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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韩立新课件——海商法绪论11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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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立新 教授Tel:0411-8472 8505 E-mail:hlxwhy@ 2011.9海商法专题讲 座——绪论l海商法的学习方法——学习海商法所需要的知识结构:“三个基础,一个工具,最后才是海商法 ——学习海商法的正确研究方法:第一,既要防止从实务到实务,忽视理论研究;又要防止从理论 到理论,忽视海商法的实践特点;第二,既要重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海事法律制度中相互渗透和融合,又要防止机械地、生硬地用大陆法理论去解释从实践中形成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指有关海上 立法、法院裁定和习惯,特别是有关公海和 可航水域的客货运输、船长船员的权利义务 、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管理的规定 《英国大百科全书》宣称,海商法是法学 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对象是船舶与航运 (Ships and Shipping) 1 1、、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1)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1)海商法Admiralty Law 海事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前苏联海商法典规定,海商法是调整 商业性航海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 律。

      日本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关于海上企业、 特别是海上运输业的法律;它作为关于商业 企业的商法的特别法,是以海上企业为对象 的 波兰海商法规定,海商法调整有关海 上运输的法律关系 1 1、、The The definition definition of of maritime maritime law(2)law(2)《法学词典》对海商法所下的定义为 ,海商法是海上运输中调整船舶及其所 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规 总称 《海商法》一书所下定义为,海商法 是调整在航海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 关系的法规总称 赵国玲《海商法概论》一书认为,海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 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 我国学者的观点和法律规定我国学者的观点和法律规定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海商法》等书 认为,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 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 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 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一)海上运输中发生 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 合同关系因海上侵权产生的 法律关系因海上特殊风险产 生的法律关系(二)与船舶有关 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 Nationality; Flag; Right of cabotage, etc. 船舶安全: Seaworthiness Conditions; Survey; Pilotage; Manning; etc. 船舶管理: Register; Administration; etc. 船舶物权: Ownership of ships; Mortgage of ships; Maritime liens; Possessory lien of ships, etc. 《海商法》各章关系归属:第二章 船舶 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关系; 第三章 船员 船员的身份与船长的职责;与船舶有 关的身份关系; 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一部分:海上运输合同关 系;同时也是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因为海上 运输是以船舶为运载工具的。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以船舶为客体的债权/合同关 系 第七章一部分 船舶拖航合同;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 系 第八章船舶碰撞 以船舶为致害工具的债权关系; 第九章 海难救助 是运输关系?是船舶关系?是海 上发生的债权关系,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与船 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章 共同海损,既一种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系, 又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不一定是一种运输关 系,但可以说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 包括船舶、货物、责任保险, 不一定是运输关系,但应是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 系《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l首先,《海商法》各章规定的法律关系往往既 涉及海上运输,也涉及船舶,如海难救助,既 一种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系,又是一种与船舶 有关的债权关系因此,从逻辑概念上说,《 海商法》第1条把“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并 列,是不科学的 l其次,“船舶关系”一词也不科学l再有,因《海商法》第1条对“海上运输关系”“船 舶关系”没有任何限定,使人容易误解一切与海 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都为《海商法》 所调整,从而发生争议。

      案例1: 船舶触碰码头,码头方多次致函(每隔两三个月 一次)要求船方赔偿损失,船方未予积极反映, 无奈之下码头方在船舶触碰码头之后的第25月向 船方提起诉讼,船方辨称起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 请求法院驳回码头方的诉讼请求船方的理由是 :双方因船舶触碰码头而产生的关系属于《海商 法》第一条规定的“船舶关系”,因此《海商法》 第26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即单方致函要求赔偿不 能导致时效中断 案例2:一船受雇为航道疏浚单位在海上倾倒疏浚物,但 倾倒在非法定倾倒区,造成海洋环境与养殖物污 染,受害人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索赔,是否属于海 商法调整?是否可以限制责任?第207条(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 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索赔三、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港口作业规则》(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及其议定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HK)2001年《燃油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 or 二 元论? Case CMC第268( 1)条(三)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ustoms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CMC第268(2)条 (四)Other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1. Cases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法律渊源。

      2. Doctrines and legal theories 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的渊源四、立法过程大约经过了40年1952年开始起草,完全是仿照苏联的1926年《海商法》 ;1954年第一稿;1963年第9稿,63-81年停止工作;1981年恢复起草工作,1985年8月11日出来“送审稿”送 国务院经济室,89年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同年8月形 成“征求意见稿”;1991年3月3日最后形成海商法的修改稿,91年8月8日修 改稿变成“草案”;1992年6月5日在国务院通过,上报人大常委,先交其人 大法工委审核,从288条减到278条1992年9月七届人大27次会议上讨论未过(意见是太长 ,不懂);1992年11月七届人大28次会议上通过101位常委中98 位赞成,2位弃权,1位反对1993年7月1日正式生效五、立法特点 1.是民法的特别法 2.注意与公约、惯例接 轨 3.内容上适应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六、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MC1.空间效力:《海商法》第四章只适用于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MC第2条);第五章第117 条只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其他各章适用于 沿海、国际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水 域(第165条、第171条)。

      Case2(二)对物效力:适用的船舶的 范围 Definition of ship CMC 第 3条但在船舶碰撞(CMC第165 条)、海难救助(CMC第 172条)中有所扩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部分有 所缩小(第210条)三)对人效力 :约束所有海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 我国公民、航运企事业单位、机关、 团 体;②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 人、外 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③ 申请在我国进行海事诉讼或仲裁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航运企事业组织、团体四)时间效力:1993年7月1 日生效CMC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 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 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CMC第26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款除外Case1:珠江口1999年3▪24油污案1999年,我国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水 产厅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和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一案该案 案情如下:1999年3月24日凌晨2时26分,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台州公司”)所属的“东海209”轮与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建公司”)所属的“闽燃供2”号轮在伶仃岛与淇澳岛之间的海域航行时发生 碰撞。

      闽燃供2”号轮严重破裂,所载的1032吨重油大量泄漏入海,致使珠江 口伶仃洋西海域的水质和潮间带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受灾面积达380KM ,油漂过处,红树林变成黑糊糊一片为了索赔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一纸诉状将台州公司和福建公司送 上了公堂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由于两被告船舶碰撞导致海域污染,使 珠海市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请求两被告赔偿因污染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707 972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请求两 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污染损害110026万元和利息由于两被告的索赔数额很高,被告福建公司于1999年10月8日依据《1969年国 际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CLC)申请责任限制原告认 为,该案无涉外因素,不应适用1969年CLC该案争议焦点之一即是我国参加的CLC如何适用?试对此加以分析CMC第26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Case2:宁化408轮沿海货物运输货损案宁化408轮从南京运输化学品到天津新港卸货在运输过 程中由于船舱的高压阀堵塞,致使第2舱与第3舱之间的舱 壁破裂,两舱内所装的甲醇与丙酮混舱。

      在新港卸货前货 主请天津商检部门上船取样进行化验,在化验结果未出来 前,混舱的货物被卸到货主所租岸上储罐内此罐内原装 有质量完好的甲醇,后因混舱的货物被卸在同一储罐内, 造成货物卖不出去,而降价处理原告向承运人索赔损失 ,主张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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