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矿权申请流程.docx
23页探矿权申请流程(方方面面都很 详尽的介绍到了)探矿权申请流程简介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査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 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 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釆矿权), 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 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 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 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 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 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 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 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 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 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第五步:耐心等待通知和公告等一系列过程(附件六),大约40 天。
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的内部办事流程为:受理-审査-审核-复核- 签发-通知-发证-备案-公告(较省级国土资源厅多了复核等环节)附件一:关于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申请在先取得探矿证的矿种有以下80个:1、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2锰;3铬;,4钒;5钛;6铜;7铅、8锌;9铝土矿;10镍;11钴;12钨;13锡;14铋;15钼;16汞;17锑;18镁;19铂;20钯21钉;22锇;23铱;24铑;25金;26银;27铌;28钽;29铍;30锂;31锆;32锶;33铷;34铯;35镧;36铈;37镨;38钕;39钐;40铕;41钇;42钆;43铽;44镝;45钦;46铒;47铥;48镱;49镥;50钪;51锗;52傢;53铟;54铊;55铪;56铼57镉;58硒;59碲;60金刚石;61自然硫;62硫铁矿;63钾盐;64蓝晶石;65石:棉;66蓝石棉;67石榴子石;68蛭石;69沸石;70重晶【石;71方解;石;72冰洲石;73萤石;74宝石75>玉石;76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77二氧化碳气;78硫化氢气;79氦气;80氡气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上矿种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不得以申请在先方 式登记探矿权:1、 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 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 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 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 矿权3、 釆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釆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釆矿产储量或有 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 采矿权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 证(即探矿证):(一)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 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二) 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 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三) 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 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 证四) 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 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 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五) 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 颁发勘查许可证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此是官方规程,另请参考附件六)国土资源部地勘司负责受理以下范围的勘査项目申请: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3、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4、 石油、天然气及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登记审批内部工作按受理-审查-审核-复核-签发-通知-发证-备案- 公告等各程序顺序进行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修改补充资料时 间不计入),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逐一审批,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 定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关于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 盘,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 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 份);⑸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⑹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⑻交通位置图(1份);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Q0)合作勘査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二、审查工作说明审査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査:(一) 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1、 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 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2、 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 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3、 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 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 以受理申请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 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 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 报资料通知》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 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 批期限内二) 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三) 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四) 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 会审司局规划司一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资源储量司一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 的行政复议事项执法监察局一有关举报六) 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七) 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 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三、 通知、缴费与发证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 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 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 全部资料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 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 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 备案、公告1、 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 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 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 部门备案2、 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 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3、 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 公告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 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 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对经办的勘査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据国土资源部网站,另可参考附件六)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 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 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 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它附件一式一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附图 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2、 勘査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査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査单位资格证书勘査资格证书的业务范 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3、 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 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 任务书;其它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 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査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査合同, 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 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 金证明;(4) 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5、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1)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 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 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2)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资企业的,应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3) 交通位置图。
二) 勘查申请应审查的主要内容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1、 申请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申请人先递交了申请书;2、 申请登记书的填写是否符合填表说明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提交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