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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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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452022566
  • 上传时间: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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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分行及经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支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行确认的、已与我行签订了《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经销商经销的指定品牌汽车第五条 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为哈尔滨市居民或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法人,贷款不得异地发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借款人同意我行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哈尔滨市有权机关颁发的营运许可证;(二)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的购车款;(三)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五)持有与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车协议或合同需要履行购车审批手续的,应出具有权机构同意购车的证明;(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8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二)以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1、两年内新购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抵押的(以购房合同为准),可以直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总价值;2、以其他各类房产(包括新购两年的别墅、高档公寓、商业用房等)作抵押的,必须由我行认可或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估价证明,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价值按我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3、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他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通知我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九条 对于普通住宅房产抵押率超过50%、其它房产抵押率超过40%的贷款,在确定借款人可借贷款金额时,首先考虑抵押物本身价值,其次对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借款人收入来源不稳定、收入水平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必须要求借款人出据相应资产证明其借款能力,借款人出具的收入或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对贷款的偿还能力的,应降低其借款额或拒绝其借款申请。

      第十条 根据贷款对象不同,贷款期限可分为3个档次,即1年以内(含1年),1-3年(含3年),3-5年(含5年)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经营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利率调整后,我行应通知借款人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审批及发放第十二条 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则,即对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计余额不得超出授信额度额度规模根据经销商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确定,一般不超过经销商年销售规模的30%第十三条 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二) 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三) 在我行开立帐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四) 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五) 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六)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与汽车经销商确定拟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出具调查意见,报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行贷审会第十五条 个人金融部根据贷审会的审批结果,决定是否与选定的汽车经销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第十六条 在我行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我行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3、 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4、 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5、 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6、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行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7、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行);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金融部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按照我行的信贷授权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贷款的,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及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通知借款人交付首期车款,办理有关购车手续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期购车款交付凭证及其它费用交付凭证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超过50万元的汽车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与借款人的审查资料一起送风险管理部审查,报个金部主管行长、行长审批第十九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营业部门应该根据有三级签字(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且填写齐全的借款凭证办理划款手续(根据授权办法需要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的还须提供《授信发放通知单》)我行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贷款,并以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转帐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第二十条 在贷款有效期内,我行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我行一般除要求借款人以所购车辆做抵押担保之外,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方式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必须办理公证、保险和抵押登记等手续以其它物品作抵(质)押的,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一) 设定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不短于实际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我行保管二) 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三)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以所购汽车发票载明金额全额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四) 以国库券、存单等有价单证作质押的,出质人必须对质物拥有所有权借款人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质物做质押的,必须由质物的法定权利人作为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五) 以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要求每个保证人按我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出据有关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并按照信用评定标准测算出的金额确定担保金额。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第二十三条 我行汽车消费贷款按借款主体不同采用不同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如借款人需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还款,还款方式可与借款人约定采用下面任何一种方式还款方式一旦约定,整个贷款期内不得变更:(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 (1+月利率)还款期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月数 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方式及每期还款日,并告知还款计算方法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协议,授权贷款人从其提供的帐户中直接扣收每期应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 违约处理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罚息率对当期应还未还本息额计收罚息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我行应书面发送逾期贷款通知逾期3个月以上,或在贷款期内累计出现6个月以上逾期,我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协议不成的,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实行质押方式的,我行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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