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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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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550084868
  • 上传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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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用具等   对于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批量设备、家具和用具等,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中心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管理、统筹调配、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采用管理部门、统筹部门、使用部门、保管使用人(领用人)四级机制,实施对固定资产配备购置、验收入库、保管使用、盘点清查、资产处置及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并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筹调配力度,对家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采用集中管理、按需领用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备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协调。

        (二) 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及处置计划.   (三) 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目的管理,确保协调统一   (四)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建立与维护   (五) 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六) 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决算   (七) 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网络技术部、行政服务部为固定资产的统筹部门其中办公室负责交通类、家具类、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统筹;网络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存储备份、输入输出、安全保密等设备以及通用软件等固定资产的统筹;行政服务部负责通用设备、搬运设备、专用工具等固定资产的统筹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编制相关固定资产的配置和统筹调配方案   (二) 负责家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集中入库及领用管理   (三) 负责对统筹的固定资产的购置需求、调拨及处置的审核   (四) 负责统筹的固定资产的集中购置,并组织验收   (五) 负责对统筹的固定资产定期巡检及维修   (六) 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中心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内设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部门领导工作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的监管。

        (二) 负责编报固定资产购置需求   (三)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   (四) 根据需求办理家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领用   (五) 负责固定资产在部门内部的调配,及时备案变更信息   (六) 负责提交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及处置申请   (七) 负责固定资产自查   (八) 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心在职正式职工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领用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本人保管使用(领用)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调拨和处置等的确认签字   (二) 负责本人保管使用的入库和领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   (三) 承担因本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的赔偿责任.   (四) 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及购置   第九条 使用部门已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责工作需要的,如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责和任务、现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处置后需要配备等情况,可以申请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上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依照中心固定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合理测算、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能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的,不重新购买。

        第十一条 每年初使用部门应根据部门整体工作情况编制固定资产配置及购置年度需求,经统筹部门审核后,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汇总编制中心年度固定资产配置及购置计划,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流程:   (一) 使用部门依照中心购置计划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见附件),经统筹部门审核后,报管理部门   (二) 管理部门汇总编制购置审批表(见附件),进行计划和经费审核后,按审批权报批   (三) 管理部门下达购置任务,统筹部门负责集中购置,办理合同签订和经费支付等手续.   (四) 管理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编制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见附件),交由统筹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对购置物品进行验收   (五) 使用部门在物品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确定存放地点,明确涉密使用情况,保管使用人签字确认后,将入库单提交管理部门家具及通用设备等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见附件).   (六) 管理部门核实固定资产入库及领用信息,贴置固定资产标签并进行外观拍照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七) 财务人员依据验收入库单(及领用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购置总金额万元以下的,由管理部门审批;万元(含)以上的,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总金额或单件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控制标准,或根据要求需进行公开招标的购置项目,由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招标,相关统筹部门和使用部门配合完成.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库及保管使用人确定:   (一) 中心公用的交通运输设备、大型计算机、网络存储、安全保密设备、会议室设备、锅炉房设备、安防设备、专用工具等分别由统筹部门办理入库,并指定本部门在职正式职工为保管使用人。

        (二) 家具及通用设备等由统筹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并指定部门在职正式职工为保管使用人.使用部门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并办理领用手续   (三) 使用部门内公用的计算机类设备、办公设备、档案设备、测量设备、搬运设备和工具等,由使用部门办理入库,并指定本部门在职正式职工为保管使用人   (四) 中心在职正式职工应是其日常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类设备、用具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人,是日常工作使用的家具及通用设备的领用人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领用单、合同和发票逐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和实物账,财务人员逐件建立财务账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部门和职工,应做好负责入库和领用中心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防止因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逐件进行编号并制作标签,贴置于固定资产明显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损毁或涂改固定资产标签.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各种变更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发生入库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变化、保管使用人改变、出现破损、家具及通用设备的领用部门或领用人改变等情况,应在一周内报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心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需要而开展的固定资产统筹调配工作由统筹部门组织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调配手续由统筹部门集中办理   统筹调配固定资产总价值万元以下的,统筹部门应编制调配说明,报管理部门备案;总价值万元(含)以上的,统筹部门应编制统筹调配工作方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之间发生人员调动或工作任务变动的,原则上固定资产不随之变动;确需发生变动的,应在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保管使用人(领用人)退休、离职或调离中心前,须交还全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在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统筹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次统筹固定资产的巡检,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组织维修;使用部门在日常使用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修,确保中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见附件),统筹部门审核,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及价格确定等工作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取得的收入,纳入中心预算统一管理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总价值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领导审批;总价值万(含)以上的,须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目的核对工作应每半年开展一次,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盘点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应全面调查和核实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并进行财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将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和有关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现状不定期开展清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盘点出现盈亏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照本办法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需按照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入库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投资、捐赠、拍卖、报损、报废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中心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工作相结合,不得损害中心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对于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固定资产的对外调剂、转让、置换、投资和捐赠等方式的处置,由相关统筹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中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填报处置申请(见附件),统筹部门审核,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并进行逐件核实后,按规定报批.   对于涉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中心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请报废处置   第三十五条 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第三十六条 需报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统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技术鉴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七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审批流程报批后,由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集中提交产权交易单位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处置后固定资产实物和财务账目,并按规定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中心职工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二)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应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依照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中心开展对固定资产工作的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相关个人年度考核、绩效奖发放、岗位聘任等的重要参考的依据。

        第四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工作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和相关个人,不得参加中心年度评优;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单价或使用年限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批量消耗材料等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 使用部门应对低值易耗品购置和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并管理,建立购置、领用和使用登记台账,确保节约使用和物尽其用   (二) 低值易耗品购置由使用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购置总金额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领导审批;万元(含)至万元的,由管理部门审批;万元(含)以上的,须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三) 涉密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管理应按照中心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四) 低值易耗品批量购置金额超过万元(含)或单价超过元(含)的应在管理部门进行购置备案(见附件)   (五)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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