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引领续写发展新篇章.pdf
1页法治引领续写发展新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银行推进法治建设发展回顾■朱思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 既是党和国家统 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 协调推进 “四个 全面” 战略布局的关键五年, 也是农业银行上 市运行、 深化改革的重要五年五年来, 农业银 行法律工作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 坚持求真 务实、 创新协作、 专业高效的基本理念, 推进 “法 治农行” 建设, 有力支持了农业银行业务发展 “六五”普法持续推进2012 年, 农业银 行 “六五” 普法推进会暨法律专家组年会在北 京召开, 提出加强法律管理体系建设, 从具体 事务工作提升到法律管理的高度, 主动服务业 务拓展和经营管理, 推动全行分层次开展 “普 法宣讲” 活动普法宣讲历时一年半, 集中宣 讲 1300 多场次, 现场受众 22 万人次, 力求 “以 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 在全行产生强烈反响, 提 升了广大干部员工法律意识, 增强了学法、 尊 法、 守法、 用法能力通过出台 《规章制度管理 流程指引》 , 为各分行、 各部门开展制度建设提 供详细指导, 与 《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 一道 构成农业银行制度管理的基础性文件。
通过修 订 《合同管理办法》 , 规范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 情况、 新问题, 构建了合同的全流程管理框架 通过完成对公信贷等 4 个法律风险手册和 《商 业银行法律风险案例研究》 编写印刷工作, 开 展深化利用活动, 持续增强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稳步推进美国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 应对工作, 不断夯实农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基础 法律事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2013 年, 农业银行以增强制度执行力为切入点, 导入 ISO9000 质量管理理念和 “一图两表” 工具, 启 动体系文件编写试点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 体系文件更名为作业规则, 成为操作类制度的重要形式, 在柜面业务、 个人信贷、 财会业务领 域全面推广, 着力破解制度操作性、 针对性、 有 效性不强的问题顺应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 潮流, 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从构建管 理框架、 明确职责分工、 理顺工作流程等方面入 手, 完善全流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充分尊重 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择权等, 持续深入开展金融 知识宣传教育, 努力实现银行与消费者 “双赢” 同时, 启动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 作, 重点强化法律审查、 诉讼管理作业功能, 整 合系统原有模块, 丰富系统数据, 着力打造面向 全体员工的信息平台、 管理平台和作业平台, 为 法律工作信息化处理, 以及大数据挖掘分析奠 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 搭建 “总对总” 网络司法 协助执行系统, 着力提高案件管理质效法治农行” 建设纲要开始起草2014 年, 以迎接十八届四中全会、 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 精神为目标, 农业银行组织全行员工畅谈学法、 用法体会, 开展主题征文举办 “农行大讲堂” , 深入解读四中全会精神研究提出建设 “法治农行” 战略决策, 启动对 《全面推进 “法治农行” 建设纲要》 的起草工作, 确保农业银行沿着法 治化、 规范化轨道稳步前进修订 《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 , 健全鼓励发明创造机制, 着力打造 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使农业银行知识 产权产出进入新阶段目前农行拥有注册商标 615 个、 授权专利 174 个、 登记著作权 98 个, 注 册网络标识 124 个 面对外部诉讼案件的严峻挑战, 灵活调整 诉讼案件授权, 推进案件报告与审批标准化, 加 强对重大案件的研究指导, 防范风险事件或诉 讼案件, 以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以诉讼案 件数据为基础, 定期发布全行法律风险报告, 提 出加强管理的意见措施, 促进了业务经营改进 细化规章制度管理规范2015 年, 针对基 层反映的制度制定程序复杂、 流程长、 操作性不 强等问题, 修订 《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 , 强 化制度建设统筹管理, 全面优化制度制定流程, 并将作业规则纳入制度规范。
推行制度建设基 层联系点机制和制度草案网上公开意见机制,确保制度制定全面契合农业银行工作实际坚 持制度年度立项与制度清理相结合, 强化制度 后评价工作, 及时发现并深入整改影响制度执 行的各类问题, 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为贯彻落实新合同管理办法, 在合同管理 后评价调研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开展 “合同管 理提升年” 工作, 发布一系列合同管理工作规 则, 拟定标准化表格, 明确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性 要求, 优化农业银行合同文本及合同管理机制, 强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组织开展 “学刑法、 明底线、 知敬畏” 专题活动, 梳理刑法中相关的 罪名及处罚, 发送全行学习同年 10 月,《全面 推进 “法治农行” 建设纲要》 正式印发 完善法律审查协作机制2016 年, 根据新 时期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 修订 《法律审查 管理办法》 , 固化长期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 创 新法律审查协作机制, 法律审查成为各项业务 必经环节持续加强审查工作管理, 推动各级 行、 各部门落实审查责任, 发挥法律人员在处理 重大、 疑难、 新型法律问题方面的职能作用推 行法律审查成果梳理登记制度, 按年分部门发 布法律服务报告, 加强新业务、 新产品、 新机构 法律问题前瞻性研究, 加强境内外新法新规、 监 管变化解读、 风险揭示和应对指导, 为业务经营 和创新提供有力支持。
