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docx
5页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含成人本科教育)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委批准建立, 达到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 ,办学思想端正,所设专业教学符合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确定为我省授予学位学位的单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需报经省教委批准;部署、军事院校报省教委备案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第四条 具备本章第二、 第三条所定标准的高等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属于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 教授相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同时, 还要有教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院系或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各有七至十五人组成, 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这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应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经省教委批准 (部属、军事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 ,并由省教委将名单汇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各学位委员会分管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将名单报省教委备案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主管部门, 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 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位的主要职责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查和批准本校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通过外单位申请学博学伞兵人员名单3.审理和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遗留问题,作出撤销或授予学位的决定4.修改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做好组织工作2.有权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查本校和外校推荐的授予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同时责成学校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考试和考核,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3.负责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5. 负责受理校学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 协调校学位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1.对应届毕业生从政治表现、专业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 9 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条件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已完成大学酶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位的基础理论、 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所学主要课程的成绩多在优良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毕业实习成绩均在优良以上第十三条 符合本章第十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3.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不良而留、降级者4.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文凭者5.在本科学习过程中,补考后合格的课程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者6.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7.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复查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 经 本人提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报省教委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起实施各高校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本办法颁布前已制订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教育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