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doc
6页浅论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先决问题;处理方法;国际私法根本任务 论文摘要:先决问题作为国际私法制度之一,理应为国际私法根本任务之实现效劳因此,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以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为核心考量详细而言,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标准的原那么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最亲密联络原那么及公共秩序保存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根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根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假如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1】(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那么,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那么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那么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那么,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2】(p224) 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 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标准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严密相关的问题locaLHOst“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3】(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标准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防止把一起案件中亲密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4】(p82)而且,这样可以帮助“获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5】(p309) (二)法院地国冲突标准说 该说认为,前述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标准的方法所获得的所谓国际间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即牺牲了内国的一致而得到的〞同时,“有些先决问题自身性质决定其与法院地法联络更严密比方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对法院地来说甚至比主要问题更具意义〞而且,既然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单独提出,其理应与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样,即“按先决问题本身的性质,依法院地国的冲突标准来确定其准据法〞。
6】 (三)个案分析说 该说认为,上述两种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各有其缺乏,“准据法说牺牲理解决方法的内在协调性,在法院地国要根据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体系来成认或否认某种法律地位〞【7】(p6)“而法院地法说追求国内结果一致性的同时意味着导致国际判决的不和谐〞(p435)并且,“附带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方法解决,每个案件可以根据所涉及的特定因素来处理附带问题实在不构成单一的难题,有多少种出现附带问题的情况,就有多少种难题〞 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现实注意倾向的开展,应当“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留待在详细案件中个别解决〞,(p494-495)“即看某一先决问题终究是同法院地法还是同本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亲密〞p73)或“由法官根据国际私法的根本原那么予以解决〞p280) (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 该说摒弃依冲突标准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根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标准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附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
〞(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而且,“以管辖权为根底,对先决问题确实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成认与执行〞 二、从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 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表达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理论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那么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效劳于国际私法根本任务之实现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根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 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根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
详细到国际私法,其根本任务又因其国际性及私法性而衍生为协调不同国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体间的利益两个方面 1、以倡导平等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对一详细案件的处理涉及管辖权确实定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国际私法在协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冲突时的平等原那么理应贯穿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管辖权的原那么包 【1】【2】【3】括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等p22、427)各国立法往往在这些原那么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国的管辖权标准而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国家间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出现冲突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双边及多边协定致力于统一标准行使国际管辖权,但现实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在全部领域内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处理标准,这使得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状况而国际私法以平等方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在没有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规那么的情况下,各国对其他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保有适当的尊重这也是国家间利益得以协调的前提 在确立了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就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现代国际私法的开展早已放弃了单纯对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转向在合理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外国法律处理案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社会伦理根底、历史传统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其法律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也大异其趣,竟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如仍运用依法院地国冲突标准援用来的准据法,势必影响一国的公共秩序是故,公共秩序保存成为必需公共秩序保存,“是指根据本国的冲突标准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假如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是对根据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成认,违犯适用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观念时,适用国就以该外国法违犯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成认〞(p81)这一制度确实立,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内国与外国的平等,有利于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2、以追务本质正义的方式平衡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国际私法之私法属性,决定其根本任务必将包含平衡不同私主体间利益冲突之层面而这国际私法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又以通过冲突标准援用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表征 国际私法注重本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表如今诸多领域,在此笔者仅就与本文相关的两个方面略加阐述,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与最亲密联络原那么的广泛适用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是所谓‘私法自治’原那么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表达。
〞其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其最初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p24)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已经在合同、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可以说,扩张并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的作用领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开展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也因应了国际私法在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过程中注重本质正义之实现的价值追求 萌芽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最亲密联络原那么,“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亲密的联络,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由于最亲密联络原那么蕴涵着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表达平位协调精神的考虑,强调对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际私法注意力由过去过分侧重于形式正义转移到了更加强调对本质正义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其适用领域也已扩及合同、侵权、抚养、国籍及住所的冲突、营业所确实定、区际冲突等许多方面 (二)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前文从合理分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公共秩序保存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及最亲密联络原那么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私法根本任务的实现途径。
笔者以为,在这四个方面中,管辖权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因为: 首先,管辖权是一国处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假如一国不具有对该法律关系管辖权,那么其法院根本无权对该民商事关系中的详细权利义务表达意见,即使勉强表达,也无法得到有关国家的成认与执行 其次,管辖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目前,世界各国的冲突标准尚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条冲突标准各国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的冲突标准或对冲突标准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准据法,这将直接影响对详细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详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笔者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具有管辖权,只有恰当的管辖权安排,才有可能对先决问题适用恰当的准据法,并对主要问题作出恰当的认定所以,笔者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应以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标准为原那么 当然,单纯的强调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标准还缺乏以应对先决问题的复杂情况,我们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时,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标准的原那么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最亲密联络原那么及公共秩序保存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根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三、处理先决问题的详细规那么 前文分析得出,我们应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标准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原那么,但由于其将会把管辖权问题引入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领域,因此,为便于实务操作,有必要辅之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最亲密联络原那么及公共秩序保存制度的考虑,从而对这一原那么进一步细化,形成实在可用的处理规那么笔者在此尝试从以下方面理解这一规定 首先,将先决问题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经法院作出判决或经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另一类那么是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 其次,在第一类先决问题中,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当然地认定法院地国是对该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国家,并认定对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是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标准所援用来的准据法而作出,从而援引先前存在的关于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认定有关事实 【1】【2】【3】第二种情况那么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对这种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