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doc
11页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标准(试行)内蒙古口治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提高监督检验水平,保 证监督检验有序进行,根抑《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 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统称监督检 验站),在组织管理、质量体系、人员、仪器设备、检验方法、证书和报告以及 环境条件等方面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监督检验站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检验手段先进,并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第二章基本耍求与丁•作制度第四条耍具备以下检测能力:(-)木辖区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种苗品种鉴别;(-)种子质量检测:种子净度、千粒重、发芽率、发芽势、生活力、优 良度、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等;(三)苗木质量检测:苗龄、苗高、地径、根系指标、苗木综合控制指标 等第五条要满足以下基木要求:(-)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二) 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來自商业、财务和其他会影响其 工作质量的压力;(三) 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四) 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 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五) 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冃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 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 常进行;(六) 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七) 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A)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具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九)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十)有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监督检验站Z间的比对和能 力验证计划;(十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第六条要具备以下基本制度:(-)林木种苗检验任务的委托与受理制度;(-)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制度;(三) 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四) 《质量手册》的制订、颁发、修改和检查制度;(五) 林木种苗检验抽样制度;(六) 样品的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七) 原始记录填写管理和检查制度;(A)检验报告的填写审核和批准制度;(九)检验事故的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十)用户对检验报告提岀异议处理制度;(I—)林木种苗检验复验和质量判定制度;(十二)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十三)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十四)危险品的管理制度;(十五)仪器设备的校准制度;(十六)仪器设备管理、维修、降级和报废制度;(十七)检验用品、器材的管理领用制度;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度;(十八)收费管理制度;(十九)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质量体系第七条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 量体系质量体系要索应形成文件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任务的 质量方针、冃标并作出承诺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冃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所 有相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的现行有效 性第八条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包括冃标和承诺;(二) 组织与管理机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三) 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Z间的关系;(四) 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五) 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六) 获准签字人的识别(适用时);(七) 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八) 检验的范围;(九) 确保评审所有新工作的措施,以保证在开始新工作Z前有适当的设 施和资源;(十)列岀在用的检验程序;(十一)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I-)主耍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十三)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十四)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监督检验站Z间比对、能力验证计 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十五)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 纠正措施的程序;(十六)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 施;(十七)处理抱怨程序;(十八)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十九)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 耍求第十条管理者应对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 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第十一条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第十二条除定期审核外,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来确保提供给委托 方结果的质量,并应对这些检验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第四章人员第十三条应有足够的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 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检验人员必须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 训、考核,持证上岗自治区级监督检验站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 有从事林木种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盟市、旗县级监 督检验站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从事林木种 苗检验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负责人、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负责人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非独立法人监督检验站的负责人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 任第十四条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T作质 量。
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有关操作规程标准,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第十六条应保持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第五章设施和环境第十七条自治区级监督检验站应具有天平室、发芽室、软X射线室、净度 分析宅、标本宅、贮藏室、准备室、档案室、生理生化宅、水分测定室、遗传品 质检测室、苗木检测室等盟市、旗县级监督检验站应具有天平室、种子检验室、 软X射线室、生理生化家、准备室、档案室、苗木检测室等第十八条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 工作的要求第十九条 检验宅内应清洁整齐,检验仪器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第二十条室内管道的电气线路布置耍整齐,水、电、气耍有安全管理措施 应配置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的安全措施,以免影响检验T作质量;与检验无 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第二十一条适当时,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检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第二十二条检验室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离辐射等均不 应超过标准规定三废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第二十三条进入和使用对检验工作质量有影响的区域耍规定予以控制。
邻 近区域所进行的工作对检验有影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第二十四条应有适当措施确保检验宅有良好的内务管理符合有关人身健 康和环保要求第六章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应有仪器设备配置表其内容包括被检测产品名称、仪器名称、 技术指标、制造厂名、购置日期、保管人第二十六条 有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编号、 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配置率应大于95%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与灵敏阈应满足所执行的标准耍求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应与被测参数的允差相适应第三十条在用仪器设备应进行正常维护,运行良好,有使用记录•二”括 第格包 合容卜一条所用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都必须有明显的统一格式标志标志分 “准用”、“停用”三种,分别以绿、黃、红三种颜色表示标志的 仪器编号、检定结果、检定日期、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说明书(包括原文)应妥善保存,随时可取,外文说 明书的使用方法及校准部分应有中文译文第三十三条应建有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记录、故障及 维修情况记录第三十四条自检仪器必须有量值传递图,以保证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国际基 准。
两次检定和/或校准Z间,应对测量或试验设备进行运行检查第三十五条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第七章检验方法第三十六条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 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制备和检验工作制定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 与检验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 使用标准或规程规定不便操作时应制订详细的检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上岗人员应持有上岗操作证,操作规范、熟练,严格遵守各项 规章制度;检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有人负责对所有计量检测仪器的性能是否正 常进行检查并有记录第三十八条 检验方法和程序耍严格执行DB15/T282-1998《林木种子检验规 程》、DB15/281-1998《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质量分级》、蒙DB15/374-2002《内 蒙古自治区主耍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 暂行规定》等规定第三十九条打取样品要认真填写打样单,检验工作准备要充分,工作人员 作风应严谨,耍严格按程序办理样品和资料的交接,样品接收时,应有其状态的 详细记录第四十条有文件化的程序和适当的设施保证样品在检验全过程中不发生非 正常的变质或损坏。
第四十一条 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性识别的文件化程序,以保证在任 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第四十二条在检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出现某种外界干扰时,如何处置,耍 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原始记录应清洁整齐,严格按规定格式记载,应包括被检样品 名称、检验地点、环境条件、所用仪器设备、编号、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签字等第八章证书和报告第四十四条 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 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并易于理解对林木种苗 质量做岀明确判断,M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检验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 应符合有关误差理论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检验结果必须有人校核并签名,校核者必须是具有相当检验经 验的工作者第四十六条检验证书或报告按统一格式填写,字迹耍清晰,内容应包括:(-)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二) 受检单位名称;(三) 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抽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 等;(四) 检验项FI和依据的标准编号与名称;(五) 检验情况的必要说明;(六) 检验结果与标准耍求做比较; (七)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林木种苗质量是否合格作岀明确判断;(八) 必要时,检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九) 必要时作出本结论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I-)未经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十一)对检验中岀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 事故;(十二)检验证书或报告应有主检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验 专用章”;(十三)检验证书或报告的签发H期。
第四十七条检验证书或报告副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并为委托方 保密,保存期一般为五年第四十八条 检验证书或报告发出后,如做实质性修改,必须以文件方式进 行,包括对修改进行说明第四十九条当委托方耍求用、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 果时,应制定相应程序,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守文件化的程序,为委托方保密第九章附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