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法规资料选编(1997).pdf
45页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法规资料选编(199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法规资料选编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1990 年 4 月 28 日人职发 [ 1990 ] 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劳动人事)厅 (局)、职改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建立 “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制度 (以下简称 “资格考试”)是在新形势下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首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进行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的 “资格考试”工作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 (局)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各地区专业主管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是否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二、各地区人事厅 (局) 或职改部门要按照 《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 《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编号经各地区人事厅 (局)或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加盖钢印后,由各地区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发至本人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报考人员,一律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资格考试五、考试工作可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费用收取应遵循 “以考养考,以支定收”的原则,具体标准应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六、 “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对命题、报名、考试、评卷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应严肃查处七、以前所发有关 “资格考试”问题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以本通知为准人事部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 年 10 月 16 日人办职 [ 1990 ] 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劳动人事)厅 (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根据我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规定,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证书》。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二、 《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劳动人事)厅 (局)或职改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部购领三、 《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劳动人事)厅 (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1. 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通知考试成绩合格者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填写登记表 (表式附后),并交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及 《证书》工本费 (收费办法另行通知)2.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登记表分级别编制发证人员名册 (包括人员姓名、专业、所获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等),填写 《证书》,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工作部门审核3. 各地区职改工作部门在审核后,应在 《证书》加盖钢印,并将有关资料存档4. 考试管理机构管理 《证书》的发放,并应将考试合格者的答卷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5. 如 《证书》丢失,本人应提交充分证明向原发证机构申报补发,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四、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时效性,实行定期登记注册有效期满,持证人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登记,逾期不办理者,其 《证书》自行失效五、各地区、各部门在 《证书》发放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乱收费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者的责任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姓 名 单 位性 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点学 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授予时间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 考号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授予资格名称 证书有效期审批机关发放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 《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 年 3 月 21 日 ( 92 )财会字第 0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人事厅 (局)或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闭体: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和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要求,现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 《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措施,望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把此项工作做好。
附件: 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附件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四条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 3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第五条 助理会计师、刽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3. 取得会计证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第八条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 4 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 3 年以上;3.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 年。
第九条 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4 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2.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3 年以上;3.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2 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第十条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月、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 (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 (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 L 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
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发单科及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 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 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 3 年以上者 (含 3 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第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会计专业技术贤格证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政部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定考试组织、实施工 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与人事 厅 (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二、考试科目的设置(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 1. 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 2. 会计员实务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 1. 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 2. 助理会计师实务乙种考试科目定为: 1. 财经实用写作; 2. 政治经济学; 3. 会计学 (上);4.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