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doc(2020年整理).pdf

31页
  • 卖家[上传人]:摩西的****12
  • 文档编号:145902241
  • 上传时间:2020-09-24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313.78KB
  • / 3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 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 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 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 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 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 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 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 量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 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2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 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 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 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 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部门协调机 制,统筹协调疫苗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加强 疫苗监督管理,保障疫苗供应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3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 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疫 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可追溯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 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 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 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 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 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 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证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 用途合法、正当。

      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使用的菌毒株和细胞株,应当明确历史、 生物学特征、代次,建立详细档案,保证来源合法、清晰、可追溯; 来源不明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种单位、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行业协会等应当通过全国儿童预 防接种日等活动定期开展疫苗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 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疫苗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预防接种知识等的公 益宣传,并对疫苗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疫苗的宣传报道应当 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疫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 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 动 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注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疾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 相关研制规划,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多联多价等新型疫苗的研制 国家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攻 关,研制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加大研制和创新资金 投入,优化生产工艺,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推动疫苗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批准 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开展疫 苗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疫苗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建立临 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 和年龄组,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取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 意;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 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 面知情同意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5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申请疫苗注册, 应当提供真实、充分、 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 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 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 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 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 对疫苗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说明书、标签予以核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疫苗说明书、 标签内容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6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 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 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 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 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及 时将其任职和变更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疫苗应当按照经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 进行生产和检验,生产全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 量进行审核、检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 理体系,持续加强偏差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 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 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 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符合要求的,发 给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批签发通知书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7 不予批签发的疫苗不得销售,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不予批签发的进口疫苗应当由口岸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进行其他处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 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申请疫苗批签发应当按照规定向批签发机构提供 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 进口疫苗还应当 提供原产地证明、批签发证明;在原产地免予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 予批签发证明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或者应对突发事件急需的疫 苗,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免予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疫 苗批签发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 动态调整 对疫苗批签发申请资料或者样品的真实性有疑问,或者存在其他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的,批签发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应当采 用现场抽样检验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实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通知批签发机构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产品或 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 并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8 整改。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责令 其整改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 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实记录,并在相应 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疫苗上市许 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 形成并公布中标价 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 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 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免疫规划疫苗使用 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组织采购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接种单位不。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