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法重点内容.docx
11页一、卫生法的界定(一)卫生与法律的互动:卫生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 1、卫生发展对法律的影响(1)卫生知识及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中去,促使法律内容的科学化(2) 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对现有法律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3) 卫生的发展促进了卫生立法的发展 2、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 促进和保障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医药卫生事业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2) 保障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医疗卫生的公平性(3) 规范卫生活动,维护卫生秩序(4) 控制现代医学可能带来的危害(二)什么是卫生法概念: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科学性:与自然科学联系紧密(2)技术 性:溶入大量技术规范(3)公共性:旨在维护公共健康利益(三)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由卫生法所确定的、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关 医药卫生活动、保障人的生命健康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P46、卫生法的内容与体系4、5、6、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健康相关产品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促进法1、 卫生市场准入法2、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3、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三、卫生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1、宪法(21条第1款、45条第1款) 21条第1款: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医疗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45条第1款: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 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 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人口与生育法、红十字法3、 卫生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规章 7、国际条 约四、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1、维护公民健康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社会公益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 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基本原则的特性:必须贯彻卫生法律法规的始终,体现所有卫生法律法规的本质 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准则性或导向性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五、 我国的卫生立法(一)卫生立法概述:特定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 认可或变动维护公民健康权得以实现的卫生法律规范的专门性活动1、主体特定:只能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2、 立法权限与程序法定3、 内容特定:限于卫生领域或相关领域4、 后果: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并以国家强制力执行(二) 卫生立法的依据1、 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2、 立足国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卫生立法的现实依据3、 卫生方针与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4、 遵循卫生事业与医学科学发展规律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三) 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1、 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2、 遵循医学科学发展规律3、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与遵循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原则4、 协调原则5、 民主与参与原则(四) 现行卫生立法存在的问题1、 立法效力层次低2、 立法滞后,尤其是不能及时的废改立3、 未形成完善的卫生法律体系4、 奉行“政策先行,法律定位”的立法模式六、卫生法律关系1、 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当事人。
包括国家机关:卫生监督管理者、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内部行政主体 企事业单位: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卫生服务提供者社会团体自然人:卫生行政相对人;卫生服务的享受者、提供者2、 内容:是指卫生法律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 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3、加强建设和改造公共卫 生设施 4、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1)强制接种和自愿接种(2)预防接种反应及其法律责任5、 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 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 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6、 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7、 防止医院及实验室感染8、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9、严格执行各项 医疗和卫生制度(1)健康检查制度(2)建立和严格执行传染病菌(毒)种管理 制度(3)消毒管理制度(4)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3、 疫情控制对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 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 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 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及其人员的隔离:实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 政府报告批准: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 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权利保障: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 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宣布疫区:《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疫区封锁:(1)适用范围:甲类传染病的爆发流行(2)决定主体:甲类传染病 疫区由省级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职业病与职业病防治立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0类115种)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设立符合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 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9条)2、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所的防护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4、职业健康监护: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5、生 产设备的防护和个人防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1、知情权2、培训权3、拒绝冒险权 ①用人单位及 其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②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 的作业;③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职 业病危害时,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职业健康权5、 特殊保障权6、损害赔偿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一)职业病诊断1、诊断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2、 提供材料:(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 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 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3、 诊断依据: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 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 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 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并以一致或多数意见形成诊断结论4、 诊断证明书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 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二)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1、 鉴定主体首次鉴定:地市级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2、 程序3、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 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鉴定书的法律效应(病人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休息、娱乐、体育锻 炼、购物、餐饮、旅游和居住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 设施卫生监督要点:1、卫生许可 2、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1) 现场检查 措施: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2) 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3) 临时控制措施: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 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 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 控制措施3、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健康检查;对 不宜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 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 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1、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2、 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3、 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 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4、 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 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 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5、 卫生要求:(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 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3)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 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4)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 用的用品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