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义】2013尚德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经讲义.pdf
14页1 国际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国际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2013 年)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注意: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 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 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1)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A、共解释了 11 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 EXW(工厂交货),卖 方义务最大的为 DDP(完税后交货) B、 除了 EXW 和 DDP,其余的 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 进口手续 (2) FOB、、CIF 和和 CFR 区别:区别: 缩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一、国际货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 卖法(买卖 双方)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运 输法(托承 收三方) 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 输保险(投 保被三方)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 付方式(买 卖双方和银 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3962427112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 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3)FCA、CIP 和 CPT (3)FCA、CIP 和 CPT 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 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④其余各方面 FOB 和 FCA、CIF 和 CIP、CFR 和 CPT 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 和 DAT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 和 DAT 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 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 (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 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 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 4 个: FAS(船边交货) FAS(船边交货)、FOB (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范围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 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 售;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 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D、中国的保留 (a)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该保留2013年年1月 已撤回)月 已撤回); (b)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 保留);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交货、交单 担保 地点 货物相符 权利担保权利担保 时间:约定——合理时间 卖方义务卖方义务 :3962427113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 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 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 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 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 利担保责任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 拒收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 (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 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09 年年 3 月月 5 日实施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 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收货物接收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买方义务买方义务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背书转让 :3962427114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承担侵权责任; 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 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 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 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 括):、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 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 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制 低 高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 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 付运费的总额 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 牲畜 无规定 适用 关于保函 无规定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 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航行过失免责:★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 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3962427115 1、风险、风险 2、损失、损失 共同海损:共同海损: 概念: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 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险别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 风险 特别外来 风险 特殊外来 风险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 水渍险 √ √ × × × 一切险 √ √ √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基本险别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11 种 特别附加险:6 种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3962427116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 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 起的损失和费用; 5、保险责任期间:合同约定,常用的为“仓至仓仓至仓”期间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托收法律关系:)托收法律关系: (3)性质:商业信用 (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 物;、处理货 物;E、票据追索;、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2、、 银行信用证: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 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 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卖方 托收行 委 托 代 理 关 系代收行 委托代理关系 买方 没 有 法 律 关 系没有法律关系 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 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 http://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