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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相关房改政策文件.doc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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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7]108号 2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字[1998]9号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房改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8]50号 1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己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1999] 34号 20济南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济政发[2000] 8号 25关于省直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住资[2001]1号 26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省直房委办[2001]3号 30关于省直机关驻济单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省直房委[2001] 4号 3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省直公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21号 3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 81号 46关于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06]88号 49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108号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了切实搞好省直机关的房改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1997)108号文件)和省级机关的实际情况。

      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这些意见已经第104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起把省直机关和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具体按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并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行政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省财政给予补助;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二、关于1997年以前职工住房资金的补偿问题按《办法》的规定,在发放住房补贴的同时,对1997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退离休时,不到国家规定年龄的计算到规定年龄,下同),在家庭购房时给予一次性的住房资金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级为75平方米,处级为90平方米。

      厅级为120平方米) ×工龄(同上) ×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级为1.200,处级为1.333,厅级为1.250) ×现职务(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为120平方米,院士为15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退离休之日)×现职务(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1997年前的住房资金补偿相加,作为该户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为了与现行房改政策相衔接,同时又便于操作,决定购房职工家庭的住房资金补偿由售房单位从收取的公房出售收入中一并补偿对目前暂不购房的职工的住房补偿(包括职工购买现房后尚有剩余的部分补偿),由所在单位计算后做挂帐处理(挂帐期间不计息),待将来职工买房或换购住房时再予兑现同时考虑到个别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在给予职工个人发放一次性补贴后,各售房单位可根据其本人的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具体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该家庭政策性优惠(最高限额)=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该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资金补偿对个别部门和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不足于对职工住房资金补偿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仍按原来的建房资金来源渠道由单位自行筹集逐步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缺口部分从省集中管理的售房收入中统筹调剂解决三、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有关问题单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以后,各单位公房均按当年的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按规定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现有公有住房(包括现在建并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评估确定;1998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房,按以上七项因素具体计算确定为了与现行售房政策相衔接,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处住房,具体面积标准和超标准计价办法按省纪委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职工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其面积标准不再限制已去世职工的遗属(仅指配偶),购买现居住的原去世职工单位住房的,由去世职工所在单位按去世职工生前的职务、级别等因素计算住房补贴,从应收的售房款中抵扣。

      四、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后公有住房的房租问题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同时相应提高省直各单位公房的租金提租幅度要与发放住房资金补贴后职工家庭收入相应提高的幅度相当,然后逐步过渡到成本租金对尚未购房的离、退休职工和特殊困难的家庭,在住房标准以内的房租提高部分,应给予减免照顾按房改政策规定暂时不能购房的领导干部,在规定住房标准以内的按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5%的标准计算确定,低于规定标准的按15%计算确定,高于标准的按30%计算确定具体提租幅度及减免范围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五、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问题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住房补贴,一般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发放工资10内集中存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并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住房补贴交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按规定用途支取,在以后换购、维修住房时,可申请低息贷款:也可随工资直接发放给个人。

      但在今后的换购、维修房时,不再享受低息贷款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六、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问题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七、关于建房问题自1998年1月1日起,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进行福利性实物分房同时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是目前在建的职工住宅继续由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经批准后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二是有地皮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批准可继续自行建房,所需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售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三是对没有地皮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准自行建房从1998年起,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住房需求情况,统一建设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小区职工住宅小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及社会化物业管理所需建房资金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统筹安排解决。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无论是单位自行建房,还是省行管局统一建设的住宅小区,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省属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和严重缺房单位的职工住房问题房子建成后,都要按建设成本价格(上述七项因素构成的价格)出售或按成本租金租房,以便及时回收资金,形成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建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为了增加职工个人的购买能力,要积极开展个人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经办银行另行制定八、其他问题按照房改属地化原则,中央驻济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过去有关房改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房改方面的政策问题,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化分配是住房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改革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请各部门和单位从大局出发,加强对本单位房改工作的领导,多向职工做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好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通知中的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省直机关单位1997-1998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省直机关单位1997—1998年度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表房屋等级 成本价格(元/平方米)钢混一等 1247钢混二等 1035砖混一等甲级 1035砖混一等乙级 868砖混一等丙级 816砖混一等丁级 771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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