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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论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 论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 【摘要】当前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了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额补偿,也使保险人的分摊责任不明晰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对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进行了探讨,通过数据支撑,对我国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 重复保险 分摊 一、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内涵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第56条规定,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这里并没有规定同一保险期间,目前,学界对于重复保险的定义中应表达保险期间重合这一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相反的规定,法律允许被保险人在不超过法律允许的补偿范围内,向任一保险人要求全额损失赔偿,或者按照任何顺序要求保险人赔偿作为原那么,重复保险的几个保险人应该按比例分摊被保险人的承保损失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任何全额赔偿了承保损失的保险人或赔偿了超过其应分摊比例的承保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并通过法律诉讼使其他保险人分摊承保损失。
二、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 为了使重复保险合同的各保险人之间的权责相对公平和均衡,同时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合同谋取超过保险价值的不当利益,各国立法均就保险人对重复保险责任的承当做出了规定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比例责任分摊制 比例责任分摊制是重复保险中最根本、最常用的分摊方法,是指以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根底,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保额比例赔偿制 保险人仅就自己所承当的比例负赔偿之责,被保险人最终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保险人无关我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采取了这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每一个保险人应当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例如,某公司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三家公司保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损失金额为50万元按照比例责任制: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50=10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60∕50=15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0∕50=25万元 2.连带赔偿责任制 例如瑞士?保险法?规定,凡为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一律根据其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比例承当保险责任,假设有一个或局部承保人无力支付其应付赔偿份额,由其他保险人按比例分摊。
又如根据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9条规定,超值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向全体保险人或其中一人主张求偿 3.比例分摊兼优先赔偿责任制 这种做法依出单顺序将重复保险区分为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对于同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依其承保保额与保额总和之比承当赔偿责任,彼此不承当连带责任对于异时重复保险,那么按保险合同成立的顺序依次负担保险金即由先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担保险金后,假设仍缺乏以弥补损害额,那么依次由后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担,日本就是采取这种做法 限额责任分摊制 限额责任分摊制不以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根底分摊赔偿责任,而是按照各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根底,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每一个保险人应当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实际损失 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按照限额责任分摊制: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50≈14.29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0∕50≈17.86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0∕50≈17.86万元 顺序责任分摊制 顺序责任分摊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签订保险单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负责赔偿。
按照顺序责任分摊制,仍如上例,某公司与甲保险人于2月1日订立合同,同年2月10日与乙保险人订立合同,2月18日与丙订立合同保险期限均为一年同年10月4日保险事故发生,致损50万元,那么甲保险人应赔偿40万元,乙保险人赔偿10万元,丙保险人赔偿0万元 三、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方式 我国?保险法?56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因此,我国采取的分摊方式是比例责任分摊制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 重复保险比例分摊原那么存在的问题 假设某被保险人有一座房子,其保险价值为8万元,如果向甲保险公司保4万元,向乙保险公司保2万,向丙保险公司保6万,三家保险人都缺乏额保险,发生事故房子损失了5万元损失发生时丙保险公司破产,那保险人间如何进行比例分担呢?计算如下: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4万元保额12万元总保额=1.67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2万元保额12万元总保额=0.83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给被保险人2.5万元,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足额赔偿,尤其是当保额大的保险公司破产时,被保险人的很大一局部损失都得不到赔偿。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比照例分摊时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是缺失的,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对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方式的立法建议 我国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分摊制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我国?保险法?56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 并没有对重复保险时保险人责任的分摊给予明确的说明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很多问题 通过上面的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摊方式具有明显缺陷:一方面,这种方式使得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金而不得不逐个向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不便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在投保的保险公司存在缺乏额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有可能无法获取全部赔偿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议对?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责任分摊不合理的按保额比例进行赔偿的规定进行修改,采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 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中,保险人之间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假设有保险公司破产,那么除去该破产的保险公司,由其他保险公司按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仍如上面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房子价值8万元如果向甲保险公司保4万元,向乙保险公司保2万,向丙保险公司保6万,三家保险人都缺乏额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并且损失发生时丙保险公司破产,假设为连带赔偿责任制,那保险人间如何进行比例分担呢?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4万元保额6万元总保额=3.33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2万元保额6万元总保额=1.67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给被保险人5万元,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了足额赔偿,利益得到有效保证 在此题目中,各个保险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获得了足额的赔偿, 但是,如果损失数目过大,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又承当损失赔偿的绝大局部,这时让其他保险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会造成其他保险公司的巨额亏损,甚至会超出保险人的承受范围,造成其他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需要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予以界定笔者认为保险人承当连带责任不应超过其保险金额,以保证保险人的利益 此外,只要不违反损害补偿原那么,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对其更有利的保险人索赔,而不需像原来那样向每家保险人进行索赔,这样可以大大节约索赔本钱。
保险公司承当赔偿之后,可以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超过其按比例应当承当的局部,这表达了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公平承当责任的原那么这样,就确保了被保险人损失的有效补偿和保险公司分摊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应该采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以保证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同时,也应使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保证在保险人的承受范围之内,并确保保险金额在保险人之间的合理分摊,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实际问题的操作提供有力依据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