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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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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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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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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一、抗日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与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打败日本侵略者,赢得中华民族的独立,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制定、颁布了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动员全体人民,进行抗日,并争取抗日之胜利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十大纲领和相关根据地法规对此有明确之规定,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规定立法之宗旨就是:“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1](P31)第八条更具体规定各种自由权之目的是“扶助人民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之发展,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1](P32)即使是改良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也是旨在“使抗日力量无限地提高”[2](P319)但“徒法不以自行”,根据地法治之目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为大众学习、接受,而后认同、遵行因此,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要动员一切力量进行抗战尽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使用“法制教育”的概念,而使用传达、宣传等概念,但确实有法制教育活动,只不过它渗透到总体的宣传活动之中 二、抗日根据地的法制教育活动 法制教育活动包含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范畴,体现了谁做,为谁做,做什么,如何做的前后相继的逻辑关系。

      (一)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被分割开,没有形成适用于所有根据地的统一的法制法规法制教育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各根据地对法制教育及教育者有相应之明确规定如有的根据地法制明确规定:“区公署(所)作为县政府的助理辅佐机构”,其主要职权之一就是“传达”上级命令、法令等事项[3](P345)行政村村公所,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都设有文教宣传部门,承担着宣传根据地法制的任务各根据地对政府干部的奖励条件之一是“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它政策法令”[3](P366)监狱管理制度中坚持教育原则,“主要是组织犯人学习边区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政纲领、主要的刑事法规[4](P56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的《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还规定司法人员承担向普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规定奖励的条件之一就是“广泛宣传,并积极执行施政纲领和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根据这些规定,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主要是政府组织中的区公署(所)、行政村村公所、法院、行政机关、教育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它们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着相应的法制教育责任党组织依据党的纲领、政策也是法制教育者。

      此外,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和其他积极分子也是法制教育的实际担当者由于法制教育是为了动员和组织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抗战,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就应当是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就受教育者的具体范围来说,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认为是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乡村富农、小地主、学生等在内的“革命营垒”1937年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中则使用了“人民”、“人民大众”的概念,应当同上述“革命营垒”的范围相同而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使用了“民众”概念,指出要“动员社会的下层民众加进这个统一战线去”[2](P348)显然,此处所言之“民众”应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这些社会下层百姓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使用了“大众”概念,是指“工农兵”而在根据地法制中,使用得较多的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文件中提到的“人民”概念;而《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则使用“国民”概念虽然使用了不同概念,但根据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来说,作为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应当是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甚至大地主中的部份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但主要群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

      从反向来界定,“大众”应当是除那些与日本侵略者同流合污的人以外的中国人 (二)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发布的法律文件共约1150余件”[3](P358),涉及宪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社会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几乎所有部门法,而且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内容十分丰富但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民法中婚姻法、社会法中的劳动法,以及经济法中的土地法、刑法中的汉奸罪;并且主要教育法律核心价值第一,宪政的民主性与人权性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主要有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人权法、选举法等,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39、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l941)等但法制教育却非常精准地抓住了宪法性法制的核心价值,即政权的民主性和保障人权政权的民主性体现在一方面保护大众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与通信之自由;另一方面宣传大众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三是宣传政权组成的“三三制”三个方面的宣传均将法律条文的规定提炼成非常简练的语言。