出台 “七五” 法治宣传 教育规划, 对未来五年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 署安排组织编写 《银行业领导人员学法用法 读本》 , 在同业尚属首次 今年年初以来, 农业银行深入贯彻中办、 国 办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意见, 以 及银监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意见, 推进 “法治 农行” 建设下一步将推进法律顾问制度, 建 全法律工作机制, 升级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农 业银行法律工作新一轮改革正式起航, 要求全 行上下增强责任感、 紧迫感和使命感, 为建设国 际一流商业银行集团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中国城乡金融报A42017.10.27 星期五专版编审 荆兴 编辑 张敏E-mail:zhuanban@(五)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必究社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邮编: 100036本报每周一、 三、 五出版 在以下各地同步传版印刷: 北京 上海 广州 郑州 成都 兰州总编室: 68298931 68298853() 发行部: 68297536国内发行: 全国各地邮局 定价: 每份1.50元 全年219.00元党的十八大以来, 农业银行法治建设持续发力, 围绕求真务实、 创新协作、 专业高效的基本理念, 通过细化制度规范、 完善法律审查机制、 开展 “六五” 普法活动等, 不断提升全员学法、 尊法、 守法、 用法的能力和水平, 将法治思维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为推进农业银行合法稳健经营夯实根基。
典型案例2012 年 3 月 21 日, 农业银行召开 “六五” 普法推进会暨法律专家组年会5 年来, 农业银行法治建设硕果累累, 在全面强化法律风险管理基础上, 不断 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合同文本体系建设, 持续推动 “法治农行” 建设法治农行推进 “法治农行” 建设是农业银行贯彻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全行法治建设的重 要举措其基本内涵包括: 依法治理农行, 即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战略决策和经营管 理, 法治成为治理农行的基本方式; 建设法治化 农行, 即农行全员自觉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全 行一切经营管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2015 年 9 月印发的 《全面推进 “法治农行” 建设纲要》 , 成 为新时期农业银行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属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淀, 农业银行 基本形成法律审查、 合同管理、 制度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 诉讼管理、 法治教育、 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齐头并进的法律工作格局, 探索建立了分层次 全方位的法律风险报告机制, 包括法律风险报 告、 法律服务报告、 法规解读报告、 法律风险提 示四种类型, 定期发布综合性分析报告, 及时 提示单项法律风险, 增强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前 瞻性和有效性, 有力促进了农业银行业务健康 发展。
总法律顾问2016 年底, 银监会印发 《关于银行业金融 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 首次提出各 政策性银行、 大型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 置专职总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 农业银行任 命首位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负责对农业 银行法律工作及法律风险实施专业化管理, 具 体承担以下职能: 贯彻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推 动法律工作体系建立, 管理法律工作部门; 拟 定全行法律工作规划、 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并推 动落实, 定期报告法律风险管理情况; 参与各 项重大经营决策, 提出法律意见; 指导协调分支机构和并表管理子公司法律工作等规章制度体系系统完备、 衔接配套、 科学规范、 运行有效的 规章制度, 是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保障自总行 法律部门成立以来, 就着力加强制度统筹管理, 出台制度管理基本规范、 制度建设规划纲要、 制 度管理工作指引, 逐步明确农业银行制度建设的 基本框架和管理要求, 形成了公司章程、 基本制度、 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四个层次的制度体系合同文本体系金融业务产品, 本质上属于一系列规则的组 合, 设计良好的合同是业务发展的先决条件为 此, 农业银行建立持续更新、 覆盖所有业务的制 式合同文本及非制式合同范本体系, 着力打造 金融服务的科学载体。
目前全行有效制式合同 文本近 3000 个, 非制式合同范本 400 多个, 其中 80% 为近五年制 (修) 订, 发挥了在业务拓展和风 险防控中的基础性作用某银行为支持某集团灾后重建, 向集团旗 下 A 公司先后发放短期信用贷款 8 亿元; A 公 司向银行承诺, 其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将财产作为 他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后受市场影响, A 公司 生产经营基本停滞, 无法偿还贷款A 公司随后 将全部有效财产抵押给关联财务公司 B, 并致函 银行拒绝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A 公司的抵押 行为一审法院认为, A 公司对外抵押时, 银行 债权尚未到期; B 公司向 A 公司放贷的行为无 恶意串通, 客观上对其他债权人整体利益也无损 害, 因此判决不予撤销抵押 银行不服判决, 上诉至最高院银行提 出, B 公司明知 A 公司设立抵押时已丧失偿 还能力, 法院应审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法院 审理后认为, A 公司作为 B 公司的关联公司,通过事后抵押, 将 A 公司有价值资产全部作 为自身信用贷款用于抵押以保全资产, 与 B 公 司具有损害银行债权的共同故意, 导致银行 债权无法实现, 由此认定 A、 B 公司在订立抵 押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因此, 法院最终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撤消了 A 公 司抵押行为 评: 是否构成恶意抵押的判断依据主要来 源于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 69 条, 本案一审法院 即采这种观点, 即审查 “设定抵押时债权人债权 已到期” 及 “抵押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 利益” 两个要件而二审中, 银行调整了诉讼思 路, 跳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限制, 转以 《合同法》 第 52 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切入, 并充实完善 证据链条, 最终在二审阶段成功扭转诉讼局面, 是商业银行关于撤销权诉讼的经典案例 (王昊)关键词王某通过中间人找到李某, 称在某银行存 款有高额利息回报双方商定高额利息并由李 某收取保证金后, 一行人前往某行 A 支行办公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