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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民事诉讼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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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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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明:诉讼证明是证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活动在民事诉讼中,证明则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形,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运用证据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以便使法院相信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判奠定事实基础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1.,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当事人;,2.,民事诉讼证明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3.,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证实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4.,民事诉讼证明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5.,民事诉讼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二、证明与释明的区别,三、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的区别,1.,证明主体不同,2.,证明对象不同,3.,证明手段不同,四、诉讼证明的要素,1.,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指负责完成证明活动的人2.,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的客体、要证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3.,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又称为证明手段,是指用什么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4.,证明责任当事人负有责任提供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并且在经过一定的证明活动后,如果该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时,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即证明责任问题5.,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应达到的程度6.,证明程序证明程序又可称为证明的环节、证明的阶段,是指运用证据完成证明活动的过程第二节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实体法律事实,实体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律事实,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1.,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是指关于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故又称为要件事实2.,间接事实:是指借助于经验规则、理论原理能够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3.,辅助事实:是指能够明确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的事实,或者说对证据能力和证据的可信性有影响的事实。

      二)程序法律事实,程序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三)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四)经验法则,三、无须证明的事实,(一)诉讼上的自认,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简称为诉讼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或者直接简称为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1.,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2,)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3,)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4,)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而不适用于身分关系的事实陈述5,)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2.,诉讼上自认的分类,(,1,)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这是以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有限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2,)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3.,诉讼上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即主张该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该事实。

      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2,)对法院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3,)自认效力的限制4.,自认的撤回,(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一般人都知道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自然现象、常识、一般性经验、习俗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重大事件等三)自然规律及定理,(四)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事实五)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公证证明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第三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与特征,(一)证明责任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对于证明责任的含义,理论上主要有三种界定,即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对证明责任问题的理解,也表明了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1.,行为责任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以证明真实性的责任。

      2.,双重含义说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3.,危险负担说危险负担说,又称为风险负担说、败诉风险说、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二)证明责任的特征,1.,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同时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2.,证明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3.,对于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同时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否则,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就无法根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4.,法院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二、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关系,(一)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联系,1.,它们都是证明责任的组成部分,是从不同层次上来理解证明责任的2.,承担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原因3.,当案件发生争议时,负担结果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负担着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在证据不足时,负担着补充证据的责任4.,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掌握或控制着必要的证据,是否有能力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直接影响到结果责任的分配。

      二)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区别,1.,涉及的领域不同2.,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4.,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5.,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6.,能否由代理人代为承担不同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四、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待证事实分类说,2.,法规分类说,3.,法律要件分类说,(,1,)罗森贝克的规范说,(,2,)莱昂哈德的全备说,五、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分配,2.,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二)某些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三)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四)法院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裁量性规定,第四节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或尺度,又称为证明要求具体来说,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标准对于诉讼的提起和进行具有重要影响2.,证明标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调节阀3.,证明标准是法官等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比较,(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区别,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确立不同的证明标准的理由,1.,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的性质不同。

      2.,对案件事实是否可以适用推定规则不同3.,诉讼上的自认(自白)能否成为免于证明的理由不同4.,收集证据的手段、设备、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5.,错误时能否补救不同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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