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为股东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防范.doc
2页1公司公司为为股股东东提供保提供保证证担保的担保的风险风险防范防范在银行发放的保证担保贷款中,存在大量为股东、个人及其他单位的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仅涉及修订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及修订后《公司法》所作的新规定,由于《公司法》修订前后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为确保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有效避免和防控因担保瑕疵引发的贷款风险,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根据“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在 2006 年 1 月 1 日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贷款担保行为,应当适用修订前《公司法》有关规定206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行为,则应当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对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之后公司为贷款提供的担保,银行应当首先通过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公告、年报等资料调查确定被担保人是否属于该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区分不同情况注意调查以下内容:1.如果公司是为其无投资或控制关系的企业担保时,银行需调查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所作的规定,根据章程要求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如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必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则银行可直接接受担保如章程对担保没有规定,则银行从审慎的角度考虑应要求公司至少提供董事会决议。
2此外,银行还应对照章程审查公司担保金额是否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2.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银行需审查该公司是否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东是否参加表决,该项表决是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3.鉴于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对象范围(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比修订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大,因而银行在审查上市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时,还需注意遵守前述规定,拒绝接受上市公司违规出具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