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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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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542218708
  • 上传时间:2023-08-31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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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 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第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 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 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的职责第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侮辱、威胁或殴打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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