项比率≥50%金额不适用成交金额≥5000万元或 利润金额≥500万元重大关联 交易比率每项比率≥25% (盈利比率除外)交易金额/上市公司净资产 ≥5%金额总代价≥1000万港币交易金额≥3000万人民币(法人232323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第三部分24关联交易的一般原则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 发[1998]259号)有关原则§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原则§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原则§关连交易的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上市发行人能顾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本章所载的规则亦提供若干保障,防范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或此等人士的联系人)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在通过有关交易的会议上,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关连人士不得参与表决 25关联交易的表决§无论在香港联交所还是在上海交易所,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不仅应遵守非关联交易的一般表决程序,还应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一些特别程序关于非关联交易的一般表决程序可以参见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的规定,此处着重介绍关联交易的特别程序§关联交易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Ø回避表决程序Ø独立董事(香港联交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程序Ø独立财务顾问建议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