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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课件: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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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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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1.,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欲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定案证据: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称为定案证据或裁判证据,或者直接称之为“证据”2.,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证据方法:是指在诉讼中,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如证人、文书、物体等证据资料:则是指法院对各种证据方法经过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一)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故这一属性又称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真实性二)关联性,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法性包括两层含义:,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第二节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1.,证人资格规则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予以排除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4.,限期举证规则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二、证明力,(一)证明力概述,证据的证明力,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1.,涉及证明力有无的规则即证据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具有证明力并且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2.,涉及证明力大小的规则是指对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并且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3.,涉及证明力优先顺序的规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明力大小优先规则,即应当优先采信证明力强的证据二是同等证明力优先规则,是指在具有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一种证据比另一种证据具有采信的优先性。

      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1,)二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同2,)有助于法院在衡量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判断和认定有关的案件事实3,)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材料”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1,)二者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是有差别的2,)使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格外慎重3,)可运用传来证据去发现原始证据、佐证原始证据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在于:,(,1,)便于诉讼主体认识二者与案件事实的不同联系及其具有的证明作用的大小2,)在无法获得直接证据而必须借助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基于间接证据的特点,遵守有关的证明规则3,)在既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时,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进一步印证直接证据,加强其证明力四、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间接本证: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该间接事实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本证间接反证:对方当事人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成立的不利结果,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间接事实推定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反证第四节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点,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在于:,(,1,)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二)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根据制作的主体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这是以书证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3.,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这是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二、物证,(一)物证的概念与特点,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书证是以记载在一定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形、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2,)对于某些书证,法律有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而对于物证则没有这种特殊要求;,(,3,)书证的内容反映了制作人的主观思想,具有主观属性;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具有客观属性。

      三、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二)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1,)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电子数据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视听资料的制作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仪器、设备;而书证不需要3,)书证所记载的文字、符号等,直接凭借肉眼就能够观察到;而视听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必须通过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再现4,)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是静态的;而视听资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是动态的四、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向法院作证的人证人证言具有如下特点:,(,1,)证人与案件事实所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因此,证人及证人证言是他人不可代替的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不包括对这些事实所作的评价,也不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的看法。

      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二)证人的范围,(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点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往往相并存,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陈述尤其如此六、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的主要特点是:,(,1,)鉴定结论是针对诉讼中有待查明的事实问题作出的2,)鉴定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分析、判断意见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3,)能否更换不同4,)是否适用回避制度不同三)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1,)产生的方式不同2,)作用不同四)鉴定的程序,1.,鉴定程序的启动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3.,鉴定书的制作4.,申请重新鉴定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既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第五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证据的收集,1.,当事人的收集证据,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一)举证时限,1.,举证时限的确定,(,1,)由法院指定。

      2,)当事人协商确定2.,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1,)举证时限的延长2,)举证时限的重新指定3.,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4.,关于“新的证据”,(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实行证据交换的意义在于:,(,1,)使当事人能够彼此了解对方所持有的证据,防止对方进行证据突袭,以便实现诉讼公正2,)尽快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以便提高诉讼效率需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情形有两种:,(,1,)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三、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一)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二)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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