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选课作业(课件扩展.ppt
32页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与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国际法上的国家应具备的构成要素或者说条件有四个: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政府(government)、独立的对外交往能力或称主权(sovereignty) 具备这四个要素的国家是指现代民族国家一、 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确定的领土 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 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定居的居民 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居民是形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对象 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一)主权的身份性与权力性 主权(sovereignty):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假如在一块领土内尚未作出实际权力(权威)分配的话,那么该领土内的主权归属便是暂时悬而未决的问题;同一领土范围内的主权,不能同时由两个不同的权力机构行使,即主权是不能分割的。
主权是现代国家的身份:独立、平等、全体一致 国际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一般限制与特别限制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二)主权国家是否依赖承认?,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a state)的条件: 第一,该被承认实体具备构成国家的要素 第二,其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和民族自决等原则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二)主权国家是否依赖承认?,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的条件:,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承认二)主权国家是否依赖承认?,“路德诉萨戈尔”案(Luther v. Sagor),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二)主权国家是否依赖承认?,“两航公司”案,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两航公司”案,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二)主权国家是否依赖承认?,(三)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一、国际体系中的主权国家,光 华 寮 案,光 华 寮 案,光 华 寮 案,光 华 寮 案,光华寮案的最新进展,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
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现代中国在联合国的地位,1,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机构变革和选举联合国秘书长等重要关头,中国坚决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维护他们的利益2,中国坚决拥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精神。
3,中国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4,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中国倡导平等协商、耐心寻找共识 5,中国言行一致,信守承诺,恪守所签条约,并积极兑现自己所做的承诺,充分体现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有的风范现实主义国际思想大师汉斯·摩根索认为,“只有较少的国际法规则可以不依国际社会各国的同意而存在”,其中就包括“界定各国管辖范围的规则”:这些规则“是多元国家体系赖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正是它们使主权在法律意义上能够成立”——“因为如果各国不能做到互相尊重属地管辖权,如果没有对这种尊重施以法律保障,国际法和建立在国际法之上的国家体系显然就无法存在” 属地原则(the territorial principle) 国籍原则(the nati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或安全原则(the protective or security principle) 普遍性原则(the universality principle),二、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 刑法中的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二、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一)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 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一)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林茨机场诉美国案: 北约在实施IFOR/SFOR人道主义救援项目过程中,美国空军使用了奥地利林茨机场作为其中继站但是在整个的机场使用期间,美国未给付停留费及机场使用费因此,奥地利林茨机场的运营公司根据奥地利联邦航空法、林茨机场民用规定以及机场的使用费标准等法规,将美国诉至奥地利地方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使用林茨机场设施的使用费 奥地利受诉法院认为,被告在林茨机场的停留行为是整个IFOR/SFOR项目的一部分,因此它属于一种国家行为,并且被告也没有声明放弃管辖权的豁免,从而免受国内法院的管辖。
最终,法院驳回了起诉方的请求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一)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林茨机场诉美国案: 原告在败诉后,又以以下理由上诉到林茨地区法院—— 美国空军飞机的驻留侵害了奥地利作为一个中立国的国家尊严和中立地位,美国空军飞机从事的是人道主义援助而非军事行为,因此,其飞行行为应被认为是私法行为而不是一个国家主权行为,所以不能享有国家豁免权地区法院根据包括代顿和平协议以及1995年12月份的安理会第1031和1035号决议等文件认为,北约被授权为实施和平协议采取维和行动,那么雇佣美国空军飞机来实施IFOR/SFOR项目也应被认为获得了联合国的授权,从而该行为无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其国际法依据上来看,都应被认定为国家的主权行为因此,奥地利国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