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法第六章PPT课件.ppt
39页1,第六章,初审管辖权,2,第一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三)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4,三、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 5、选择管辖 6、协议管辖 (三)移送管辖 (四)指定管辖,5,第二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的性质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争议标的的金额,6,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 湖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8,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武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9,四、管辖权转移,第38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10,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修改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条的修改其实是为了防止法院的司法腐败为了防止上位法院将本应属其管辖的案件“无因”移交下位法院管辖;新法规定,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1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涉外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法定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它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因此它不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ACD,12,第三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13,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1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 违法行为矫治法 (拟订中)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15,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6,四)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7,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18,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9,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二)选择管辖,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六、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20,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1,协议管辖的条件: (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三) 必须采书面协议的形式。
(四)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2,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 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市丁区法院,23,居住在甲市的王某乘丁市运输公司的豪华大巴车去乙市出差,途经丙市不幸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现王某欲起诉,受理法院应该是? 丙市人民法院或者丁市人民法院,24,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B,25,甲方北京西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江苏铜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在南京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北京昌平区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医疗器械,加工费20万元。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者南京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乙未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准备以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甲方的一位律师认为合同约定被违约方可以向北京或南京法院起诉,北京法院应该是北京西城区法院,另一位律师则认为该由昌平区法院管辖 问甲方到底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26,1)甲方应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中,甲乙事实上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因此其约定无效,27,3)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依据以上规定,管辖法院应当是乙方住所地铜山县人民法院,28,第四节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一、移送管辖 (一)移送管辖的概念 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法院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9,三)不得移送的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 2、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以起诉时为标准,已受理法院不得移送管辖 3、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与管辖权转移不同 目的不同;内容不同;程序不同,30,二、指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的概念 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具体的民事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31,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32,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33,第五节 管辖权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