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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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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 年国家司法考试 大纲增删对比及分析 众合 教育 出品 新旧对照 详解全部变点 37 个新增考点 22 件新增、修订法规 59 处新旧大纲对照 条文解读 领悟命题思路 76 处重点法条解读,囊括所有命题 热 点 一册在手 —— 2013 大纲尽在掌握 2013 年 5 月 2 新大纲送你 100 分! —— 众合名师联手解读 2013 司考大纲 2013 年司考大纲在数十万考生瞩目中姗姗而来 根据司考命题规律 —— 新增考点必考原则,司考大纲的重要性 不言而喻 刑法、 刑诉、 民诉 、民法、商经等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调整,相应出台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从新法、从旧法?新增、删减知识点?考查重点转移、新 增难点?考查分值比例调整?这些 都成为 考生备 考必须 面对和跨越的障碍 司考大纲的出台 对考生 无疑是 一项 巨大 挑战 新大纲解读 音讲座预告 一 、时间: 5 月 14 日(周二)晚 7: 00 6: 30 试音 二 、主讲人:刘校逢、曹新川、向高甲、杨洋、陈璐琼、吴一鸣 三 、活动方式: 音直播 众合 D 频道: 8633 四 、讲座详情::更多最新司考资讯 ,请关注: 新浪微博: @众合教育司考 微博地址: : 音软件使用说明 1、百度搜索“ 下载、安装 件。

      2、注册 号 3、登陆 索“ 8633”频道,进入频道即可直接收听 温馨提示: 考生可在各地众合学校免费领取纸质版《 2013 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与分析》各地众合学校联系方式参见:, 2013 年 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以修订完善为主 相关调整 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上,本部分内容增加了 “ 科学立法 ” 和 “ 严格执法 “ 两个内容,删除了 ” 依法行政 “ 的内容,另外要注意的是相关概念说法的变化,“普遍守法”改为“全民守法”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依法行政 更改内容 2012 年 普遍守法 2013 年 全民守法 增加内容 法理学 2013 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2 年大纲, 2013 年 法理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法理学的考点为常规性考点,重者恒重,考生要注意最近几年常考的考点以及近两年考察中未出现的常考考点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法制史 2013 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2 年大纲, 2013 年 法制史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

      另需注意往年的考点变化情况,最近几年 新增 的考点以及近两年考察中未出现的常考考点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宪 法 2013 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 2012 年大纲, 2013 年宪法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历年司法考试中,宪法的分值相4 对稳定,一般在 23 分左右,宪法考察的理论难度相对较小,重点考察考生对法条的识记和理解,考生可按照大纲的要求,加强对重点法条的掌握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经济法 2013 年大纲变化评析 与 2012 年相比, 2013 年经济法部分,在大纲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新修订两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2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 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628 号修改)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劳务派遣岗位 新增考点解读 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 劳务派遣用工是 一种 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 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增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5 提高进入门槛 ; 2. 强化劳务派遣用工与本企业 用工同工同酬 三性 ”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 这些修订也会体现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法条 新条 文 旧 条 文 57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6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9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 单位给被 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明: 《关于修改 的决定》 规定, 本决定自 2013 年 7 月1 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 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2年 9月 7日国务院令第 362号公布 根据 2012年 11月 9日国务院令第 628号修改) 新条文 旧条文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 扣押、查封、保管、 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7 费用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 3 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 扣押、查封、保管、 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国 际 法 2013 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3 年国际公法部分的大纲变化比较小,主要在于大纲对一 些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的要求和一些语词细节的变化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颁布,在外国人出入境这一章具体细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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