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硕考研刑法学重难点及易错点总结.doc
6页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6 页法硕考研刑法学重难点及易错点总结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 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是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与我联系解答之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8、刑罚及其种类问题(记忆为主 )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 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及其相互关系 ;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9、量刑制度问题重点要把握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的成立条件、刑事责任; 立功的种类及表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2 页 共 6 页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具体适用规则,尤其应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法律后果。
10、刑罚执行制度问题主要掌握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11、刑罚消灭制度问题(记忆为主) 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和种类、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二、刑法分则部分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 413 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 170 个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而且相关的法条要记忆熟练而精确:1、转化型抢劫罪(第 269 条) 、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 (第 263 条)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与处罚问题。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 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 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7、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8、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9、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告诉才处理的限制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及区别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的区别,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损毁财产罪等的区别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认定,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等的处罚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区别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区别8、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特征9、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3 页 共 6 页女罪的区别;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10、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总则性规定,即特别缓刑制度、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等(见法条即可)附件:二、刑法学复习的难点所谓难点是相对而言的,简单地说是相对那些主要靠记忆就可理解运用的知识点而言的,是需要广大考生深入思考、综合比较、理论联系实际后才能熟练掌握的那些知识点相对来说,刑法学的难点主要在总则方面,因为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总则在刑法典中处于指导地位,分则是总则这些原理、原则的具体化,要正确地运用分则,必须以总则所规定的原理、原则为指导和依据,而且刑法典总则规定的相对精简、抽象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这么说,刑法学学的好不好关键在于能否完整、系统地理解刑法总则所以,下面我们主要就刑法总则方面的若干复习难点作一简要剖析一) 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刑法》第 6 条至第 12 条)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前者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重点与难点就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对此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如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以及从旧兼从新原则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和现代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立法精神,从旧兼从新原则最为合理,也是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选择,它要求以从旧原则为基础,以从新原则为辅,而且,从新原则仅适用于新刑法中(包括刑事单行法典、附属刑法)不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而行为之际的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旧刑法虽然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对此行为所设定的法定刑较旧刑法为轻这二种特别情形之时,因为该原则(从新原则 )是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出发点,故又被称为从轻原则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而且,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扩大了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第 7 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对其他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 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刑法》第 13 条至第 21 条)首先,应明确故意犯罪(第 14 条) 、过失犯罪(第 15 条),以及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第16 条)是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过失是构成任何犯罪的要件,又被称为罪过的两种形式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是意外事件而不能认为是犯罪在这里应着重注意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前者的区别主要在认识因素上尤其是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后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无预见、能否应当预见其次,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第 17 条至第 19 条) 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尤其应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这几种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应当详细把握应当理解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范围及其规定的合理性最后,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行为制度应全面理解,如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紧急避险排除适用的情形等,尤其应注意的,是针对暴力犯罪的防卫问题,防卫限度作了特别的规定,应当理解这种特别防卫权(或称无限防卫权) 的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4 页 共 6 页条件,及对该制度的合理评价。
三) 关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刑法》第 22 条至第 24 条)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首先都是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的问题,过失犯罪不存在这一犯罪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相对于既遂而言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里,我们应着重理解以下几个重点、难点:1.既遂是以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为基准的故意犯罪完成形态,是否完全齐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区分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标准应当分别明确结果犯、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既遂形态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成立条件及相互区别预备与未遂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即某一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较宽泛,即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从预备行为的实施开始到既遂之前在准备犯罪以后着手实行之间自动停止实施既遂形态出现之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既有可能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也有可能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后者除具备一般的犯罪中止所需的三个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之外,还应具备有效性,即自动有效(积极秦效)地防止了其已实施的犯罪的法定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而停止下来中止与预备、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停止或未达到既遂的原因不同。
3.注意预备、中止、未遂的处罚原则该类处罚原则通过比较来记忆的方法是实用有效的尤其应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因行为是否造成损害而有不同的要求四) 关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 25 条至第 29 条)对于共同犯罪部分我们着着重剖析以下几个重、难点:1.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从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三个方面来把握尤其应重点理解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理解,应该排除同时犯(缺乏意思的联络),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以及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其中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其应单独承担责任,对该罪行不存在所有行为人共同犯罪的余地2.关于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应当注意每一类犯罪的人处罚原则3.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或称两个层次) 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每一个参与共犯的人原则上应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及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全体共犯均应负既遂的责任,在财产犯罪中,对首犯或主犯按共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从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