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损失备案改备查风险加大-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doc
20页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资产损失备案改备查风险加大 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税务系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由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要求企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备查不代表不申报,申报仍按规定进行,资料也并没有简化,只是资料不再报送给税务机关,由企业自行留存10年备查由此看来,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备案改备查并没有减轻企业的法律责任,相反,在减轻办税负担的同时,反而加大了企业后续扣除的风险基于此,提示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如何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下称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实际处置该如何理解?是指企业对报废资产进行变卖,发生实际行为后形成的损失?还是指企业对需报废资产进行了账务处理,但未对报废资产进行变卖等实际行为,是否可以作为实际损失在税前扣除?实际处置与否,是区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重要条件,实际处置是指实物已经发生变化(包括已变卖),发生实际行为后形成的损失仅对需报废资产进行了账务处理(账面处置),但未对报废资产实际进行处置,不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或转让,具有损失金额永久性、损失金额确定性和损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而法定资产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和损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如25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以下《宁波市国税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对此有过明确的界定:二十三、企业财产损失发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险理赔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收入估计要2015年才能确定,问:该企业财产报损年度是2014年还是2015年?如果是2014年作为报损年度,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收入是否追溯调整2014年损失?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永久性、损失金额确定性和损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法定资产损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和损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因此,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作以下分析确定:如果损失发生后无需经过残值预估即可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实际资产损失,不论保险公司在2014年或在2015年赔付的,该项资产损失应在2014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保险公司须依据受损资产(残值)评估价格方能确认赔付金额,进而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个别地区有特殊规定,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报废的尾矿库,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尾矿库的账面净值确认为损失金额在税前扣除已在税前申报扣除损失的尾矿库以后年度又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如何区分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清单申报是明列举的,除此之外的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判明不了的,也采取专项申报2、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3、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4、商业零售企业因非正常因素(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形成的及单笔金额超过500万的存货损失需专项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实务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和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不是对应关系企业应根据具体资产损失情况进行判断2、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无论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区分处置报废(不一定超过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正常转让或抵债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其中只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
未到期(未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报废清理固定资产虽然有处置变卖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但也属于专项申报的内容3、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应是指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未正确处理的可按准则规定进行差错更正如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资产已损坏不能使用,但会计核算因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审批程序较长存在资产实际损坏与会计核算结转损益科目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甚至跨几个纳税年度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即从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损益)的年度申报扣除4、存货低于成本价清理销售确因市场原因的,可以清单申报,否则建议专项申报通常来讲,企业正常商品销售不会出现售价低于成本,只有技术升级,过时、临近保质期等市场原因,才会低价处理,才会造成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发生损失,以公允价(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形成的损失属于存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除上述市场原因外低价处理存货发生的损失,建议专项申报方式扣除。
5、清单申报中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范围,应以什么为标准,也就是说,是否有一个统一的企业与税务关都认可的认定标准,如果公司认为是属于正常损耗范围,但税务机关如果不认可,那该如何处理?受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因素、技术进步、地域等因素影响,损耗率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范围的行业资料,企业内部资料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损耗为正常损耗若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应按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299号)规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按国家、企业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所列的损失如:《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117号)规定,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6、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的损失不能以盈亏相抵之后的金额作清单申报数额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股票有盈利,也有亏损,但整年下来是亏损的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时,是否也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进行申报呢?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2017年已取消)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2017年已取消)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是指单笔股票买卖发生的损失,不能以盈亏相抵后的亏损金额作为清单申报,应以进行单笔股票买卖发生亏损的合计数作为清单申报金额比如:2017年卖A股票发生亏损100万,卖B股票发生盈利50万,总体亏损50万;应以100万金额作为清单申报2017年卖A股票发生亏损100万,卖B股票发生盈利150万,盈利50万;仍应进行清单申报,申报买卖股票损失100万7、但存货的处理却有不同的规定,同一产品项目个别商品亏损出售整批商品盈利的情况下,盈亏相抵后属于损失的,才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年底一次性申报扣除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规定:37.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采取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一般会计账务不作损失处理,年报是否要清单申报?如果要清单申报,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同一产品项目盈亏是否相抵?答:存货损失同一产品项目盈亏相抵有损失的,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如:某商场购进牛奶100件,进价5元,按6元销售了80件;月底快到保质期前,按4.8元销售剩余20件,形成4元的损失,但是本月该牛奶盈亏相抵后赚钱76元,那么其中的4元损失不得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三、如何确认资产残值25号公告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均要求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来确定损失金额,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处置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若资产已变卖,则为实际取得的变价收入例如某炼钢厂对某机器设备报废,报废时,计税原值为100万,累计税前扣除折旧额90万元该报废事项不涉及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