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pdf
11页1 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 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2012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和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主席令第 56 号)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3 号) 、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及国家和民航的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净空审核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 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应同时满足军航和民航的标准, 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 )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 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净空管理的责任单位/部门和工作流程 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新建和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批程序、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有效2 的管理办法等。
对于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自建民房、 高压线塔等, 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别建立相应的审批程序、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明确监管部门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公布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规划部门在批复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一节 限制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的限高 (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可以由所在地规划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 也可以在审批前向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 )征求行业意见。
限制面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需在审批前向民航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对于所在地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机场3 管理机构应协调所在地规划部门建立抄送机制, 及时取得限制面内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 第九条 民航监管局在收到所在地规划部门提交的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后,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抄送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抄送的建设项目批文、位置及海拔高度信息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复核建设项目与标准的符合性, 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规划部门,并抄送所在地民航监管局; (二)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三)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一条 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 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抄送的项目批文、位置和海拔高度等信息后,除应落实第十条所要求的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修订《机场障碍物图-ICAO(运行限制) 》和《机场使用细则》之“地形特征和障碍物资料” ,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备案; (二) 建成后, 核实其位置和高度。
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第(一)款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拟采用遮蔽原则申报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 民航监管局在收到所在地规划部门提交的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后,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 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第十三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内因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需建设4 的超高建/构筑物(包括军民合用机场部队新建设施) ,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地民航监管局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节 外水平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外水平面内不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所在地规划部门直接审批 第十五条 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高大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由所在地规划部门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抄送机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民航监管局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抄送的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 (二)在建设项目开工时按程序将障碍物信息发布在机场航行资料汇编中; (三)按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节 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如拟建项目将导致飞行程序和/或运行最低标准、 《机场使用细则》发生变更的,此建设项目应在变更后的航空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建设 第十八条 需要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监管局提交净空审核所需的文件资料如下(均一式 2 份) :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规划部门提供,原件); 5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见附表 1,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表,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 ; (三)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 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 ; *(四)航行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
*(五)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注:首次只需提交前三项资料对于第(四) 、 (五)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 ,建设单位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 第十九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民航监管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 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净空审核工作; 对建/构筑物数量多或情况复杂的,应于受理后在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净空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监管局净空审核的受理地址及联系详见附表 2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监控机场基准点半径 55 公里范围内净空环境的变化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收集、整理经审批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净空保护区外至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 55 公里之间的高大建/构筑物(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资料,适时组织针对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和航行研究,报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二)经安全评估和航行研究,如建设项目不满足飞行程序和/或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实施飞行程序的调整或优化设计,修订和完善《机场使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批,抄民航监管局。
6 第四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民航监管局、 机场管理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通报空管部门,会同空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运行等); (二)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 (三) 立即报告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四) 积极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 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所在地民航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民航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复核 (八) 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或完善防止和处置7 新增超高障碍物的长效机制 前三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民航监管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核评估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障碍物资料 (二)根据复核评估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影响机场运行安全、需采取限制运行措施的,民航监管局应上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做出处置决定 (三)将新增超高障碍物影响机场运行的情况、所采取的临时安全措施、建议的解决方案函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 跟踪障碍物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在障碍物拆降到位并现场核实后,报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取消运行限制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监管局报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均一式 3 份) : (一)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情况报告(含安全自评估和处置情况) (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原件) ;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障碍物情况表(见附表 3, 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写, 并加盖机场管理机构和/或测绘部门印章原件); (三)新增障碍物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 万,飞行区内障碍物可采用 1:1 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机场管理机构自行绘制或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机场管理机构和/或测绘部门印章,原件) 。
*(四)航行研究报告(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五)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8 注:首次只需提交前三项资料对于第(四) 、 (五)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 ,机场管理机构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本程序将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一并纳入民航净空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2009 年制订下发的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管理程序》 同时废止 9 附表 1: 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 机场基准点的经度: 度 分 秒 纬度: 度 分 秒 采用的高程系: 85 黄海高程 采用的坐标系: WGS- 84 坐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