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实务: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认识与分析.docx
10页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四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争议案例的熟识与分析案例一:某营改增纳税人, 2021 年某月“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 500 万,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021 年开头缩减业务规模,年应税销售额只有 200-300 万元,能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不行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在 2021 年 5 月 1 日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前, 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的原判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供应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 万元(含)的.2. 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3. 以上两项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80 万元(含)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如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只包括涉及标准调整上述原登记标准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而依据“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或者以该业务为主的,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含)-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1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未包括其中.因此该纳税人不能转回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案例二:某营改增纳税人, 2021 年“年应税销售额”未满 500 万,但由于业务需要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如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规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除超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外,仍包括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供应精确税务资料的,自行申报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依据本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的增值税纳税人,简洁地说就是包括营改增 纳税人.因此对于 2021 年 5 月 1 日前,纳税人未超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自行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可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不受纳税人经营范畴的限制.案例三:-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2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公告中,规定了一个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过渡期: 2021 年 5 月 1 日—— 12 月 31 日.对于过渡期间内登记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足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不行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对 5 月 1 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在 18 号公告中看似没有规定,实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如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可选择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21〕33 号)其次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连续作为一般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21〕33号)其次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就》其次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请留意是“已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个“已登记”一般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 2021〕33 号)文件生效时的纳税人资格状态,该文件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3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因此,“已登记”状态判定应为 2021 年 5 月 1 日.对 5 月 1 日前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同时中意 18 号公告的两个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在2021 年 5 月 1 日—— 12 月 31 日过渡期间内登记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足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属于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不得转登记.案例四:某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截止到今年一季度,”年应税销售额” 200 万元,超过 80 万但不超过 500 万的,四月份依据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选择自 5 月 1 日,或是 7 月 1 日起生效.现在能不能转?假如是 4 月份超过, 5 月份来申报登记呢?纳税人 4 月份按原标准判定并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其登记行为发生在 5 月 1日起,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21〕33 号)规定的 5 月 1 日前“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对于 5 月 1 日后按原标准申报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在受理时,对于连续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应提示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已经统一为年应销售额 500 万元,可以重新考虑选择申报.对纳税人仍然申报登记的,登记后不得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 第 4 页,共 5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致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由于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终加上勤奋,那样必定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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