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docx
14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 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 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 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 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 共分为 10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其中 10 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 分值递减医疗机构有 12 种情形,一次记 10 分、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 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 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69 条、《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50 条、《放射诊疗管理 规定第 4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 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 预防工作的;(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 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 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 化处置的;(五)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 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的;(六)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 资料的;(七)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 息。
资料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第 50 条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传播、流行或者对社 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 报或者谎报的;(二)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 拒绝接诊病人的;(五)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41 条》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一万元一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 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 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测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 量监测、健康监测、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 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 39条)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 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 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 体性事件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危重患者治疗造 成严重后果;五、抗拒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 为;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经 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 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医疗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 正;(一)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 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护范措 施;(三) 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 ,同时 存在管理部善因素;(四) 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 疗安全;(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形.九、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失;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 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一)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 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业处 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 库存、使用数量的;(四)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十、违反医院消毒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医疗机 构内感染性疾病爆发、传播;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 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人工 受精、心血管介入技术、产前诊断等;) 十二、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 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有九种情形,一次性记 6 分、 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 害化处理,对未经过处理的医用废水直接排放;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 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示的规定,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制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部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的;(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 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 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二、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 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识;四、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 治 疗用制剂; 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取 得《医疗机构制剂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按《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 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 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七、雇佣“医托”;八、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 ,或出具虚假医学 检查报告;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 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 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有 4 种情形,一次性记 4 分一、买卖、出借或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病历、 处方笺以及各种检查的报告单医学证明等文书及药品 分装袋、制剂标签等行为;二、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发生三 级、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四、不按期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效验申请. 医疗机构有 4 种情形,一次性记 2 分一、 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二、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擅自组织义诊活动三、发布医疗广告不符合《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 ,受到 “警告”处罚;四、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机构有 8 种,一次性 1 分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二、处方的印刷书写不符合相关规定;三、对医师外出会诊疏于管理;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诊疗科目、诊疗时间、 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进行公开,或者医疗机构未规定 和执行医务人员佩戴胸卡上岗;五、使用的大型医疗设备及工作人员无《大型医用设备上岗 合格证》等资质; 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配置 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