      保障人权也是抗日战争根据地法制的特色之一,法制教育当然要将这一特色作为重要内容各根据地的人权法规规定的人权内容较为丰富,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了平等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居住与迁徒、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以及如何保障这些人权之实现《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还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尽管各根据地之人权立法内容丰富,但在法制教育中则将人权概括为平等权、选举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予以宣传教育第二,经济法中的减租减息为团结包括地主、资本家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之力量形成抗日之合力,中国共产党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策略,而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并在《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以及土地立法中确定了“减租减息”制度土地立法还涉及诸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减租减息办法等法制教育时,教育者充分提炼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是明确“减租减息”之目的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5].二是尽管有关政策和根据地法制表述比较丰富,但教育者以“减租减息”概括这一制度,一般直接以“减租减息”为口号或标语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社会法中的工人劳动保护有关劳动立法主要有施政纲领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到劳动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女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各种具体的劳动制度但劳动法的教育集中于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劳动保护这些重要的制度,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的宣传来传播这些制度或原则,另一方面直接宣讲有关根据地法制对这些制度或原则的规定,目的在于“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巩固阶级团结”[1](P46)第四,民法中婚姻法的妇女权益保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有关保护妇女的根据地法制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山东省胶东区修正婚姻暂行条例》(l942)、《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等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婚姻法规,此外还有继承法中关于妇女保护的内容这些根据地法制主要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结婚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等教育者以“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由此引出的“婚姻自由”原则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不仅简明扼要,而且体现了宪法文件和婚姻法的基本价值观,易于大众接受。

      第五,刑法中惩治汉奸罪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把锄奸斗争当作法律法规执行的首要内容”[6](P41)因此,抗日根据地制定了诸多刑法,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刑法中的汉奸罪,“通过讲解《惩治汉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使群众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以便随时利用一切机会,向奸特分子及其亲属和一切失足者,进行爱国守法教育”[4](P327)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众认清汉奸的犯罪活动,提高警惕,及时揭发 (三)法制教育的主要载体 抗日战争时期,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动员一切力量进行抗战怎样去动员?靠口说,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群众团体,靠干部人员[2](P449)从实践来看,法制教育综合利用了大众传媒,墙壁、岩石、门板等,以及人际传播、教育培训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等载体首先,创办、运用报刊杂志、书籍进行法制教育当时抗日根据地创办了许多报刊杂志,如陕甘宁边区创办了《解放日报》、《大众报》、《抗战报》、《靖边报》、《民先报》等约20种报纸;还创办了60多种杂志冀鲁豫边区的报纸和刊物达数十种截止到1945年6月根据地有198种日报和期刊[7](P17)各抗日根据地还有自己的出版发行机构,如晋察冀边区的“七七出版社”等[8](P258)。

      其次,通过人与人的囗头传播方式进行法制教育主要由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分子,尤其是广大的政治宣传干部,在工作中积极对群众进行根据地法制的宣传教育,一般不仅是讲解根据地法制的内容,更讲解根据地法制的目的、价值观,以及如何执行根据地法制主要形式是召开群众大会、理论学习、个别谈话等方式第三,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为根据地法制大众化传播的载体一类是培养具体宣传、执行根据地法制的干部的教育培训活动当时各根据地创办了许多学校,如陕甘宁边区的抗日军政大学、延安大学等还有各类非正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如补习学校等按照1942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与各部门业务密切关联的政策法令指示决定的研究,例如财政工作人员应熟习财政政策与财政法令,锄奸工作人员应熟习锄奸政策与锄奸法令;其余类推”因此,通过上述正式的学校教育和非正式的培训对干部进行法制教育,提升了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行根据地法制的能力,此时干部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另一类是各根据地还开办直接面向大众的教育培训活动,如以山西为中心的敌后山区各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办民族革命室即‘民革室’或‘救亡室’”,“向群众报告抗战形势,讲解有关抗战的政策、法令”[9](P27)。

      第四,以执法活动为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即通过执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如陕甘宁边区在1941年进行第二次选举时,开办选举训练班,学习《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实施》等法律法规、政策边区、各县、乡建立了许多宣传工作组和文艺宣传队清涧县的52个乡就组织115个宣传队,881个工作组这些文艺宣传队利用文字宣传、口头教育、演出的形式,深人到各地展开了广泛的选举宣传[10](P13)在轰轰烈烈的参议会选举活动中,大众不仅从组织者那里了解了有关根据地法制,而且自觉参与有关根据地法制的实践,充分行使根据地法制赋予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极大地教育了大众,提升了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第五,发挥大众化司法活动的法制教育功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公审制度、征求群众意见制度,以及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即依法从大众中选取适宜的群众作为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普通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地审判,“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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