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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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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摘 要]沉默权是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此项权利,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正当程序等有着紧密的联系沉默权能否被写入我国能否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关键字] 沉默权 人权保护 刑事诉讼一、沉默权的存在基础(一)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体现了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沉默权的最著名的表现形式应该是那段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在 1966 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案”,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沃伦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了“米兰达警告”根据这一警告“,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他们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1](P40)据此,嫌犯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查清事实、追诉犯罪是国家赋予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事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观念,无形之中将警察机关追查犯罪事实真相的部分义务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

      为了迫使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警方就可能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面对警察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并要求律师在场,则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客观上体现了公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因此,沉默权存在的,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国家机关的对抗能力,改善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这也是我国学者对沉默权大加赞美主要原因之一二)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使抑制刑讯逼供、抑制警察机关在询问中的违法行为成为可能,避免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在有罪推定的思想指导和以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就可能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即使在大力倡导无罪推定、禁止刑讯的今天,以刑讯的方式获得嫌疑人口供的可能也依然存在从理论上看,在法律上允许嫌疑人在审讯中保持沉默,嫌疑人就不再承担如实交待的义务,如果警察机关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就使嫌疑人承担了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警察的行为就缺少法律上的依据如果警察得到的口供是因为侵犯了嫌疑人的沉默权,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来对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口供就应当被依法排除这就使得口供在最终定罪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从而“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

      [2]事实上在许多冤案都因为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使用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就是获得赖以对嫌疑人定罪的口供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人类诉讼文明的进步在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制度下,法官要想认定嫌疑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获得其口供警察的任务就是用一切手段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当涉嫌犯罪的人进入警察的视线当中,警察不是证明其无罪而是要证明其有罪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二、价值的选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冲突自从“米兰达警告”问世以来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支持一方认为它限制了警察机关权利的滥用,杜绝刑讯逼供,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反对一方则认为它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英国法学家边沁就认为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沉默权虽然增加了司法成本,给警察机关的侦查带来巨大的困难,但在沉默权当中体现的限制执法者权力,维护正当程序的价值。

      与部分犯罪人逃避法律惩罚产生的危害相比,执法者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更大首先,执法者权力的滥用,尤其是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最终将影响所有守法公民的利益 律师在法庭上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并不可怕,因为他的前提是承认现行法律,是在司法程序的规定中挑战法律[1](P57)而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则无视法律的权威,不仅将带来大量的冤假错案,而且冲击了国家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破坏国家的司法秩序正常的程序被破坏,权力失去控制,在宁枉勿纵的指导思想下,冤假错案大量出现,守法公民对司法、对国家的信任被动摇,最终会威胁到国家的宪政制度,损害的还是所有公民的利益其次,权力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滥用,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违法的刑事侦查在迅速打击了犯罪的同时,也聚集着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刑罚的教育与惩罚的功能不仅没有发挥,还使更多的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走上与整个社会对抗的道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 三、沉默权在我国面临的处境在实践中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并不是将沉默权三个字写入刑事诉讼法那样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不仅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关,还需要与沉默权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一) 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使沉默权难以写入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必将面临来自民间社会的反对虽然“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已有众多公民了解、熟悉乃至接受,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无罪推定”所蕴含得文化观念还远远未深入每个人的内心在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形成了三种与沉默权相矛盾的文化观念其一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的实体正义观其二是求平、求稳的重视安全性的生活质量观任凭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是中国人特别不能忍受的其三是坏人坏到底的单调形象[3](P96)在这三种观念的影响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看作是特别不能容忍的事情因在重庆涉黑案件中语出惊人,75 岁的赵长青和 43 岁的周立太成为公共舆论中的话题人物两位律师的言论遭到了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根据网络调查,虽有超过一半的人支持律师,但也有近一半的人在反对、谩骂他们在这些反对律师的人们身上,依然能够看到这种文化观念的影响二)法律打击犯罪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而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则长期受到忽视,在程序工具主义的消极影响下沉默权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自不待言,但是保护人的功能却并不见得尽如人意在许多人看来,保护人民或许仅仅是指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则可以自由侵犯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每个人都有沦为罪犯的可能性,好人也会因触犯法律或遭受诬陷而沦为罪犯和坏人[1](P40)并且,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对任何人都不能认定有罪所以,将保护人民仅仅理解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的看法不免偏颇法律应当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为实现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使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既为司法机关追诉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把侦查审判纳入法制轨道以约束司法机关沉默权若要发挥增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国家机关对抗能力的作用,必须要以司法机关对程序的尊重为前提这也是沉默权能在国外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可是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有些司法人员还依然认为只要确保实体正确,程序可有可无正当程序的原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办案中违反程序、侵害嫌疑人人身人格尊严的情况屡见不鲜,沉默权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对口供的依赖使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缺少制度保障的沉默权只能流于形式长久以来,口供被作为认定嫌疑人有罪的主要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发案总量居高不下,侦察机关的警力配置、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讯问获取口供破案依然是基层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率的重要途径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仍在沿袭“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而后突击审讯获取口供”的破案方法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据以定案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而且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4]在依靠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案件侦破的模式下,赋予嫌疑人以沉默权必将遭到警察机关的强烈反对在实行沉默权的国家里,沉默权并不是孤零零的存在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与它相连的是诸多复杂而又完善的制度嫌疑人的沉默权若要得到尊重,必须要从制度上进行保障,对那些侵犯沉默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我国刑事诉讼法不仅缺乏这方面的规定,相反还赋予了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在缺乏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和法律上、制度上保障的情况下,沉默权即使是写入诉讼法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而成为一纸具文,减少公民心中本就不多的对法律的畏惧感[参考文献][1]陈伟.O.J.辛普森比窦娥还冤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2]崔敏.沉默权问题论钢———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J].公安大学学报,2001,(6).[3] 柯葛壮.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东方学者丛书[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4“]零口供”对刑事侦查的影响与对策[EB/ OL].2007- 06- 30.http:/ / ewang77/ blog/ item/ 7bdfa3480bc93d6d9d.html.通过集中整顿,实现软弱涣散支部班子配齐配强、能组织带领党员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不断扩大,各项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落实;基层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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